共同正義的標準——公平_風聞
陶永谊-经济学家,独立投资人-06-03 17:11
昨天我説了作為普世價值的“互利”,今天我們來談一下“公平”。
公平的概念雖然早已有之,但由於沒有明確其存在的基礎,理解上不免有諸多的歧義。在我們的互利模型中,可以用定量的方式來界定公平的邊界。公平的標準位於社會成員之間相互分工合作所形成的互利空間之中,是互利空間偏向中間值的一個區域,它由雙方或多方的公平底線所構成。如果分配比例落在這個區域之內,就可以認為符合公平的標準。
這裏要明確的重要一點是,公平並不是平等,將分配比例維持在公平域之內,並不意味着實行分配的平均主義。因為在分工過程中,不同的人所掌握的要素稀缺度不同,對合作剩餘的貢獻也存在差異,如果採取平均分配的方式,就會造成另一種形式的不平等。並且會使合作效率大大降低。
分配比例要維持適當的差距,既不能小到使傑出的人才喪失奮鬥的激情,也不能大到使平民階層喪失公平的感受。根據我對“討價還價”、“最後通牒”、“寡頭博弈”、和“獨裁者博弈”等各種博弈類型的分析(見《互利經濟學》第二章內容),每一種博弈類型都存在着着這樣一個包容性空間,即雙方公平底線互不衝突的區域。分配比例向哪一個方向傾斜以及傾斜的比例,取決於各個利益集團在不同博弈模式中持有的要素權重。一個集團在特定的生存模式中具有的參與資本越具有稀缺性,它在利益分配的博弈中持有的議價資本也就越高。利益分配比例也就越向這個集團傾斜。
用通俗的話來説,一個人享有的權利是與他承擔的義務相對應的。比如,我們在要求高福利的同時,也必須承擔高税收的義務。不能在要求教育免費、醫療免費、養老保障……的同時,拒絕税收的提高。一個掌握特殊權力的人,同時意味着他承擔了更高的社會責任,如果他沒有很好地履行這個職責,就破壞了公平原則。
公平不僅僅是維持一個社會正常運行的規則,同時也是社會成員之間共同的利益體現和共同正義的標準,公平的實現,意味着所有參與方的利益實現,並且可以給所有參與方帶來福利的改進,這也是公平可以作為普世價值的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