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培武對刑訊逼供的抗爭——訴訟證據的故事(7)_風聞
学之仁者-06-04 22:49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對於這一條法律規定,俗稱“非法證據排除規定”,也是一條重要的訴訟證據法律規範。只是它是在 2018 年刑事訴訟修改時才增加的,此前並無這一明確的法律規定。有一件眾所周知的錯案,很能説明這一規定的增加是何等的重要。
1998 年 4 月 22 日上午,昆明市一輛停放在市區路邊的一輛警車內,有一男一女被殺。警察查明死者男子為路南縣公安局副局長張曉波,女子為昆明市公安局民警王湘。因懷疑王湘出軌張曉波後, 作為王湘的丈夫、張曉波的同學的杜培武可能羞憤殺人,警察抓捕了杜培武,對其進行了不分晝夜地突審,3 天 3 夜不讓他睡覺,留置 10 天杜培武仍然堅持自己沒有殺人。後警察將杜培武變相關押到他本人的單位昆明市強制戒毒所 2 個多月進行審訊,杜培武仍然沒有認罪。6 月 30 日,偵查人員對杜培武進行心理測試,測謊儀顯示杜培武在一些問題上説謊。還通過警犬對杜培武鞋襪氣味與死者車上的剎車踏板、油門踏板上附着 的足跡遺留泥土的氣味嗅聞反應,兩條警犬一條肯定、另一條否定。據 此,辦案人員給杜培武帶上了腳鐐,對他進行了連續 20 天的、令他永生 難忘的“高強度”審訊,基本沒有睡覺,跪在地上回答問題就是最好的 休息。在一系列酷刑下,杜培武被迫低頭,開始按照警方的思路“供述 殺人的罪行”。為了不捱打,他“不僅要按照審訊者的要求説,而且盡 可能地揣摩他們的意圖”編造案情,但始終交待不出槍支的下落,編一 個藏槍地點警察未找到槍支就吊起來毒打。反覆幾次後,就交待槍被拆 散後扔到滇池了才算交差,由此案件告破。同時審訊人員還警告杜培武: “如果翻供小心收拾你!”通過這種非人折磨的方式所獲得的杜培武的供述,是嚴重違反訴訟證據的法律規範的,依法都是不應作為案件的證據 使用的。因為從 1979 年我國第一部刑事訴訟法開始,刑事訴訟法中就有這樣一條規定: “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這一規定在歷次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中都一直存在,是一個嚴禁刑訊逼供 的禁止性規定。
7 月 19 日,進到看守所的杜培武目光呆滯,步履蹣跚,兩個手腕、兩個腳踝都已腐爛化膿,手背發黑發腫。杜培武在得知看守所的警察不會打人後,7 月 29 日寫好《刑訊逼供控告書》交給了駐所檢察官。7 月29 日,駐所檢察官當着上百名在押犯和管教幹警的面,給杜培武拍下了4 張傷情照片。1998 年 10 月 20 日,昆明市檢察院向本市中級法院以故意殺人罪起訴了杜培武。12 月 17 日開庭審理時,杜培武在法庭上翻供, 稱所作供述是刑訊逼供所致,並當庭展示了自己身上的傷痕,強烈要求公訴人出示駐看守所檢察官所拍攝的照片,但公訴人説沒有拍過照片,要求休庭補充證據。1999 年 1 月 15 日第二次開庭,杜培武再次要求公訴人出示駐看守所檢察官所拍攝的照片,公訴人説照片找不到了。杜培武轉而對審判長説:“我還有他們刑訊逼供的證據!”他當場解開風衣,從褲腰內扯出了一套血跡斑斑的衣服高高舉着,大聲説到:“這是我當時穿在身上被他們打爛的衣服!”審判長讓法警收起血衣,對杜培武説:“不要再糾纏這些問題了!”杜培武高聲申辯:“我沒有殺人!我受到了刑訊逼供!”審判長髮火説道:“你説沒有殺人,你拿出證據來!”1999 年 2月 5 日,法院一審判處杜培武死刑,審判長在看守所向杜培武宣判時説: “你現在把槍交出來,我改判你死緩。”杜培武上訴後,雲南省高級法院認為此案確有存在的疑點不能排除,但主要證據是真實的,便於 1999 年11 月 12 日將杜培武改判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這是一種俗稱的所謂“疑罪從輕”套路的判決。
2000 年 4 月,警方破獲了楊勇劫車殺人團伙案。因楊勇當過警察, 又是團伙主犯,覺得自己的犯罪都可以判幾次死刑了,態度很不好,十分囂張。在審訊楊勇時,警察斥責他知法犯法,楊勇卻譏諷警察説:你們比我還惡劣,為了破案還拿自己人下手。審訊的警察一聽吃了一驚, 覺得不對。經過深入訊問,知道自己反正是一死的楊勇,交待了自己當年和同夥殺害張曉波、王湘的犯罪事實。根據楊勇的交待,公安機關在楊勇的住處起獲了手槍和彈匣,經檢驗鑑定,此槍正是張曉波所配備並被用來槍殺張、王的槍支。同時,在楊勇的住處查獲了張曉波的微型錄音機一台,張曉波原購物發票上記載的錄音機與查獲的錄音機的機身號一致。由此,確認了殺害張曉波、王湘的兇手是楊勇及其同夥而不是杜培武。2000 年 7月 11 日,雲南省高級法院再審判決,宣告杜培武無罪。同時,杜培武恢復公職、黨籍。後來,對杜培武刑訊逼供的責任人也被判處了刑罰。
雖然在杜培武在被偵查、起訴、審判時,我國刑事訴訟法在 1996 年修改後還沒有關於非法證據排除方面的規定,而是在 2012 年和 2018 年兩次修改後才逐步完善的。但是,在被告人對刑訊逼供提出了明確的事實依據時,負責審理的法官對此仍然置若枉聞,是極其不負責任的。那位駐所檢察官的負責精神令人欽佩,負責審訊楊勇的警察和決定對楊勇交待的殺害張曉波、王湘罪行進行深查的決定者的責任心讓人欽佩。可是,那位出庭檢察官和主審法官的不負責任則令人齒冷,而偵查中的警察肆無忌憚的刑訊逼供,更是讓人觸目驚心。杜培武作為一名警察,儘管受到非人折磨,但是在關鍵時候、在關鍵問題上是清醒的,他的當庭索要被打傷情照片的言行和他當庭高舉被打血衣的言行,實際上是將刑訊逼供的證據公之於眾,對在場的所有人都還是有着一定的震撼的,對於二審法院的改判是有着重要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