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個普世價值——協讓_風聞
陶永谊-经济学家,独立投资人-06-04 19:26
我們從不同利益羣體之間存在的互利空間和公平域可以看出,正義的實現並不是某一方利益的完全伸張,或某一方訴求的全部滿足,而是各方利益相互妥協的結果。因而共同正義,不可能通過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方式來表達。而只能通過“協讓”(協商互讓)的路徑來實現。
協讓的概念隱含着這樣的假定:沒有任何一方的利益是完全“正義”的,每一方在分工協作的契約關係中,都存在相對的合理性,政府與民眾、資本與勞動、管理者與被管理者、各種不同的行業之間,都是分工的結果,在任何社會都不可能消失,如果博弈的結果是一方靠強力或人數優勢取得了完全的勝利,另一方被徹底打敗或屈服,所得到的結果只能是整體生存效率下降。
妥協的基礎在於,人類是一個相互結合、互相依存的整體,通過合作產生更高的效率構成了共同利益的基礎,如果出現利益衝突,也存在着一個各方都可以接受的“互利解”。即在這個分配比例上,各方的合作積極性最高。互利解的實現,往往需要雙方各退一步,將各自的訴求收回到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公平域之內。這樣一來,每一方所考慮的,就不應當僅僅是自身的利益,還要考慮對方所能接受的底線。互利解所要實現的是互利空間的最大化,而不是個人利益的最大化,隨着蛋糕(互利空間)的不斷增大,所有參與方都可以獲得更多的改善空間。
而不管是強制方式還是表決方式產生的少數對多數的屈服,都為未來的合作效率的降低的埋下了伏筆。它不是解決問題,而是在製造新的問題。
協讓的方式才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制度機制,是與“互利”“公平”相互關聯的另一個“普世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