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與證據——訴訟證據的故事(8)_風聞
学之仁者-06-07 23:25
對於訴訟證據實踐的法律規範,我國各訴訟法規都有明確規定,擇其要者,刑事訴訟法規定得最嚴格、詳實,民事訴訟法次之、行政訴訟法再次之。比如,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必須查證 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 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 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 當事人互相質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 “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 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 確認。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作出裁判。”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證據經 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 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 地審查核實證據。對未採納的證據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説明理由。”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即使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零口供”(“零口供”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通俗説法,即指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沒有供述犯罪事實的情形,是專指未供述犯罪事實即通常所説的“不認罪”,包括提出新證據、新事實或者進行無罪辯解),而其他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依法確認案件的證據和事實。1999 年發生的一起“零口供”的故意殺人焚屍案,就是按照這樣的法定規則處理案件證據,認定犯罪事實,將被告人判處了死刑的。
1999 年 10 月 13 日下午,南川市第二中學的圍牆外側發現一具被燒焦的男性屍體,屍體附近有一隻一公斤容量的白色塑料桶。警察經勘查現場和調查,查明死者為常春,本市一個工廠的廠長,被他人勒頸窒息死亡後被焚屍。死亡時間為 10 月 12 日晚 10 時許。偵查發現同廠職工佔明有重大犯罪嫌疑,在刑事拘留後的審訊中,佔明不承認殺人焚屍。經對佔明住處搜查,發現了死者死前兩日從銀行取出的號碼相連的新版人民幣。但佔明仍不承認犯罪。
為此,警察進行了深入細緻和全面完整的證據收集、證據甄別和證據表達、證據應用活動。先是查明常春被盜的新版人民幣的下落,就在佔明處。①證人張平、李麗證實:常春於 10 月 10 日與張平一起在銀行兑換了面額為 100 元的 1999 年新版人民幣 100 張,總額 10000 元,其中有 98 張編號相連,編號為 FA62959901 至 FA62959998。回廠後,常春將錢鎖在其辦公室抽屜內。當天下午,張平以舊換新與常春兑換了 12 張新版人民幣。第二天上午,張平和李麗又分別與常春兑換了一張。這樣,常春辦公室抽屜裏還應有 86 張新版人民幣。經查抽屜內已沒有這些錢幣,並且抽屜、鐵櫃等完好無損,沒有被撬盜痕跡。②佔明於案發當晚在廠內值班,但在當晚 7 點至 12 點去向不明。本人對此的解釋不能自圓其説。而佔明有盜竊犯罪前科,曾因盜竊判處有期徒刑12 年,1991 年刑滿釋放。③證人劉仁的證言證實:10 月 13 日凌晨 5 點,佔明來還欠我的 3000 元錢。他從一個信封內抽出一沓百元新版人民幣,點了 30 張給我。還説他身上帶了一萬多元,因為廠里正在查賬,讓我不要聯繫他,以前與常廠長一起吃飯的事也不要對人説。④警察搜查佔明住處,從地下儲藏室內兩個相扣的土缸內查獲了 100 元面額新版人民幣 54 張,加上從劉仁處追回的 30 張、張平和李麗與常春兑換的 14 張,其號碼相連,與常春從銀行取出的新版人民幣號碼相對應。⑤佔明辯解其新版百元面額的人民幣是 10 月 10 日與常春兑換的。但張平和李麗均證實,10 月 11 日二人與常春兑換新版人民幣時,常春拿出的是一沓新版人民幣。這些與贓物新版人民幣相關的證據,已經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證明佔明與常春兑換新版人民幣的辯解是虛假的,其對自己住處藏有贓款的解釋是不能成立的。
然後,警察取得了佔明有作案時間的證據。與佔明同廠工人李明、楊燦證實:10 月 12 日晚,我們幾個加班。晚 6 時許,佔明來接班,後來就沒有看到他了。我們加完班後李明就去常廠長辦公室的沙發上睡了。睡到半夜佔明回來了,他來了就把李明趕走了,李明這時看錶是 13 日凌晨零點。李明出門時,看到佔明把常廠長辦公室的窗簾都拉上了。以前我們在這兒睡覺時,佔明從來沒有反對過。
在查明佔明有作案時間、也有盜竊常春新版人民幣時間和條件的基礎上,警察進行了大量的外圍取證,以證實佔明殺人焚屍的犯罪事實。①加油站工人王兵、黃達證實:10 月 10 日下午 2 時多,一 30 歲左右男青年拿着一公斤容量的塑料桶來買汽油説是刷油漆用,因油槍打不進是用油漏斗灌的,故印象較深。二人對其所拿塑料桶的描述與現場提取的塑料桶相吻合。經辨認,二人均指認買汽油的男青年為佔明。②佔明的朋友江月和江月姐姐江紅證實:10 月 10 日下午 3 點多鐘,佔明找江月幫着聯繫飯館請他們都認識的常春吃飯,並説如果把常廠長灌醉就給她買一輛女式摩托車,時間定到佔明後天值夜班的時候。江月擔心自己酒量不夠,提出讓其二姐江紅參加,佔同意。12 日晚,三人陪常春在青青酒家吃飯至常春醉,佔明租車將常春帶走。次日早晨佔明到江月家給酬謝費 990 元,並要江月不要對別人説昨晚吃飯的事。10 月 14 日,佔明告訴江月,常春死了,吃飯的事誰問也不能説。10 月 16 日中午,佔妻將江月叫到佔家,佔明對江月説:公安局的找我了,我説那晚一直在廠裏未出去。讓江月也這樣説。佔明、佔妻與江月訂立攻守同盟的事,當時在場的佔母亦證實。③青青酒家經理證實:10 月 12 日晚,江月與其姐還有兩個男的來吃飯,年紀大的男的喝醉了,我在外面幫着攔的一輛面的,年輕的男的扶着年紀大的男的上車走了。臨走時年輕的男的結賬付的飯錢,還把 10 月 11 日江家姐妹請客花的 500 多元也付了,是 9 點半左右離開的。④面的出租車司機證實:10 月 12 日 9 點半左右,我在青青酒家拉了兩個男的,年紀大的喝得太多什麼也不知道,到二中附近年輕的男的讓我停車,下車後年輕的扶着年紀大的往南走了,當時我看錶是 9 點 50 分。經實測,面的下車處往南約 120 米再往西約 200 米就是發案現場。⑤常的兒子證明:10 月 12 日晚 9 點剛過,我打父親手機, 接話男子的聲音不象父親,聽聲音象是在喝酒,讓我等一下,後一直未説話,我就掛了電話。警察讓常子通過電話辨聽多個聲音,常子辨別出其中佔明的聲音就是當晚電話中接話男子的聲音。江月也證明:當晚 10 點左右,因不放心常春便撥其手機,打通後有人接聽,但沒有説話,後又把手機關機了。這幾個電話,都有通訊公司的話單為證。⑥佔明拒絕進行測謊,並企圖用幾萬元收買看守所民警以放走自己被拒絕。這證明佔明心虛且沒有通過測試來證明自己無罪的願望。
雖然此案沒有佔明的認罪供述,是所謂“零口供”案件,但是,公安機關進行全面系統的證據收集和整合工作,使所收集到的各種證據之間形成了關係緊密的證據系統,構成了完整的證明體系。這個證據表達和證據應用所獲得的證明體系,也完全遵循了刑事訴訟法所規定各種法律規範,具有合法性。這個科學、規範的證據系統,可以有效地排除該案可能是別的人所為的合理懷疑,而且所有證據都有效地指向佔明犯罪,證明這是一個處心積慮、精心謀劃的犯罪:從將人灌醉以便於殺害常春從而獲取盜竊的便利條件,到提前準備汽油等殺人、焚屍工具和材料;從具備盜竊條件後將時常都是睡在常春辦公室的李明趕走並拉上辦公室窗簾以為着手偷錢創造條件,到獲取贓款後藏到家中地下室,再到提醒和要求劉仁、江月不要説與常春吃飯之事以掩蓋自己與常春的關聯,等等,佔明都進行了精心的策劃和準備。這樣的證明是完整的、排他的,結論是唯一的。所以,案件歷經一審、二審,法官都堅信證據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依法對佔明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