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1人重傷,東莞市濱海灣中心農業公園車輛傷害事故查明_風聞
中国基建报-《中国基建报》官方账号-中国基建报:中国基建领域标杆性报纸。06-07 19:42
今日(6月7日),本報從東莞市政府獲悉,東莞市濱海灣中心農業公園車輛傷害事故已於近日查明。據悉,2022年11月14日,東莞市濱海灣新區中心農業公園(一期)新建項目F區工地東面出入口發生一起車輛傷害事故,造成一人重傷。
調查顯示,涉事項目為東莞市濱海灣中心農業公園(一期)新建項目,建設單位:東莞市濱海灣實業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孫紹穩。設計單位: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亮。監理單位:深圳市龍建建設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濤源。施工單位:武漢市漢陽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智高。

▲事故現場
經查明,2022年8月,因工地運輸砂石需要,施工經理譚海明安排彭忠斌找裝載機做事。彭忠斌在在虎門鎮南柵橋底找到裝載機司機雷文軍,隨後把雷文軍的聯繫方式登記在工地通訊錄上,後續每當需要使用裝載機時就由各施工員自行聯繫雷文軍。
2022年11月14日上午8時左右,施工員沈光永打電話聯繫雷文軍安排裝載機到工地轉運碎石,雷文軍因當時在忙,便安排其兒子雷亮駕駛裝載機前往事發工地。9時30分許雷亮駕駛 裝載機到達事發工地準備作業,作業內容為用裝載機運輸碎石。至9時44分許,雷亮完成F區碎石運輸工作,沈光永安排裝雷亮駕駛裝載機前往B區運輸碎石。在經過距離F區出口約50米處時,有4條高2米許的電纜橫穿整個F區,阻擋了裝載機通行,沈光永就去附近找東西支撐電線纜並告知雷亮過了阻擋路段後等其指揮,隨後沈光永從找了一根木板把電纜線支撐起來,讓裝載機通過。裝載機順利通過阻擋位置後未等沈光永處理好支撐電纜的木板繼續指揮,就徑直開往F區東面出入口。9時53分許,裝載機駛離F區工地東面出入口過程中跟路中東路由南往北騎行的電動車發生碰撞,導致兩車受損,電動車駕駛員楊某才倒地後頭部受傷。

▲涉事裝載機
依據東莞市濱海灣中心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書》,傷者被診斷為:特重型顱腦損傷;創傷性急性硬膜下血腫;創傷性腦疝;雙側額顳頂部硬膜下血腫;右側額顳頂葉多發腦挫裂傷;蛛網膜下腔出血;額骨及左頂骨骨折;雙側額部、左側頂顳部頭皮血腫;雙肺挫傷;吸入肺炎;兩上肺小葉中心型肺氣腫;右肺中葉結節;主動脈及冠動脈硬化;肝囊腫,低鉀血癥。依據《鑑定書》,楊某才的損傷已達重傷二級。
截至目前,事故傷者楊某才已轉至普通病房,武漢市漢陽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已墊付醫療費、生活費約人民幣10萬元。2023年3月9日,武漢市漢陽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雷文軍與楊某才家屬簽訂《人身損害賠償協議書》,武漢市漢陽市政建 設集團有限公司、雷文軍就楊某才的受傷給予賠償共1200000元。

▲事故現場道路未設置減速帶和限速標誌
調查組認定,事故的直接原因為:裝載機駕駛員雷亮,在佔道工地車輛出入口存在視線盲區情況下,未聽從施工員指揮,擅自駕駛裝載機駛離工地上路行駛,在經過出入口前未認真觀察周邊路況,未停車禮讓行人和非機動車。電動自行車駕駛員楊某才,駕駛電動自行車在路中東路行駛過程中,無交通安全意識,未佩戴頭盔。
事故的間接原因包括:
1、管理不到位
武漢市漢陽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安全主體責任落實不力,未對雷亮等臨時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教育和督促其嚴格執行本單位裝載機操作規程。
2、工地安全設施不足
東莞市濱海灣中心農業公園(一期)新建項目F 區東面出入口的道路上未設置減速帶和限速警示標誌;圍檔開口未設置擴寬視野的喇叭口,也未在正前方設置設置觀察兩側來車的凸透鏡,存在出入工地的車輛跟在路中東路經過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可能發生碰撞的事故隱患。
最終,調查組認為,雷亮,涉事裝載機駕駛員,在佔道工地車輛出入口存在視線盲區情況下,未聽從施工員指揮,擅自駕駛裝載機駛離工地上路行駛,在經過出入口前未認真觀察周邊路況,未停車禮讓行人和非機動車。其行為涉嫌違反《刑法》的有關規定,對事故負有責任,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其進行處理。
武漢市漢陽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未及時發現並消除施工現場F區東面出入口存有出入工地的車輛跟在路中東路經過 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可能發生碰撞的事故隱患,未對雷亮 等臨時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其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對事故負有責任。鑑於本起事故只造成1人受傷,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未超過300萬元,根據《安全生產法》以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等規定,調查組建議不對武漢市漢陽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給予事故責任罰款處罰,對該公司存在的上述違法行為,建議由濱海灣新區農業主管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盧忠原,東莞市濱海灣中心農業公園(一期)新建項目經 理兼項目負責人,未對臨時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及時發現並消除施工現場 F區東面出入口存有出入工地的車 輛跟在路中東路經過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可能發生碰撞的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對事故負有責任。鑑於本起事故只造成1人受傷,事故造成 的直接經濟損失未超過300萬元,根據《安全生產法》以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等規定,調查組建議不對盧忠原給予事故責任 罰款處罰,對其存在的上述違法行為,建議由濱海灣新區農業主管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處理。(文|中國基建報 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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