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控股完成188.15億留債協議簽署,公司還面臨股民索賠_風聞
雷达财经-遨游广袤的财富世界06-08 13:00

雷達財經雷助吧出品 文|馮秀語 編|深海
6月7日晚間,海航控股披露了關於重整計劃執行的後續進展公告。公告稱,2021年2月10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南高院”)裁定受理債權人對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航控股”或“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重整申請並於2021年10月31日裁定通過《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子公司重整計劃》(以下簡稱“《重整計劃》”)。
根據《重整計劃》,救助貸款債權本金及利息部分參照有財產擔保債權的清償方式清償,留債主體為公司及十家子公司,具體由海航控股根據實際財務狀況指定。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已根據《重整計劃》的安排與相關債權人完成留債協議的簽署。
具體來看,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與子公司已根據救助貸的具體留債分攤方案,與相關債權人就188.15億元救助貸款債權完成留債協議的簽署。後續海航控股及子公司新華航空、山西航空、北部灣航空、福州航空、海航技術、烏魯木齊航空、祥鵬航空、長安航空等留債主體將根據《重整計劃》及相關留債協議履行還款義務。
正在解救歷史遺留問題的海航控股,還面臨投資者的索賠。此前在2022年9月1日晚間,海航控股公告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海航控股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一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海航控股存在以下違法事實:海航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海航集團)通過“海航集團-事業部/產業集團-單體公司”三層管理結構實際管理下屬公司。在財務上施行全集團一體化、垂直化、三層式控制及管理;在資金上施行現金流一體化管理,資金由海航集團統一調撥。
海航控股屬於前述“單體公司”,在財務資金管控方面缺乏獨立性,其與相關關聯方的資金往來、簽署對外擔保合同等,均在海航集團組織及操控下完成。由此導致海航控股未按規定披露非經營性關聯交易和關聯擔保。
最終,證監會對海航控股及涉案期間有關董監高管理人員給予警告,並開出罰單。處罰決定顯示,海航控股被予以警告,併合計處以罰款300萬元。公司11名時任涉事董監高人員受到處罰,其中,曾任董事長的徐軍被處罰的金額最高,合計達100萬元。
對此,張晏維律師律師告訴雷達財經,上市公司不當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受損投資者可依法索賠。
根據《證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凡是在2018年1月11日到2021年1月29日期間買入,且在2021年1月29日收盤時持有海航控股的受損投資者,可通過公號“雷助吧”(雷助碼:88)報名,免費參與索賠。獲賠前無任何費用。
除此之外,目前證監會對海航控股的調查還未結束。今年4月28日,海航控股收到中國證監會《立案告知書》(證監立案字2023029001號),因公司2018年至2020年涉嫌債券市場信息披露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公司將積極配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工作,並嚴格按照監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告同時顯示,上述立案調查內容屬於海航控股破產重整前的歷史事項,相關債券涉及的債權已在《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子公司重整計劃》約定具體清償方案。
天眼查資料顯示,海航控股曾用名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95年,公司主要從事國際、國內(含港澳)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以及與航空運輸相關的服務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