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懲治網暴問題的法律建議_風聞
易溪江生-人民主义06-09 16:38
致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懲治網暴問題的法律建議如下:
1、從根本上解決網絡暴力、詐騙、造謠、污衊、誤導等網絡頑疾,首先要建立真正的網絡唯一實名制,即從事任何網絡活動與發表各種信息與言論(圖、文、影音視頻以及其它一切方式等等)都必須與使用身份證號綁定的唯一的,並且公開使用真實姓名。所有個人網絡賬號就是身份證號,所有網名使用真實姓名。一律禁止使用真實身份與姓名之外的任何賬號與名稱。同理,網絡公眾號與機構賬號,一律依照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上的名稱與統一社會組織代碼。
原因是人性中的陰暗面在隱蔽的地方更容易顯露,把一切都暴露在陽光下,相應會大大減少人的惡念發生。即使有膽大公開違法犯罪的,依照實名賬號來追查也容易得多。我們國家尤其不要掉入美西方為了保持少數權貴階級操控社會政治政權的特權,而發明的類似“保護個人隱私”的錯誤法律與社會治理理念的陷阱。我們不要理睬那一套。我們追求的是社會主義正義與公正,保護的是絕大多數人民。當一個人面對大眾進行活動的時候,他的身份信息就必須公開,此時此地此處他是沒有個人身份隱私權的。這是我們國家必須樹立的正確的公民權力/權利理念。
2、嚴刑峻法進行懲罰。我國法律一個廣受詬病的地方就是違法犯罪成本太低,有時候在某些方面感覺我國法律是鼓勵縱容人們去違法犯罪。
法律是社會道德的底線。按理説一個社會的治理如果良好,違法犯罪情況應該很少或者很輕,因為首先有社會道德和道義的軟約束起廣泛的第一道作用,然後有政府行政管理規則與制度的規約。最後,才輪到法律起作用。法律的理念應該是主要起威懾作用,是“核武器”。什麼叫令行禁止?法律規定的禁止行為,就是在這個社會里任何人都不能去做的事。只要去做了,就要嚴厲懲罰到任何人都不敢去做。而不是因為做了後果怎麼樣對應給予不同程度的處罰。法律的目的不是懲罰,法律的最終目的是要禁止社會出現那些這個社會不需要出現的事情。
很多事情在很小的範圍後果可能並不嚴重,但是如果形成大範圍的社會問題,對於一個國家或者社會會成為嚴重問題。
所以對於違法犯罪應該要嚴刑峻法。從這次懲治網暴開始,中國法律就應該往這個方向進行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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