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網暴違法犯罪指導意見的建議_風聞
陈笑了笑-06-10 12:29
近年來,針對網暴事件層出不窮的現象,網信辦等部門陸續出台多部規定,壓實網絡平台責任,打擊網暴事件,但網暴現象並沒有得到有效遏制,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趨勢。
而本次《指導意見徵求稿》中,為懲治網暴違法犯罪所適用的誹謗罪、侮辱罪、侵犯個人信息罪等罪行,並非新規,且針對的主要是“始作俑者”,可能會面臨懲罰對象不完善,懲罰力度不夠等問題。
分析多個影響惡劣的網暴事件可知,網暴普遍存在如下過程:當事人發起網暴,營銷號、媒體作為推手,大量轉發甚至篡改事實,推波助瀾,網絡服務提供者旁觀漠視,最終導致被網暴者受到重大傷害,甚至失去生命。
針對以上情況,建議對網暴各個環節的參與者,進行更明確、更清晰的規定與定罪處罰。
一、網暴者
針對網暴發起者經常存在處罰不夠嚴厲的現象。如【杭州取快遞女子被造謠出軌事件】中,女子名譽受嚴重損害,而網暴者因誹謗罪最終僅判一緩二。【四川德陽安醫生事件】中,網暴者不僅線上瘋狂造謠抹黑,甚至線下公開騷擾,安醫生生活與精神受到重大打擊,最終自殺身亡,網暴者因侮辱罪僅刑一年半、一年緩刑兩年、半年緩刑一年。【杭州粉發女孩鄭靈華】事件中,鄭靈華被網暴數月,始終維權困難,造成抑鬱症,最終自殺身亡,而躲在幕後的許多網暴者依然逍遙法外。
1、通過觀察可知,網暴與現實生活中的案件截然不同,受害者普遍受到巨大的名譽和精神傷害,完全改變了人生,甚至失去生命,這類事件有時比現實生活中的傷害案件更惡毒、影響更惡劣,然而法律法規對這種普遍存在明顯主觀惡意、以無形之刃殺人的網暴者量刑太過寬鬆,甚至低於盜竊罪,造成此類事件層出不窮。
建議:本次進一步明確了網暴行為與誹謗罪、侮辱罪等適用法律問題,但即便造成嚴重後果,按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現行規定,最多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且普遍緩刑,明顯存在處罰力度太低,法律威懾度極為有限,建議提高量刑標準,對造成嚴重後果的網暴違法犯罪行為加大處罰力度;
2、以上網暴事件,除了發起者,許多躲在網絡背後的人,是推高事件熱度、造成惡劣後果與影響的重要力量,也是網暴行為主體的一部分,然而因“法不責眾”,僅部分發起者受到有限處罰,數不清的幕後網暴者沒有受到任何影響,繼續追逐下一個熱點、網暴下一個受害者。
建議:對造成惡劣影響和後果的網暴案件的參與者,由檢察院提起公訴;
二、營銷號與媒體
觀察多次影響惡劣的網暴事件可知,營銷號與媒體是網暴行為的重要推手,營銷號與媒體為追逐流量,主動發佈未經核實的網暴信息,甚至為了博眼球,惡意扭曲事實,斷章取義。如【劉學州尋親事件】中,《新京報》在報道劉學州事件時,惡意揣測劉學州用意和動機,利用自身媒體立場與流量優勢,選擇性地傳播虛假信息,同時多個大V和營銷號跟蹤報道,肆意抹黑,導致很多不明真相的網友被誤導,紛紛譴責劉學州,最終造成劉學州自殺。
1、營銷號與媒體的優勢地位
許多網暴者個體能量有限,本身很難形成輿論,而營銷號與媒體在粉絲數、賬號流量、影響力等方面均遠超個人,且一個公司普遍存在多個甚至數十個營銷號,而媒體除了主媒體,還包括所屬的各種流媒體賬號。
2、營銷號與媒體的聚眾傳播
網暴行為發生時,一個營銷號轉發網暴信息後,幕後公司組織旗下的多個賬號參與轉發,一家媒體參與後,數十家甚至上百家媒體蜂擁而至,是諸多網暴事件形成輿論風暴、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並導致部分受害人自殺的重要因素。
3、營銷號與媒體的隱秘與時效特徵
部分營銷號和媒體利用個人小號發佈信息,然後再用大號轉發相關信息,或採取“據XX網友所述”“根據XX報道”等口吻模糊手段,保護幕後公司或單位,撇清自身責任。
由於網暴事件發展迅速,網絡平台與服務提供者難以在一定時間內核實部分營銷號與媒體發佈的信息是否真實,於是靜觀其變,這種信息差與滯後性,造成營銷號與媒體可以肆無忌憚的傳播虛假信息和參與網暴,等網絡服務平台採取措施時,已經造成無法挽回的惡劣後果。
4、營銷號與媒體的懲處力度
在眾多事件中,部分網暴發起者會受被追究,而營銷號與媒體普遍沒有受到任何懲罰,或是受害者與營銷號和媒體之間存在地位不平等,造成維權困難。或因“法不責眾”、“法不責大”等因素,僅單個賬號被封禁,而幕後公司旗下其他賬號安然無恙,在流量收益遠高於違法成本的情況下,繼續下一波造謠網暴。
建議:基於以上分析,針對營銷號與媒體這類以幕後公司、單位參與組織網暴的違法犯罪的行為主體,建議在《指導意見》中落實其行為主體身份與違法犯罪性質的認定,並在法律法規及實施上進行更明確、更清晰的規定,指導相關案件的處理。對造成嚴重後果的網暴違法犯罪行為,建議對相關幕後公司與媒體提起公訴,遏制部分營銷號與媒體繼續追逐流量、參與造謠網暴的衝動。
三、網絡服務提供者
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多次重大網暴事件中,為了自身流量,普遍漠視不管,或是消極對待,任由網暴事件發酵,直至造成惡劣後果。如【小慧君造謠網暴老闆性騷擾事件】,在小慧君對公司老闆的網暴事件發生後,其抖音賬號不但沒有被封禁,還繼續存活了兩三年時間,且粉絲數從一百多萬暴漲至一千多萬,並獲得巨大的經濟收益。而受害者名譽受損,公司差點破產,事業受到重大影響,財產損失慘重。在【汶川地震倖存者鋼腿女孩牛鈺網暴事件】中,對於網上的謾罵攻擊,平台不管不顧,當事人只能自己應對。又如【武漢學校小孩被車壓事件】,明知小孩母親正在經歷喪子之痛,且已形成重大新聞事件,抖音、微信等平台卻不落實主體責任,任由平台上針對小孩母親的網暴行為發聲,最終造成受害者跳樓自殺。
部分網絡服務提供者基於其地位和特殊性,在網信辦的諸多規定下,依然我行我素、陰奉陽違,甚至樂見其成。輿論實在太大時,才封禁部分賬號,針對受害者的投訴渠道也敷衍了事。且存在區別對待,比如對網暴個體重拳出擊,對於部分組織參與網暴、造成重大影響的營銷號和媒體,卻普遍聽之任之,不採取任何措施,導致網暴事件屢禁不止。網絡服務提供者之所以肆無忌憚,核心在於流量收益遠大於違法成本,甚至可以説基本沒有任何損失和處罰。
若不在法律上加以管束,網絡服務提供者基於其利益驅動,將會繼續以上操作,網暴現象也會繼續層出不窮。
建議:除網信辦相關管理規定之外,建議《指導意見》加強對網絡服務提供者在網暴過程中的行為身份與性質的認定,進一步壓實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並在法規與懲罰上進行更明確的規定。
(個人意見,已發送至相關部門郵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