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温紅醫生被判無罪!“醫療事故罪”該取消嗎?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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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醫療過失要慎用刑法,不能患者一報案,公安機關發現醫生有主要過錯,就啓動刑事立案程序。”
**撰文 |**凌駿
今天(6月11日),温紅醫生一審無罪判決正式生效。“醫學界”從温紅辯護律師李惠娟處獲悉,暫沒有接到檢察院抗訴的通知。
温紅是廈門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兒科主任醫師,2015年她所在科室接診了一位急性白血病(高危)患兒,患兒後因多器官功能衰竭經搶救無效死亡。此後,温紅先後捲入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被訴醫療事故罪,歷經被逮捕、取保候審、限制出行等。(案件詳情參照:罕見!醫生因醫療事故被刑事審判,雖“僅負次要責任”)
5月31日,温紅迎來了一審無罪判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不服判決的抗訴期限為十日,從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算。如不出意外,歷經6年多“準戴罪”身份後,今天起温紅將徹底恢復“自由身”。
“目前温醫生的工作、生活和心情已恢復如常,可能會着手整理一些資料,寫一些感謝信給多年間支持過她的人。”李惠娟説,無罪判決背後是一條辛酸、無奈的歷程。

多起案件先後引發爭議
關於一審的無罪判決,李惠娟表示,“在意料之中,但我們也曾做過最壞的打算。”
據介紹,無罪判決是基於法院認定温紅沒有“嚴重不負責任”,也無法確定患兒死亡與温紅醫療行為間有明確因果關係。根據我國“醫療事故罪”的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多位熟悉本案的律師告訴“醫學界”,司法鑑定和醫療事故鑑定曾兩次給出“醫方負次要責任”的結果,這應是一起民事醫療事故糾紛案。但隨後卻被刑事立案、提起公訴進入刑事法庭,非常不可思議。
刑事訴訟需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認為應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檢察院,檢察機關審查認定證據確鑿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一位律師對“醫學界”表示,醫療事故罪和需長期偵破的社會案件不同,按照疑罪從無原理,這一案件本就該取消立案。
兩次鑑定均為“次要責任”,卻依舊被以“醫療事故罪”立案、提起公訴,前後耗時6年,這種情形極其罕見。一審開庭前,温紅曾對“醫學界”表示,案件拖了這麼多年,從司法到單位被對方(家屬)不停控告,身心俱疲。
李惠娟表示,在與多位醫生的交流中,他們均表現出無力感。“他們認為如果機制問題不能改善,未來相同的事再來一次,如果發生在自己身上,同樣不會有任何維護權益的方法。”
醫療本身屬於高風險行為,過程中充滿着各種無法預知的不確定,如何保護醫生在診療過程中的權益,理解醫學技術面對疾病時的侷限?中國作為少數單獨將醫療事故刑事歸罪的國家,多年來業內時有傳出呼籲取消“醫療事故罪”的聲音。
早在2006年相關部門草擬“醫療事故刑事違法立案標準(徵求意見稿)”時,時任醫事法學研究所所長、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張贊寧就撰文,主張應將醫療事故罪從我國《刑法》中取消。在未能取消前,立案標準也應當嚴於重大責任事故罪,至少不應當比其他職務過失犯罪的立案標準更寬濫。
此後2014年北京首例被控醫療事故罪的“許峯醫生案”、2015年內蒙古“鄉村醫生潘耀平案”接連引發爭議,醫療法律界又形成了一波對醫療事故罪探討與反思的熱潮。
2017年12月4日,轟動一時的“福建李建雪醫生案”一審判決結果出爐,李建雪被判醫療事故罪。2018年1月10日,復旦大學醫院管理研究所所長高解春撰文《從李建雪案談醫療事故罪的完善和慎用》,認為醫療事故罪亟待立法完善和執法慎重。
“温紅醫生案”發酵後,高解春今年3月再次提出完善和修訂相關法律刻不容緩,應考慮將醫務人員翫忽職守、重大責任事故納入相應刑法,適時取消醫療事故罪。
但也有專家對醫療事故罪的合理性持肯定態度,認為應該在執行層面做出改進。在李建雪案中,北京大學醫學人文研究院教授王嶽表示,一審法院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方面存在問題,但呼籲取消醫療事故罪是不對的。一旦取消,醫生瀆職性行為就可能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刑罰力度更重。
如何判斷“嚴重不負責任”?
“在最初醫療事故罪的刑法制定時,我國醫療衞生法制還處於初創階段,參與制定的多為純法律界人士,醫療衞生法律界並未介入。”中國醫師協會法律事務部主任鄧利強告訴“醫學界”。1997年,我國在《刑法》修訂中首次將醫療事故作為單獨罪名列入。
多篇研究論文指出,單獨設立醫療事故罪是“幾十年法制探索與經驗的積累”,保證了司法實踐中追責的統一性。在97年單獨立法前,實踐中追究醫療過失刑事責任時,尤其在定罪問題上較為混亂,執法力度不統一。
“這是一種過失犯罪,我國單獨立法能讓主體更清晰,約束醫生行為,讓患者避免非法醫療行為的侵害。”鄧利強説。儘管我國是極少數單獨設立醫療事故罪的國家,但並不意味海外對醫療過失的刑事責任採取漠視態度。在以德國和日本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中,刑事醫療過失被列入“過失殺人”“業務過失致死傷”等罪名。英國、美國等英美法系國家則歸入“疏忽殺人”等。
“在量刑考量上,我國其他過失犯罪最高刑期為7年,而醫療事故罪則是3年,這也反映當時立法者意識到了醫療行為的特殊性,對過失造成的後果持相對寬容態度。”鄧利強説。
因為頂層邏輯存在合理性,在鄧利強的印象中,醫療事故罪剛設立時並未引發過多輿論,“後來是因為患者維權意識提升、醫患緊張關係加劇等,導致案件追溯量上升,醫生危機感增強。加上該罪名在立案、公訴、判決等實踐標準上存在模糊地帶,又出現了一些特殊案件。”鄧利強説。
作為曾經國內最受關注的案件之一,2015年內蒙古鄉村醫生潘耀平在一審中被判有期徒刑2年10個月,專家組認為他的方案與患兒藥物過敏反應加重,至發生過敏性休克、死亡有直接因果關係,負主要責任。武漢著名醫療律師宋紹輝當時對“醫學界”表示,醫療事故罪要區分責任性事故和技術性事故,不管是李建雪或潘耀平,主觀都盡了最大努力,“潘耀平只是個村醫,(技術上)不能用三甲醫院的標準去要求。”
醫療事故罪成立的必備條件是醫生是否存在“嚴重不負責任”。但在相關司法解釋中,“嚴重不負責任”第七條採用了開放性條款——“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鄧利強表示,完全羅列所有“嚴重不負責任”並不現實,但開放性條款造成了立案的寬濫化,標準不統一,對醫護人員來説不公平。

高解春告訴“醫學界”,明確是醫療技術事故、一般過失行為的,均不應構成犯罪,“嚴重不負責任”概念的模糊,自由裁量度過大而造成的混沌空間,是引發諸多爭議性案件的主要原因。
司法機關往往不具備深入的醫學專業知識,標準模糊造成實踐中難以完全界定“負不負責”,而將醫療事故鑑定結果作為重要的判斷依據。四川明炬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因對“醫學界”分析,但認定醫療事故並不一定構成刑事犯罪,即使認定醫方承擔主要責任,也可能純粹是醫務人員醫技水平問題,或過於自信導致的損害後果,但構成醫療事故罪必須要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
另一方面,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醫療事故爭議由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趙因指出,大部分案例中患者會先行民事訴訟,進行司法鑑定。這意味着理論上不能再做醫療事故鑑定,“都沒有醫療事故認定,怎麼去輔助判斷醫療事故罪?”
趙因認為,司法解釋以及司法實踐中諸多的不完善以及互相矛盾等,導致了“雙輸”的局面,“患者利益無法很好保障,還設了一個罪名懸在醫務人員頭上。這也是不少案件中雙方都覺得自己‘冤枉’的原因之一。”
從國外的情況看,醫療事故入刑十分慎重,但因為醫療環節的複雜性客觀存在,類似爭議性案件也偶有發生。與“鄉村醫生潘耀平案”同年,2015年英國發生了“Bawa-Garba醫生案”,因醫院系統故障、人員不足、疲勞以及個人疏忽等原因,醫生多次做出了錯誤的臨牀決策,患兒因敗血症導致心臟驟停死亡。Bawa-Garba醫生被判過失殺人罪,2 年有期徒刑,取消執業醫師資格。
2018年8月,經歷了漫長的起訴和調查,以及超36萬英鎊來自醫療界眾籌的法律聲援後,法院裁定Bawa-Garba恢復醫師資格。英國律師工會在《當臨牀成為犯罪分子》一文中指出,“醫療過失殺人”旨在懲罰因醫生疏忽大意導致的死亡,但缺乏明確定義,未能在“嚴重惡劣疏忽”和“短暫錯誤”間做出區分。
“醫療事故罪”應該取消嗎?
高解春對“醫學界”表示,應該適時取消醫療事故罪,將醫療事故中是非界限清晰、重大過失致死傷的案例,歸入瀆職罪等其他相應刑法。
“醫療過失造成的患者死亡無法杜絕,因為醫療就是高風險行為,多數過失應當用民法去追究醫生或單位的民事責任,進行經濟賠償。”高解春説,“單獨列醫療事故罪,使用場景極少、界定又難,一定程度上還影響了司法機關的執法傾向,對醫務人員積極性的打擊很大,不利於醫生隊伍穩定。”
高解春還指出,雖然做出有罪判決的極少,但刑事訴訟過程也會消耗醫生大量精力。“尤其是温紅醫生,已經確定了民事賠償,兩次鑑定又都是次要責任,卻又被刑事追究,折騰了好幾年。這是無法接受的。”
趙因同樣表示,如果無法完善配套法規體系和司法解釋等,醫療事故罪應做出相應變更。“對醫療過失要慎用刑法,不能患者一報案,公安機關發現醫生有主要過錯,就啓動刑事立案程序。”
她指出,“民法和刑法需有效銜接,否則要麼出現漏洞、要麼懲罰過度,目前進行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民事裁決,已經涵蓋了大多數場景。但是目前醫療事故罪的立案標準和犯罪構成,以及相關法規中不利於患者維權的規定,讓一些真正嚴重的不負責致死傷案例逃脱刑法的制裁,而一些僅存在普通過失的醫生又莫名捲入刑事案。”
趙因認為,刑法的根本目是打擊犯罪,減少犯罪發生率,“多數情況下醫生的過失不應該用刑罰去規制,否則醫生人人自危,遇到有風險的情況會下意識選擇逃避,那麼最終受到損害的還是患者。由於過失導致的損害,建議患者的權益也是通過民事賠償來解決更為妥當。”
但鄧利強表示,關於醫療事故罪的爭議不應該指向立法,它反映的是執法缺陷。“我並不贊同取消醫療事故罪,醫患雙方的權力義務需要制約和平衡。‘嚴重不負責任’致死傷,已經對醫療犯罪的構成做出界定,“執法可以改進,但不能動輒修法。確實有過相關討論,但醫療事故除罪化在業內從來不是主流。”鄧利強説。
關於執法的缺陷,鄧利強指出,一些地方司法機關缺少對醫療風險的理解,未能個性化地分析不同級別的醫院和醫生在不同疾病中的診療差異。他説,地方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前應該進行全案審查,對於非鐵證、難以判斷的案件,可以諮詢業內第三方醫療專家,減少醫療事故罪的打擊範圍,避免類似案件再次發生。
另一方面,鄧利強説,“醫院的保護是醫生執業的安全閥,如果醫生確實嚴重不負責,那應該支持司法機關的判決。如果不是,那麼,醫院就不應為了息事寧人而‘和稀泥’,而要強硬地拿出專業態度,調動資源,積極為醫生爭取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