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參加夏令營右眼被戳傷,誰來賠?法院判了!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06-13 14:44
來源:湖南高院-2023-06/1311:54暑期夏令營不僅可以
放鬆身心、開闊眼界,
還可以培養團隊合作精神、
結交朋友等等,
可家長、學生、培訓學校等各方
是否重視過隱藏的安全風險?
近日,
湖南省湘鄉市人民法院
審理了一起夏令營中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2023年6月13日《人民法院報》3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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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11歲的小涵和10歲的洋洋一同參加了某培訓學校組織的軍事夏令營,進行封閉式管理訓練。
午休期間,小涵手持圓珠筆(筆芯朝向小涵自己)敲了敲躺在牀上的洋洋,要洋洋起牀。洋洋揮手,不慎導致圓珠筆戳進小涵右眼。
經鑑定,小涵的損傷系外傷性白內障,屬十級傷殘。
小涵的監護人起訴洋洋和某培訓學校,要求賠償醫療費、後續治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41194.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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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原告小涵與被告洋洋均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原告小涵與被告洋洋在參加由被告某培訓學校組織的軍事夏令營期間,被告某培訓學校對原告小涵與被告洋洋均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的職責。尤其被告某培訓學校組織的是封閉式管理訓練,更應當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學生在宿舍休息期間應當安排值班人員或管理人員在場等,以充分保障和保護學生的人身安全。原告小涵在宿舍午休時因與被告洋洋玩鬧而受傷。被告某培訓學校疏於管理,未能及時安排管理人員在場維持秩序,未盡到有效保護和安全保障義務,對原告小涵的損害具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被告洋洋不慎將圓珠筆戳進原告小涵右眼,導致小涵右眼受傷,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具有過錯,應當對原告小涵的損傷承擔賠償責任。因被告洋洋系未成年人,洋洋的父親作為其法定監護人,應當對被告洋洋的侵權行為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原告小涵手持圓珠筆並將筆芯朝向自己,該行為本身存在一定安全隱患,小涵在發生事故時已年滿11週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的行為應當具有一定的辨別能力和自我保護意識。原告小涵對自身的損害亦具有一定過錯,應當自行承擔一定責任。
綜上,小涵受傷,某培訓學校、洋洋和小涵自身均具有一定過錯,系三方的共同過錯所致,並非一人單獨的行為即可造成受傷的結果。根據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法院判決某培訓學校對小涵所受到的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賠償70597.36元;洋洋及其監護人對小涵所受到的損失承擔25%的賠償責任,賠償35298.68元;剩餘損失由小涵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行承擔。
法官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近年來,未成年人在校外培訓期間受到人身傷害的情形時有發生,培訓機構應提高安全防範和風險意識,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提高機構人員的責任意識,最大限度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家長也應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幫助孩子樹立自我保護意識。同時,未成年學生作為具有一定自主意識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本身也應當牢固樹立安全防範意識,注意自身的言行舉止,避免傷害的發生。
來源:人民法院報、湘鄉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