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飆:我在臨界中的思考,主要有三個概念|文化縱橫_風聞
文化纵横-《文化纵横》杂志官方账号-06-14 13:36
項飆
牛津大學人類學系
【導讀】今年,大模型、畫面處理AI進入爆發期,緊隨其後,概念中的虛擬和增強現實技術,成為各大技術公司競相爭奪的賽道,而各種功能的機器人等也在不斷迭代發展。人們期待着技術的下一輪爆發,又恐懼着技術爆發帶來的影響。本文中,人類學者項飆通過對“要素流動”在不同技術、社會形態下的表現的思考,指出我們面對技術爆發臨界,最需要關注和提出的問題。
在前技術時代,社會中的各種要素流動以大量個體間的自由交換來完成,構成一個“互為中介”的格局。進入資本主義時代,“中介”成為資產的一種,而數字平台將這種資產能力進一步整合,成為既去中心化,又高度中心化的模式。這種模式使得平台對用户必然擁有一定的管理權限,而獲取用户和信息的競爭,也與歷史上的“圈地”高度相似,可以稱為“圈人”。
作者提問:在這樣的技術背景之下,個體與中介平台、算法系統、政府規則和管理者之間,是什麼關係?在新技術時代,規則和法律越來越多地轉向管理要素流動,而許多的研究者提出的概念,是較為線性的,即政府管理平台、平台管理人。但事實上,科技、制度、人構成了不同平面的多維度空間,三者之間的複雜關係,需要更為細緻深入的思考。
本文原載《文化縱橫》2021年第3期,原題為《臨界中的思考》。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供諸君參考。
上世紀中葉的一天,芝加哥大學某經濟學教授跑到芝大法律系,告訴他們應該準備解散。有交易成本理論在手,經濟學家不僅可以在理論上解釋法律的緣起和功能,而且可以制定最有效的社會交往規範。法律無非是降低交易成本的一個工具而已,不具有自己獨立的思想體系。按今天的説法,法律只是一個低級算法。
當然,這是一個學術傳説。但是傳説也是一種理論形態:它把未來的可能走向以戲劇化的方式體現出來。
現在,餘盛峯的《臨界:人工智能時代的全球法變遷》一書向我們展示了一個新的理論傳説的可能。計算機系的智能系統通知法律系和經濟學系,他們兩個系將在某個時點自動解散。經濟和法律的基本問題,比如理性、選擇、外部性,都可以用人工智能技術解決。經濟模型和法律規則都是編碼而已;尋求編碼的最優解,機器當然比人更優。幾位搞政治經濟學理論和法律理論的教授僥倖地以為,自己的工作是對經濟和法律的變化進行意義解釋,不能被機器取代。殊不知,算法的一個主要特徵就是,它可以直接預測結果,而不需要解釋。人們是否“理解”無關要旨。尋求意義的努力本身沒有意義。
《臨界》這本書系統論證了人工智能可能給法律帶來的革命性變化。書中的兩點論述對我尤其重要。
**第一,由於機器學習的引入,外在的、穩定的法律體系將可能被“自我適應、自我迭代和自我完善”的互動調節取代。**傳統法律用固定的文本來維持社會期望的穩定;機器學習“使用當前操作作為下一指令的基礎,並基於實際狀態而不是規範預期作為策略決斷的依據”。傳統法律簡化社會溝通的複雜性,以得出簡明、統一的規則,來指導紛繁複雜的實踐;而智能機器的深度學習則依據當下的需要,從海量數據中生成專門的“小法律”,以實現自我反饋調控。這樣,法律不僅僅藉助國家暴力威懾讓人“不敢違法”,基於算法對操作過程的控制,令人“不用違法”也“不能違法”。
第二,法律的重心可能不再是確定對利益的獲得和佔有,也不是傳統民法的契約或侵權,新的重點可能是“流動的秩序”的問題,比如市場準入、投融資體系、服務行業規則、知識產權、產業標準與風險控制。其核心目標是保證各類要素的自由流動。
當我讀到這些前瞻的理論論述時,我像坐上了時間機器,回到了20世紀90年代的北京“浙江村”。
浙江村是來自浙江温州地區的農民在全國不同城市形成的聚居區,以中低檔服裝的生產和銷售為主業。在北京豐台區木樨園形成的浙江村規模最大。我在1992~1998年期間對該社區進行了6年的實地調查。在1995年之前,浙江村人口急速擴張、經濟高度活躍,但是基本上沒有經濟和法律糾紛。在日常經營中,合作者之間隨時的互動有效制約了違約的可能動機和可能條件。人們似乎不需要違約,也沒有機會違約。浙江村內的“無訟”,不能歸因於對傳統社會規範的“嵌入”、商人行事慣例的延續,或者非正式權威的存在。對浙江村人來説,服裝加工和銷售是全新的行業,很多問題是原有社會規範不能解決的。
20世紀90年代後期,浙江村這一格局發生了明顯變化。貧富分化加劇,各類糾紛增多,甚至出現暴力化傾向。變化的原因之一,是原來以雙邊同意為基礎、自我調整的交易機制,被以大型市場為中心的交易秩序取代。這些市場類似於今天的“平台”。有型市場和網上平台都是交易場所;它們對大量交易進行即時撮合;它們不僅是中介,而且把中介過程集中化。
平台經濟是人工智能在經濟交易中最具體的體現;而人工智能使平台進行海量中介和撮合。這樣我們就遇到一個弔詭的問題:一方面,今天的平台呈現的是20世紀90年代初的浙江村格局,即大量個體之間自由交易;另一方面,平台又把中介過程空前集中化,是20世紀90年代後期浙江村市場的升級版。如果浙江村的經驗表明這二者不能相容,那麼平台靠什麼把這二者結合在一起?

**********▍**********臨界中的思考:“畫餅”和反觀
我們提出看似幻想的理論,其實在探索一種思考方法:“在臨界中思考”。
**臨界,是預期中的轉型發生的前一刻。臨界首先是一個預期。預期的具體內容很可能會被歷史推翻,但是我們不能認為主觀上的臨界感是虛無縹緲的。**相反,臨界感是21世紀初經濟社會中的重要客觀實在。“畫餅”,即關於未來的景象輸出,是在上世紀90年代興起的、以高科技為驅動力的所謂“新經濟”的一個重要特徵。冷戰之後,隨着社會和政治革命退出舞台,“技術革命”不僅被認為是唯一可能的革命,而且會比社會政治革命更真實。
**我們感覺,經濟社會的組織方式即將發生根本性變化;變化的具體方式難以預測,但是轉型的趨勢無可抵擋。我們必須做好準備去迎接它、適應它。**這種臨界狀態具有強大的動員能力。政府和私營部門形成共識,投資未來,把“餅”做大。因此,畫餅也許不能充飢,但是很多企業卻因此吃成了超級巨人。
不管這些餅在長期會形成什麼樣的社會後果,它在當下對我們的思考有方法論價值。在臨界中的思考,也把我們推到學科邊界進行思考。法學、經濟學、社會學、人類學、人工智能、傳媒研究在臨界中相遇。這篇文章希望做的工作則是,用未來的餅去反觀歷史材料,以看到以往經驗中的新的含義;反過來,用民族誌材料看餅,看出未來想象中的可能破綻。
我此刻在臨界中的思考,可以用以下三個概念勾勒出來。
**系:**指人和人之間的多樣關係,這些關係彼此勾連着。在浙江村研究中,“系”指親友關係和生意關係的勾連。
**體系:**指有公權的“體制”,包括政府、市場、權力關係、財富分配關係等。經典意義上的法律——以成文的法典為主要形式、以國家暴力為基礎、以職業化的法律人為執行者、以專門的機構(法院、律師事務所等)為依託、高度程序化形式化的社會規範——也是體系的一部分。體系接近於哈貝馬斯定義的“系統”,它們通過抽象符號而非自然語言交流,因此排除了普通人用自然語言參與體系的改造。體系和系因此與以自然語言為基礎的“生活世界”相對。“系”則是生活世界的一個典型構型。
系統:“系統”的概念最早來自生物學對生命的定義。生命是自我循環、自我維持的流程,從而構成一個系統;非生命體不具有自我維持、自我生成的流程。社會科學中説的系統則指人造的,但是具有自生性的操作系統,比如貨幣系統。
**“系統”強調操作、流程,“體系”強調製度、結構。**系統對現代體系有特別的意義。一、體系依賴於高度複雜的人為操作系統。比如在市場、法律、行政制度的背後是具有高度專業技術性的操作流程。二、體系在一定意義上是對系統的集中化,即把操作流程用制度化方式固定下來。比如,國家強行規定貨幣系統、貿易系統、交通物流系統等應該如何運作,同時努力把它們結合在一起,為一定的權力關係服務。
考慮到人工智能是我們思考的重點,本文的系統特指:通過算法形成的,具有自我反饋、自我維持和自我強化能力的操作過程,實施系列化的指令、跟蹤、調配和記錄。**和原來市場交易系統、貨幣系統相比,算法系統具有空前的自生性、自主性、擴張性,可以擺脱人為干預,涉及更深層面的操作流程,所以可以替代市場系統和法律體系中的各種具體操作。**也正因為如此,算法系統和權力、和制度緊密糾纏在一起。但是至今我們還沒有適當的語言去描述這些關係。
對普通行動者而言,算法系統至少具有五個特徵。(1)強大的內在反饋機制和自我強化的能力。(2)封閉性,即系統有邊界,有一個進入和退出的問題,也有被接受和被排除的問題。(3)規則的單向性。在進入系統之後,個體必須按照系統既定的規則行事。系統的反饋機制是在既定規則下數據的反饋,而不是對規則本身的調節性反饋。(4)黑箱性。系統依靠抽象符號運作,加上它的封閉性和規則的不透明,行動者很難瞭解到“後台”究竟發生了什麼。(5)附着性。系統要在實際生活中運行,總是“系統+”;需要附着到具體的制度安排和社會關係。倒過來,這又給了系統強大的附着性,即用户逐步依賴於系統來與制度和社會關係發生聯繫。
新經濟的“畫餅”法,其出發點是技術操作系統。它認為,新的系統給人們新的選擇和行動能力,從而在生活世界、在“系”這個層面上改變人的行為方式和社會關係。這將激發體系上的變化,如帶來新的經濟模式、法律模式,甚至政治民主。但是,系、系統和體系之間的互動,也可能按其他路徑方式展開。比如,操作性系統和制度化體系可能一開始就緊密地結合在一起。體系通過系統得到強化,而不是被改造。系統和體系結合,可能全面改變“系”這個層面。但是其改變路徑不是通過給人們更多的選擇,而更可能是完全把人們置於“系統-體系”之下,讓人們失去建立新的社會關係、進行不斷協商和自我調整的能力,從而也失去了真正的選擇。
這些在理論上的多樣可能,在實踐中會怎樣展開?要探求這個問題,我們需要回到經驗細節。
**********▍**********原型浙江村:互為中介
我原來對浙江村的理解主要基於社會性的視角,即認為各種經濟行為是具體社會關係的產物。人工智能讓我注意到信息性的重要。即一種社會關係導致一定的後果、一種社會關係和別的社會關係不一樣,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特定的社會關係導致特定的信息流。信息流影響人們的判斷、行為和下一步社會關係的生成。如果説社會性的視角關注規範(應該怎麼做)的重要性,信息性的視角則強調認知(事實中別人怎麼做,不同的做法會導致什麼具體後果)的重要性。
信息的流動方式對浙江村早期的經濟發展至關重要。早期信息流動的基礎,是生產者(家庭作坊)與營銷者(在市區的小商店包櫃枱)之間的代銷關係。所謂代銷,指生產者向營銷者提供服裝,營銷者在賣完服裝之後再付款。營銷者因為希望賣出好價錢,每天向生產者主動提供市場信息。生產者不會對營銷者隱瞞關於布料或者加工程序方面的信息。付款的週期可長可短,據雙方需要隨時協定。這樣,人們可以用少量的現金,做加大規模的生意。
代銷關係的合作性是一個普遍現象。浙江村代銷關係的特色,在於它的開放性。一個生產者聯繫多個營銷者,一個營銷者也和多個生產者聯繫。人們可以不斷地退出合作關係,不斷地找到新的合作伙伴。代銷關係的開放性,導致浙江村的產品不斷變化。一旦有一個服裝款式暢銷,信息馬上會在村裏迅速傳播,大家紛紛上手,利潤下降,逼迫大家尋找下一個流行款。大家覺得市場信息保密是不可能的。最早發現新動向的人,顯然為別人做了貢獻,但是在下一次,他會從別人那裏得到信息。面對信息的開放性,大家的普遍策略是:得到一個信息後,抓緊生產;高度關注別人的動向,時刻準備着改換產品。
代銷關係的開放性,也促進了每組代銷關係的不斷調整。因為合作雙方可以隨時退出,為了維持合作,雙方要隨時根據對方的需要進行調整。這樣,既不需要事先對預想的多種可能做一一明確的約束,也不需要事後的懲罰。換句話説,經濟合作不是在既定的法律下展開,也不是被嵌入已有的社會關係中去;而是在生成新的社會關係和規範。
我們該如何理解代銷關係的親密性和開放性的統一呢?秘密在於代銷關係背後的“系”的結構。在浙江村,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系”,即一串關係。這串關係裏包含兩個圈子:親友圈和生意圈。其中少數人既是親友又是生意夥伴,他們構成“核心系”。不同人的系之間不斷疊加:你的親友可能就是我的生意關係;而我的生意關係,肯定會發展出更多的生意夥伴。
環環疊加的多個系構成了一個“互為中介”的格局。即A是B的合作者,同時A也是B和C的合作關係的中介。同時,C也可能成為A和D合作的中介。中介的含義有三層:一、A介紹B和C互相認識;二、當B和C在合作中出現問題時,A主動或者被邀請來調停;三、更普遍的情況是,B和C都認為A有威信,雙方預期萬一他們出現矛盾,可以找A調解。這種預期是合作持續的一個基礎。每一筆生意是雙邊的,但是總是有第三方在場。在理論上每個人都可以成為第三方。
互為中介的結構解決了信任和制約問題。人們之所以可以和不熟悉的人迅速開展合作,是因為大家都在浙江村這個大網裏。如果對方不值得信任,自己應該會有所耳聞,或者會有人迅速提醒。如果合作中間出了問題,總是可以找到人來協調。做最壞的打算,對方跑了,也總能夠找到線索。
**在系和互為中介的結構下,每個人可以獲得有大量關於其他人的信息。個體對其他個體是透明的。但是這種透明是“點對點”式的,而不是把信息集中到一箇中心、然後公之於眾。**人們依靠多個點(個體)形成的交錯鏈條尋求信息。在這個意義上,浙江村可以説是一個隱形的“區塊鏈”。
互為中介不是一個常規現象。首先,在一般情況下,中介的位置應該是超脱的,與被中介雙方不應該有直接的利益關係。如果A和B在合作中出現矛盾,A在正常情況下不會接受B的合作者C來調停。在浙江村,A之所以接受C,是因為轉天A會扮演類似的中介角色。在調解中,中介人不會過於偏袒一方,因為在下次他會“被中介”。其次,互為中介之所以可能,是因為浙江村內的產權界定不明確,即人們並不總能明確自己在每一筆生意中的精確付出和收益。人們隨時可以搭別人的便車,也隨時被別人搭便車。因為大家在生意上深度交錯,如果突然在某一刻問誰欠誰多少,是很難理順的。人們強調,對精確數字只能是“不計較”,最重要的是要把生意“往下做”。個體產權的不明晰,是系和系之間環環疊加的結果,最後又反過來強化了這一格局。互為中介,同時保證了信息的高質量和開放性。
**********▍**********中介的資產化
浙江村交易活躍而無訟的狀態,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發生了變化。當時,浙江村內部的糾紛開始增多,特別是涉及的資金量加大,並出現暴力化傾向,即僱用打手幫派。同時,人們積極培養和當地派出所的關係,開始找律師。導致這個變化的原因很多,“臨界中的思考”讓我看到一個以前沒有注意到的環節,或許可以稱為“中介的抽離和資產化”。中介過程原來是具體人際交往、生意合作中的一部分,抽離意味着中介過程被集中到一箇中心,而這個集中化了的中介位置又變成一個資產。
有型批發市場是中介集中化的具體體現。從1993年初到1994年底,浙江村蓋起了16個大型市場。它們靠收取攤位租金牟利。而攤位租賃權成為可流通、交換、有巨大的增值可能的商品。人們租攤位不是為了經營,而是為了租賃期的增值。促進商品流動的基礎設施原來是最不能被量化、不能被商品化的人際關係,現在變成了具有重大增值空間和成為投機對象的固定資產。這導致了一系列後果。
首先,浙江村進入了“資本主義”。在原型浙江村,少量資金高速流轉,是傳達價格信息和促進物品流通效率的手段,而不是自我增值的資本。而當經營場所和中介過程變成資產,其利潤回報率是一般生產和交易無法比擬的。投資建市場是浙江村裏第一個真正有“投資”意義的項目。這使浙江村在短期內產生了大量剩餘資金。這又導致了後來投機性投資(主要是在全國各地的房地產和礦業)和浙江村賭博的盛行。賭博和投機增加了惡性糾紛。
其次,市場成為協調交易的中介,取代了原來不同的系之間的環環相扣的格局。市場的興建,帶來了浙江村經濟規模的膨脹,加劇了競爭,消解了生產者和營銷者之間及時反饋調節的機制。營銷者和生產者不能再手把手一起設計服裝,大家更多的要靠碰運氣,虧損户明顯增多。投資市場建設,更不存在自我反饋和糾錯機制。“先佔住地、先蓋起來再説”是投資者的普遍想法。因為拿到了地,就拿到了城市經濟最有價值的資源。當面臨市場和市場之間競爭加劇、招商出現困難的時候,投資者又玩各種技倆,人為造成市面上的“攤位飢渴”,靠進一步提高對攤位增值的預期,來解決供給過度的問題。對攤位的過度投資成為一些小户虧損的原因。
再次,中介的資產化帶來了新的權力關係。市場投資者和攤主形成保護人與被保護人的關係。如果在同一個市場內的攤主間發生爭執,市場會把矛盾擺平,保證市場內部的秩序;如果市場內的攤主和市場外的人發生糾紛而影響到市場秩序,市場則會保護自己的攤主,包括可能利用投資者的經濟實力和社會影響給對方施壓。攤主對市場投資者形成某種依賴,投資對攤主有超經濟的制約能力。同時,市場投資者積極在體系(體制)內部尋找保護人。蓋市場涉及多項審批,政府的介入無法避免。和地方政府部門的關係,成為市場投資者首要考慮的問題。這些都增加了糾紛。
浙江村的歷史變化給我們如下的啓示:
一、浙江村原來的交易秩序不依賴於對產權的明晰界定。相反,產權的模糊是其交易效率的來源。在大型市場興起之後,交易主體的邊界明晰了,交易成本更可計算了(攤位每天的費用是清清楚楚的),但是由此形成的交易秩序——交易的有效性、低誤差和低糾紛——不一定更優。
二、大型市場的興起,把浙江村帶入了資本主義模式,但是在社會規範上並沒有出現從傳統慣習到現代法制的轉變。市場帶來了分層管治的模式,即市場投資人用法律和非法律的手段來維持市場內的秩序、保護市場的利益,替代政府管理市場內的商販。同時,市場之間的競爭形成了政府控制下的叢林狀態:市場之間為了爭得政府的項目批准可能僱用兇手謀殺。浙江村在20世紀90年代後期出現的重大糾紛,包括槍殺,都和市場投資者之間的糾紛有關。法律在糾紛中被高度選擇性地利用。比如某市場投資人把僱用兇手的委託精心處理成若干商業合同和私人信件,企圖逃避法律責任。
三、在浙江村,交易秩序——信息、貨物、資金如何交換、流動——的變化,比生產關係的變化更為重要。中介過程的抽離和資產化,是交易秩序轉變的核心環節。這一觀察對我們有啓示,因為人工智能引起的經濟變化,在很大程度上也是通過對中介過程的抽離和資產化。
那麼,我們該如何把握交易秩序的變化所引起的社會後果?
**********▍**********從圈地到“圈人”
最關鍵的可能是理解平台和個人的關係。**浙江村和平台經濟在表面上相似:它們都把生產和交易不斷細化,切割成可以交易的片段環節。但是其細分方式和細分之後的聯繫方式,則有很大的不同。早期浙江村體現的是一環套一環、盤根式的細分-聯繫方式,自組織、去中心;而在平台上,個人和個人之間沒有持續性的聯繫,細分和撮合一切都要通過中心協調。**在浙江村,個體之間不需要建立特別的信任,人們的信任基於互為中介的結構。這也意味着每個人要去認真維持自己的“系”,維持互為中介的結構,讓自己從中獲利。而在平台上,彼此間不需要也沒有可能建立實質性信任,大家把信任“外包”給系統。在系統中,個體和其他個體之間沒有條件進行有意義的交流、談判而形成同意,更不要説不斷的互相調整。系統並不是把法律降維為合約,而是把交易簡化為即刻的撮合。
平台的做法也許可以被描述為“圈人運動”。圈人運動讓儘量多的用户對平台形成依賴關係,變成平台可以聯繫、跟蹤和影響的對象。用户和平台之間本來沒有關係,所以要“圈入”;同時他們可以隨時退出,所以要“圈住”。最關鍵的“圈入”手段是燒錢,即給市場各方補貼。通過燒錢培養新的行為方式,產生依賴性。平台“圈住”人的做法包括:靠圈入大量用户後形成的規模效應,使得用户的退出成本提高;在大量圈入市場的一邊後,以此吸引市場的另一邊;利用算法針對個體投放信息、提供針對性服務;通過算法改變個體的認知、偏好和行為;不斷衍生新的功能(支付功能顯然是最關鍵的門檻)以增強人對平台的黏着性。
平台的“圈人”運動可以和工業資本的圈地運動類比。它們都是把原來不在市場範圍內的資源和行為,轉換為可定價、可交易的準商品,從而產生利潤。通過圈地運動,土地和勞動力成為波蘭尼説的“虛擬商品”(土地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勞動力是人的生命屬性,但是在資本主義條件下它們被處理為商品,所以“虛擬”)。而通過圈人運動,人的行為數據和注意力變成了新的虛擬商品。圈地運動之後形成的現代資本主義,對物質生產資料的佔有是關鍵。圈人後的平台經濟,關鍵是對信息高速流轉過程的控制,包括對用户行為的制約。
以“圈人”的方式圈地,提出了一系列問題。首先,是否存在重構像“系”這樣的微觀結構的可能?從理論上看,區塊鏈技術給我們重建類似的關係提供了工具。但是到目前為止我們還沒有看到在這方面的有效探索。
其次,系統和體系之間應該是什麼關係?以“圈人”的方式圈地,帶有前所未有的壟斷衝動和壟斷壓力。平台公司似乎面臨着“不壟斷即死”的格局。圈地不論大小,圈一點都算地;但是圈人不達到一定規模就圈不住,不達到壟斷就可能隨時破產。**由於圈人規模之大,平台公司具有明顯的公共性。不管是在公共品的提供上還是在公共管治上,一些平台已經擔負了準政府的職能。一些法律專家和政策研究者提出“政府管平台,平台管個體”的思路。**實踐似乎也在往這個方向邁進。這讓我們想起公元前中國的領地分封、中世紀歐洲的封建莊園和殖民時代的包税商制度。封建化的安排不一定是壞事。但是封建有多種形式:西周的封建、戰國的封建、歐洲各地的封建、奧斯曼帝國下的封建,都不一樣。哪種方式最合理,或者哪種方式最應避免?
**科技界畫的餅往往是平面的,把科技、個人和體制處理成一個線性、單向推進的關係。而在事實中,系、系統和體系是互相交織的。臨界不是兩個平面模型之間的界線,臨界本身是一個多維度的空間。**臨界內部包含着多種關係,它們的交叉指向多樣的可能。所以我們不僅僅要在科技變化的臨界上思考,而且必須在社會轉型意義上的臨界中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