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合規觀察|加拿大通過《打擊供應鏈強迫勞動和童工法》_風聞
走出去智库-走出去智库官方账号-06-16 19:30

走出去智庫觀察
**日前,加拿大議會通過了包括《打擊供應鏈強迫勞動和童工法》以及修訂關税法的S-211法案(以下簡稱《法案》),**旨在通過提高供應鏈的透明度,以減少供應鏈中強迫勞動和童工的因素。
走出去智庫(CGGT)特約法律專家、環球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克友律師及其團隊認為,《法案》對某些生產、採購、銷售或進口貨物的政府機構和實體規定了報告義務,受該法案管轄的主體必須在法案生效之後每一年就其供應鏈中強迫勞動或童工的風險和緩解情況提交報告。受《法案》約束的政府機構和實體應及時啓動對其供應鏈的風險評估,並制定合規措施,以滿足該法案要求。
企業如何應對加拿大新法案?今天,走出去智庫(CGGT)刊發王克友律師團隊的文章,供關注跨境合規管理的讀者參閲。
要 點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1、《法案》中的報告義務將適用於在全球任何地方生產、採購或分銷商品的加拿大政府機構,以及在全球任何地方生產、銷售貨物或進口在加拿大境外生產的貨物的相關實體。
2、加拿大《關税法》目前禁止進口全部或部分由強迫勞動或監獄勞動生產的貨物,但並未包括童工生產的貨物。《法案》修訂了《關税法》中的禁令,將《打擊供應鏈中的強迫勞動和童工法》第2條所定義的“童工”和“強迫勞動”的新定義包括在加拿大關税法中。
3、符合某些標準的企業將被要求提交詳細的公開報告,説明他們為識別、解決和防止供應鏈中的強迫勞動和童工而採取的措施。第一份報告將被要求在2024年5月31日之前提交。
正 文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2023年5月,加拿大議會通過S-211法案[1],其內容包括《打擊供應鏈強迫勞動和童工法》,以及修訂關税法。目前該法案已獲得御準,將於2024年1月1日生效。該法案是加拿大對供應鏈中的人權問題作出回應的一部分,它承認強迫勞動和童工是現代奴隸制的形式,並重申加拿大承諾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各項基本公約反對現代奴隸制。總體而言,該法案試圖通過提高供應鏈的透明度來減少供應鏈中強迫勞動和童工的使用,對某些生產、採購、銷售或進口貨物的政府機構和實體規定了報告義務。受該法案管轄的主體必須在法案生效之後每一年就其供應鏈中強迫勞動或童工的風險和緩解情況提交報告。本文將從企業供應鏈合規角度概述法案中可能對企業跨境經營產生影響的相關規定,供讀者參閲。
一、立法的背景及過程
(一)立法背景
根據World Vision[2]的研究,每年有上千家在加拿大經營的公司進口了涉及強迫勞動或童工風險的商品,價值約數十億加元。
加拿大是國際勞工組織關於勞工權利八項基本公約的締約國,並批准了若干界定和禁止各種形式的強迫勞動和童工的國際公約,例如1930年《強迫勞動公約》[3] ,1957年《廢除強迫勞動公約》[4],1973年《最低年齡公約》和1999年《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公約》[5]等。這些公約規定了強迫勞動和使用童工的定義及形式,明確了打擊強迫勞動和童工的基本原則,也包含要求各締約國承諾通過國內立法等方式在儘可能短的時間內禁止使用強迫或強制勞動。加拿大還批准了不具約束力的企業人權準則,包括《聯合國工商業與人權指導原則》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跨國企業準則》等。
**加拿大作為致力於防止強迫勞動和童工的國際公約的締約國,此前並未頒佈專門的法律來打擊在加拿大商業供應鏈中使用強迫勞動或童工的行為。**在2018年,加拿大眾議院外交與國際發展常設委員會及參議院國際人權小組委員會發布了一份關於供應鏈中童工的報告。該報告建議加拿大加強企業監控其供應鏈的能力,並制定進一步的激勵措施,以消除供應鏈中的強迫勞動和童工。雖然加拿大以前提出過反對現代奴隸制的立法草案,但最終都未獲通過。早在2014年,加拿大通過了與S-211法案一樣使用透明度來鼓勵負責任的商業行為,規定私人實體履行報告義務的《採掘業透明度措施法》,要求某些石油、天然氣和礦產公司提交和發佈報告,但其重點是報告“向國內外政府付款的信息”,以“遏制和發現採掘業的腐敗”,而不是強迫勞動和童工。加拿大在2020年依據《美加墨協定》[6]第23.6條修訂了加拿大《關税法》[7],與美國一道成為執行強迫勞動商品的全面進口禁令的國家。
(二)立法過程
S-211法案(《法案》)是由加拿大參議員Julie Miville‑Dechêne提出,並於2021年11月24日參議院完成一讀,於2021年12月14日完成二讀,2022年4月28日完成三讀後,提交給眾議院進行審議並完成三讀[8]。2023年5月11日,該法案在第四十四屆議會第一屆會議通過,並被御準。

表格 立法進程一覽表
二、《法案》內容概述
《法案》包含前言、術語解釋、立法目的以及五個章節的正文部分,共計28個條款,涵蓋了頒佈《打擊供應鏈中的強迫勞動和童工法》,並修訂了《關税法》。
(一)法案的主旨
《法案》第3條明確了該法案的主旨,即旨在履行加拿大的國際承諾,通過對其政府機構和符合特定條件的相關實體在全球生產、購買、銷售和進口等業務活動施加報告義務來解決強迫勞動和童工問題。
針對該法案確立的目的,為明確其管轄的內容,法案就“強迫勞動”和“童工”進行了定義。根據《法案》第2條,該法案所指的“強迫勞動”除了《強迫勞動公約》第2條所界定的強迫或強制勞動外,還包括“由某人在合理預期下相信,如果他不提供或主動提供該勞動或服務,他或他認識的人的安全將受到威脅”的情形。同樣,《法案》第2條還對“童工”進行了定義,即由不滿18歲且符合下列情形下提供的勞動或服務:(a)在違反加拿大適用法律的情況下在加拿大提供或擬在加拿大提供的;(b)在對其在精神、身體、社會或道德上有危險的情況下提供或擬提供的;(c)干涉他們的學業,剝奪他們上學的機會,迫使他們過早離校,或要求他們在上學的同時從事過長和繁重的工作的;或(d)構成《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公約》第3條所界定的童工勞動。
綜上所述,該法案對“強迫勞動”和“童工”的定義均相較於《強迫勞動公約》和《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公約》下對“強迫勞動”和“童工”定義範圍要廣。對企業來説,在本法下的合規義務將更加嚴峻。
(二)法案主要內容
1.報告義務
1.1 報告義務主體
該法案中的報告義務將適用於在全球任何地方生產、採購或分銷商品的加拿大政府機構,以及在全球任何地方生產、銷售貨物或進口在加拿大境外生產的貨物的相關實體。
要準確定位報告義務主體,還必須明確對法案中關於“政府機構”及“實體”的界定。根據加拿大《獲取信息法案》第3條[9],“政府機構”是指其《附表1》[10]所列的加拿大政府的任何部門機構或辦公室,以及《金融管理法》第83條[11]所指的任何皇家母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
關於“實體”的定義,《法案》第2條將其定義為公司、信託、合夥企業或其他非法人組織,同時這些組織需符合以下條件:
·在加拿大證券交易所上市;
·在加拿大擁有營業地點或在加拿大開展業務或在加拿大擁有資產,並且根據其合併財務報表,在過去兩個財政年度中的至少一個財政年度中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中的兩個:
·擁有至少2000萬加元的資產;
·創造了至少4000萬加元的收入;
·平均僱用至少250名員工;或
·法規可能規定的其他單位。
但並非只要滿足上述條件的實體均需要履行該法案下的報告義務。根據《法案》第二章節下的第9條規定,僅當前述符合條件的實體在從事或滿足以下活動/條件之一時才有報告義務:
·在全球生產、銷售或分銷商品;
·將加拿大境外生產的貨物進口到加拿大;
·控制從事上述任何一項活動的實體。
綜上,一實體即使不是在加拿大註冊或上市的企業,但如果其在加拿大擁有營業地點、開展業務或擁有資產等,均可能受該法案管轄。根據第9(c)條規定,即使一實體並未直接從事生產、銷售和進口業務,但如果其控制的實體從事了相關活動,那麼該實體也有報告義務。此外,根據第10(2)條“視為控制(Deemed control)”的規定,如果一實體控制了其他實體,那麼就視為該實體控制了包括被控制實體所控制的任何其他實體,這意味着該法案中的報告義務覆蓋或延伸到子公司的子公司(孫公司),即即使是實體的孫公司從事第9(a)/9(b)所述的生產、銷售和進口業務,該實體也有報告義務。由此可見,該法案實際上是擴張了其管轄範圍,在一定程度上對開展跨國經營的國際企業、集團公司等(包括中國企業)提出了更高的合規要求。
1.2 報告形式
根據《法案》第6(1)條和第11(1)條規定,為履行報告義務,適用該法案的主體必須在每年提交一份年度報告。
值得説明的是,該法案沒有規定相關主體在編寫或提交報告時必須採取的具體形式。根據《法案》第23條規定,為實施本法案的宗旨和規定,總督可制定相關規章。因此,加拿大未來仍有可能出台新的相關法規或指引,為報告義務主體提供有關報告形式的指導。
1.3 報告內容
年度報告須詳細説明相關主體在上一財政年度為防止和減少在其生產或進口到加拿大的商品的任何步驟中使用強迫勞動或童工的風險而採取的措施。《法案》第6(2)條和第11(3)條分別規定了政府機構和實體報告中所需包含的具體信息,其內容基本一致。具體而言,報告必須包含受報告義務約束相關主體的以下信息:
·其組織結構、業務活動和供應鏈;
·其有關強迫勞動和童工的政策和盡職調查程序;
·其業務和供應鏈中存在使用強迫勞動或童工風險的部分,以及為評估和管理該風險而採取的步驟;
·為補救任何強迫勞動或童工而採取的任何措施;
·為補救因在其活動和供應鏈中消除使用強迫勞動或童工而採取的任何措施給最脆弱家庭造成的收入損失而採取的任何措施;
·向僱員提供關於強迫勞動和童工的培訓;
·如何評估其確保其業務和供應鏈中不使用強迫勞動和童工的有效性。
表面來看,《法案》並未規定實體打擊供應鏈強迫勞動和童工問題的積極義務,但鑑於報告所需包含的必要內容,該法案實際上假定負有報告義務的實體將會制定政策和盡職調查程序並實際開展盡職調查等措施,以識別其供應鏈中的人權和強迫勞動風險。
1.4 報告提交
1.4.1 報告提交時間規定
根據《法案》第6(1)條和第11(1)條規定,該法案適用的每個主體必須在每年5月31日(從2024年開始)之前向部長提交年度報告。
就實體而言,根據《法案》第11(2)條規定,可以選擇單獨或與其他實體聯合向部長提交年度報告,聯合實體一般是由被同一實體所控制的關聯實體組成。
1.4.2 報告的內部審批
根據《法案》,實體提交的報告必須通過其內部批准程序。具體來説,在向部長提交報告之前,必須由對該實體治理負有主要責任的實體或管理機構批准。
根據《法案》第11(4)條規定,如果報告是由單一實體提交時,則由其管理機構批准;如果是聯合報告,則必須得到報告中所列每個實體的管理機構的批准,或者由控制聯合報告中的實體的實體管理機構(如有)批准。
1.4.3 報告批准證明
獲實體內部批准的報告需附有相關證明。根據《法案》第11(5)條規定,批准證明首先應包括一份聲明,説明該報告是否根據《法案》第11(4)(a)或第11(4)(b)(i)(ii)條規定獲得批准;其次該報告須由批准報告的每個實體的董事會一名或多名成員的簽字。
1.4.4 報告提交的形式與方式
目前《法案》並未明確規定報告提交的具體形式和方式。根據第11(6)條,部長可書面指定提供報告的形式和方式,但這些要求必須以部長認為適當的方式向公眾公佈。
1.4.5 報告修改
根據《法案》第12條規定,實體有權對提交的報告進行修訂並再次向部長提交。但修訂版報告,除按照第11(3)條規定的資料修訂外,還必須在報告中註明修訂日期,以及對原始報告所作更改的説明。再次提交的修訂版報告,仍然需要按照前述報告批准和證明要求執行。
1.4.6 報告可訪問
根據《法案》第13條規定,實體在向部長提交報告或修訂報告時,必須使公眾可以獲得該報告,包括在其網站的顯著位置發佈該報告。此外,根據第22條之規定,每份提交給部長的年度報告還將公開發布在公共安全和應急準備部網站的電子登記冊上。
根據第14條,如果是根據《加拿大商業公司法》或任何其他議會法案註冊成立的實體,則還必須向股東提供年度報告或修訂報告(如有),以及其年度財務報表。
1.5 管理和執法
《法案》賦予了部長相關管理和執法權力,以確保實體履行其年度報告義務。如果部長有合理理由相信所報告的資料不完整或不真實,則可以核查報告要求的遵守情況。
《法案》第14條允許部長指定人員或人員類別(指定人員)來管理和執行該法第二章節內容。
為實現核查實體遵守情況,根據第15(1)條,指定人員擁有廣泛的權力,可以進入他們有合理理由相信與實體報告義務有關的任何內容或適用該法案相關的文檔留存的任何地方。
根據第15(2)條,指定人員進入後的權力包括檢查該地方的任何相關物品或文件,並有拍照、複製、打印、錄音相關數據和從該地點移走物品以供檢查的權力,以及禁止或限制進入該地點全部或部分的權力等。
根據第15(3)條,被指定的人還有權指定認為有必要幫助其行使其權力或履行其職責或職能的任何人陪同。
根據第15(4)條規定,被進入地方的所有人,包括業主、負責人及員工等須為指定人行使其檢查權力或職能提供一切合理協助,包括提供任何文件、資料、數據查閲或訪問合理需要的任何權限或途徑。
根據《法案》第16條相關規定,如指定人員進入檢查的地方是私人住所,且在住宅使用人沒有同意的情況下,則指定人員須獲得授權令才可進入該住所。該授權令由治安法官根據相關可採信的信息或資料作出。該等資料須符合下述條件:(a)該住所是第15(1)條所提述的地方;(b)進入是為檢查之目的必須進入的地方;(c) 指定人員已被住宅使用人或佔用人拒絕進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佔用人將拒絕其進入,或無法取得佔用人同意進入的情形。
根據《法案》第17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阻撓或阻礙正在行使檢查權力或履行職責或職能的指定人員。
1.6 實體違反報告義務的後果
如前所述,公共安全和應急準備部擁有廣泛的檢查權力,並可命令實體採取其認為必要的任何措施。如果實體未能履行與報告有關的義務或妨礙搜查,則可能對該法案規定的違法行為負責。任何不遵守或故意向部長提供虛假或誤導性信息的個人或實體將被認定犯有可通過簡易定罪公佈的罪行,並可被處以罰款。這些處罰也適用於任何公司“指導、授權、同意、默許或參與”這些違法行為的個人或實體的“董事、高管等”。同時,法案還規定了個人和實體推定過錯情形。值得注意的是,該法律的罪行及處罰條款並不適用於政府機關。
1.6.1 命令糾正
如果部長認為一個實體未根據本法案第11條或第13條之規定提交合格的年度報告以及未按照規定適當公開其年度報告,部長可以通過命令要求該實體採取部長認為有必要確保遵守這些規定的任何措施。但是目前在本法案中並未明確具體措施包括哪些。
1.6.2 犯罪及處罰
該法第19條還考慮了個人和實體不遵守規定的罪行及其處罰標準,包括:
如未能完成報告,未在網上發佈報告或未向部長提交報告,或妨礙或阻礙對該法規定的義務進行調查,未履行部長命令的糾正措施要求,經簡易程序定罪,將被處以最高25萬加元的罰款;
故意作出任何虛假或誤導性陳述或故意向部長或指定人員提供虛假或誤導性信息,經簡易程序定罪,將被處以最高25萬加元的罰款。
1.6.3 實體董事、高管的責任
本法案對董事、高級職員等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根據《法案》第20條,如果某人或實體犯下第二章節規定的罪行,則指示、授權、同意、默許或參與其罪行的該人或實體的任何董事、高級職員或代理人都是該罪行的當事人並犯有該罪行,例如董事簽署包含虛假或誤導性信息的報告,一經定罪,無論該人或實體是否已被起訴或定罪,董事、高級職員均應受到針對該罪行規定的懲罰。
1.6.4 實體僱員、代理人犯罪採用推定過錯責任
需説明的是,本法案對個人或實體在其僱員、代理人或受託人犯罪時採用了推定過錯責任。根據《法案》第21條,當前述相關罪行是個人或實體的僱員、代理人或受託人所犯,應推定他們代表其僱主行事,除非作為僱主的個人或實體能夠證明他們為防止僱員、代理人犯罪發生已盡職盡責。
2. 禁止進口涉及強迫勞動和童工的商品
根據加拿大《關税法》規定,擁有、交換、獲取、出售或處置海關禁止進口的貨物為刑事犯罪。加拿大《關税法》目前禁止進口全部或部分由強迫勞動或監獄勞動生產的貨物,但並未包括童工生產的貨物。非法進口的貨物可以由皇家騎警和加拿大邊境服務局進行調查和扣押。
《法案》擴大了上述罪行的範圍,修訂了《關税法》中的禁令,《法案》第26條和第27條明確了關税法修正案的主要內容。將《打擊供應鏈中的強迫勞動和童工法》第2條所定義的“童工”和“強迫勞動”的新定義包括在加拿大關税法中。據此,新修訂的《關税法》將完全或部分由強迫勞動或童工開採、製造或生產的商品排除在可進口商品目錄範圍之外。
三、給中國企業的應對建議
如前文所述,符合某些標準的企業將被要求提交詳細的公開報告,説明他們為識別、解決和防止供應鏈中的強迫勞動和童工而採取的措施。第一份報告將被要求在2024年5月31日之前提交。由於從現在開始到第一次報告提交截止期限只有不到一年的時間,受該法案約束的政府機構和實體應及時啓動對其供應鏈的風險評估,並制定合規措施,以滿足該法案要求。
為了能夠做出符合實體處理環境、社會和治理(ESG)事務的整體方法的有意義的報告,當前公司可通過採取以下措施開始準備:
·對其供應鏈進行風險評估,瞭解其供應鏈中可能存在使用強迫勞動風險的部分;
·審查和更新或制定和實施與強迫勞動或童工有關的政策和流程,並對不足進行糾正;
·在生產、銷售和進口等業務流程中對供應鏈開展盡調,防範存在強迫勞動和童工的情形;
·為員工開展關於強迫勞動和童工的培訓和教育;
·加強對子公司和孫公司的供應鏈合規管理或指導。
四、其他
《法案》可能不會是加拿大政府對強迫勞動的最終立法。在2023年的預算中,加拿大政府宣佈將在2024年之前引入新的立法,“從加拿大供應鏈中消除強迫勞動,加強對使用強迫勞動生產的商品的進口禁令”,並“確保現有立法符合政府保護供應鏈的總體框架”。根據聯邦勞工部長Seamus O’Regan的評論,新立法預計將超越報告要求,並要求企業採取實際措施主動發現可能存在的強迫勞動,並從供應鏈中消除強迫勞動。
註釋:
[1] https://www.parl.ca/DocumentViewer/en/44-1/bill/S-211/royal-assent
[2] 世界宣明會於1950年成立,是一個以兒童為本的救援、發展及公共教育機構,致力於為貧困地區的兒童及其家庭、社區服務。目前在全球約100個國家或地區工作。
[3] 《強迫勞動公約》(The 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第1條批准本公約的國際勞工組織各成員國承諾在可能的最短期限內禁止使用一切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第2條為本公約的目的,“強迫或強制勞動”一詞係指以任何懲罰相威脅,強行要求任何人從事的非本人自願提供的一切工作或服務。並同時列明瞭例外情形。
[4] 《廢除強迫勞動公約》(the Abolition of 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第1條:凡批准本公約的國際勞工組織成員承擔制止和不利用任何方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1) 作為政治壓迫或政治教育的工具或作為對持有或發表政見或意識形態上與現存政治、社會或經濟制度相反的意見的懲罰;(2) 作為經濟發展目的動員和使用勞工的方法;(3) 作為勞動紀律的工具;(4) 作為對參加罷工的懲罰;(5) 作為實行種族、社會、民族或宗教歧視的工具;第2條:批准本公約的每個國際勞工組織成員國承諾採取有效措施確保立即徹底廢除本公約第1條規定的強迫或強制勞動。
[5] 《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公約》(the Worst Forms of Child Labour Convention) 第3條將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界定為:一切形式的奴役或類似奴役的做法,例如買賣和販運兒童、債役和農奴制以及強迫或強制勞動,包括強迫或強制招募兒童用於武裝衝突;使用、介紹或提供兒童賣淫、製作色情製品或進行色情表演;使用、購買或提供兒童從事非法活動,特別是生產和販運相關國際條約所界定的毒品;根據其性質或環境,可能損害兒童健康、安全或道德的工作。
[6] https://ustr.gov/trade-agreements/free-trade-agreements/united-states-mexico-canada-agreement.
[7] https://www.cbsa-asfc.gc.ca/trade-commerce/tariff-tarif/2022/menu-eng.html.
[8] https://www.parl.ca/legisinfo/en/bill/44-1/s-211
[9] https://laws-lois.justice.gc.ca/eng/acts/A-1/page-1.html#h-189
[10] https://laws-lois.justice.gc.ca/eng/acts/A-1/page-14.html#docCont
[11] https://laws-lois.justice.gc.ca/eng/acts/F-11/page-10.html#h-229274
來源:ESG與供應鏈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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