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間練舞傷同學,賠償責任咋承擔?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06-18 19:27
來源:豫法陽光-2023-06/1716:32案例素材來源:商水縣法院
1
7歲的小杜和8歲的小趙
同為舞蹈培訓班學生
2022年7月17日
舞蹈班課間休息時
小杜在舞蹈教室
繼續練習翻前橋動作
一不小心踢傷小趙
致其兩顆牙齒永久脱落
兩顆牙齒鬆動
後因種植牙等費用4.3萬元協商無果
小杜及其父母、舞蹈培訓班
被訴至河南省商水縣法院
2
法院審理認為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條規定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
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
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舞蹈班
作為專業教育培訓機構
自學員進入到學習結束離開
應全程盡到足夠的教育和管理職責
確保學員人身安全
但其對未成年人小杜天性好動
喜歡嬉戲等特點注意不夠
未能及時發現並制止
課間休息期間繼續練舞的小杜
及由此潛存的危險
導致小趙受傷
在管理上存在疏忽
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小杜父母
全程陪同練習舞蹈的小杜
儘管現場有舞蹈老師
但小杜父母作為監護人
舞蹈班課間休息時
理應對自己的孩子小杜
盡到足夠的注意和監管義務
對小杜練習舞蹈動作
致小趙受傷事故存在過錯
同時因事發時
小杜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應由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關於責任承擔問題
因小杜系直接侵權人
應承擔主要責任、以60%為宜
舞蹈班以40%為宜
依據《民法典》等相關規定
判決小杜父母
賠償小趙費用共2.58萬元
舞蹈班賠償小趙費用1.72萬元
3
商水縣法院民一庭庭長殷曉東 :
現在越來越多的家長
重視孩子的舞蹈學習
以加強藝術薰陶
鍛鍊優美體型
培養良好心態
在此鄭重提醒
無論是家長還是培訓機構
在培訓過程中
一定要充分注意
孩子天性愛玩、生性好動
且缺乏安全意識等實際
針對性加強安全教育和監管
避免培訓中出現意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