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被大狗嚇死 家屬獲賠8萬_風聞
简单快乐-06-22 22:43

城市養狗管理規定,飼養大型犬要辦理養狗證明,遛狗要拴繩,防止狗無故傷人。但是很多養狗人全然不當回事,不僅讓狗亂拉亂尿,養的很多大型犬出門都不拴繩,給無辜的路人造成很大人身安全隱患,而這些狗主人通用的話術是,自家的狗温和,不咬人。
基本案情
受害人乃某騎兩輪電動車外出,被狗驚下擦倒在地,雖經醫院搶救,卻不治身為此死者家屬將狗的主人告上法院。該案通過一審、二審後,最終用調解的方式解決。調解為狗的主人賠償死者家屬人身損害8萬元並達成諒解。
乃某家住巴楚縣巴楚鎮某社區,2020年1月27日,乃某騎着兩輪電動車外出時遭到被告孫某飼養的兩條狗的追咬,乃某在躲避過程中摔倒並受到嚴重損傷當場不能動彈,路人見狀把乃某送到縣人民醫院搶救,但未能救治。
好端端的父親因為一次普通的外出沒了的事實,乃某的子女們接受不了,甚至很憤怒,他們認為這都是因為養狗者沒有把狗拴好所致。因此養狗者應該承擔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1007006.5元。但狗主孫某認為,狗追趕乃某與乃某其死亡的結果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不同意賠償。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巴楚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這是一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公證括時右第四餘弟一款第(五)項規定: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乃某被被告孫某家飼養的狗追趕受到驚嚇,引起恐慌加快駕駛速度不慎摔倒致重傷死亡。從監控錄像顯示,被告飼養的狗體型較大,未拴繩飼養,致使狗追趕受害人使其受驚嚇摔傷。雖被告飼養的狗未直接接觸受害人,但因狗追趕、逼近等危險動作導致受害人加快駕駛速度摔倒受傷死亡,應認定狗追趕受害人乃某的行為與受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被告孫某對飼美的狗沒有盡謹情管束V名承擔相應責任。同時,受害人乃某未佩戴頭盔,還有無證駕駛,受害人明知無證駕駛機動車行為被法律所禁止,可能威脅自己或者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在過度驚慌,避讓措施行為不當,致自身摔倒受傷,其本身存在重大過失,可以減輕被告孫某的責任。因此確定被告孫某承擔20%損害賠償責任,受害人乃某自行承擔80%責任為宜。其餘原告過高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核准考慮到事故致受害人死亡,其親屬遭受較大精神痛苦,結合其在事故中的責任等因素判決被告孫某賠償191726元,一審案件受理費4921元,由孫某承擔2068元,原告承擔2853元。
一審判決後,孫某向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經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承辦法官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孫某同意賠償8萬元。
法官提醒
在此,法官提醒廣大的養狗人士,作為動物的管理人,需要看管好自己的萌寵,出門要做好防護措施,寵物與陌生人接觸要盡到提醒義務,別讓他人靠近具有攻擊性的寵物從而產生損害發生,否則管理人需要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