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萬不要説什麼“收拾人”之類的話_風聞
老兵老兵-保卫祖国流过血,建设祖国流过汗,此生无悔!06-22 14:06
【本文由“印加節度使”推薦,來自《留校留黨察看是個什麼程度的處罰?》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 馬戈
- 我是體制內工作
我從兩個角度來説
一,這個處罰讓不讓大家解氣呢?不能,其實我也覺得不是很解氣,這一點我是可以理解網上羣眾的羣情激憤的,但是相關處罰源自於受害人的諒解,如果沒有他們的諒解,如果按照誹謗罪走刑事的話,大家想要的結果都會有……希望大叔和大叔的兒子的諒解,可以成為這個人真心感恩和悔改的種子吧!他人的善良給了她機會,珍不珍惜看她自己吧!
二,從開始和解,對她的處罰到這個程度,是合理的,也絕對不是大家以為“過輕”的,這個真不輕,我幹過幾年的人事工作,也看過一些人的檔案,這個處分在體制內提升提拔評優評先,擔任黨代表等等事情上,都是一票否決的……基本可以説,在體制內就是一個“死人”了,再一個,互聯網是有記憶的,她未來的“同事”,在體制內的“同事”,有競爭的“同事”,是可以死死拿捏的,有“傘”?我感覺沒有那個“傘”敢作這個死,還要保她的。
最後,説一嘴,體制內是體制內的規則的,體制內的人在處理這個事兒的時候,肯定是按照規則內最難受角度去“收拾”某個人的,不過癮歸不過癮,但絕對不是“輕”了
不着邊際。既然是體制內的人,那麼至少也該從組織程序上説話不是。
第一,留校察看和留黨察看,説明已經具備開除學籍和開除黨籍的條件,但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
第二,留校察看是由校委會集體做決定的,而留黨察看是由基層黨支部黨員大會做決定,報校黨委批准的。前者是校領導,後者是黨員羣眾。如果説校領導是傘,基層黨員也成不了傘。
第三,黨章對開除黨籍的條件很簡單,一是嚴重違紀,二是嚴重觸犯刑律。前者是活條款,根據嚴重程度和影響惡劣程度,可以開除黨籍和留黨察看,後者是死條款,挨着就只有開除黨籍。而張薇是適用嚴重違紀這一條的。
第四,我認為,就張薇的現實行為,造成了全國性的惡劣影響,是完全符合開除黨籍條件的。但處分的決定權不是全國黨員和人民羣眾,而是其所在黨支部全體黨員。這是組織原則。開除學籍和留校察看的事,我不清楚,我不説話。
第五,千萬不要説什麼“收拾人”之類的話,不僅不專業,關鍵是黨的紀律處分,不是為了整人的,而是為了肅紀。理解這一點很重要!至於對其本人今後的影響,主要還是看其今後的表現,包括且不限於其改正錯誤,甚至做出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