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最新《對外關係法》,抓住這16個要點_風聞
刘典-复旦大学中国研究院特邀副研究员-06-29 17:41
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係法》(以下簡稱《對外關係法》)經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本文對《對外關係法》做出了全面解讀,以下內容為《對外關係法》中的16個要點及原文標註。
1.按照王毅主任的説法,“對外關係法是新中國成立以來首部集中闡述我國對外工作大政方針、原則立場和制度體系,對我國發展對外關係作出總體規定的基礎性涉外法律。”從全文來看,對外關係法:
確定了我國開展對外關係的根本遵循;
釐清了各部門在開展對外工作的權力職責;
明確了發展對外關係的目標任務;
確立了對外關係的制度;
對國家發展對外關係的保障提出了要求。
2.該法律的適用範圍是**“同各國的外交關係和經濟、文化等各領域的交流與合作,發展同聯合國等國際組織的關係”**
3.制定該法律從總目標有以下六點
為了發展對外關係
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維護和發展人民利益
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
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促進世界和平與發展
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4.對外關係法對涉外工作原則“5+3+3”
首先重申我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堅持和平共處五項原則(5)
然後是指出我國堅持和平發展道路,堅持對外開放基本國策,奉行互利共贏開放戰略(3)
最後強調遵守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促進全球共同發展,推動構建新型國際關係;
主張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反對在國際關係中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
堅持國家不分大小、強弱、貧富一律平等,尊重各國人民自主選擇的發展道路和社會制度。(3)
5.對外關係法對中央外事工作領導機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家主席、國務院、中央軍委、外交部、駐外使領館及其他駐外外交機構、各省、市、自治區及其人民政府的外交職權進行了細緻的規定及劃分。重點內容包括:
①.規定中央外事工作領導機構負責對外工作的決策、戰略方針研究制定、頂層設計、統籌協調等工作;
②.規定全國人大和國務院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③.國務院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④.中央軍委負責開展國際軍事交流
⑤.外交部作為外事工作的辦事機構,並承辦黨和國家領導人同外國領導人的外交往來事務,對國家基本其他部門和地區的外事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管理、服務。
⑥.駐外使領館及其他代表團、駐外外交機構等代表國家,並由外交部統一領導。
⑦.各省、市、自治區要根據中央授權在特定範圍內開展對外交流合作
6.發展對外關係的總目標是
發展對外關係
堅持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
服務國家經濟社會發展
7.首次將**“全球發展倡議、全球安全倡議、全球文明倡議”寫入法律,以推進推進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立體化**的對外工作佈局。
8.發展周邊國家關係的方針是“親誠惠容理念和與鄰為善、以鄰為伴”
同發展中國國家要秉承“真實親誠理念和正確義利觀”團結合作
要維護和踐行多邊主義,參與全球治理體系改革和建設
9.法律強調要
堅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觀
堅持共同、綜合、合作、可持續的全球安全觀
堅持公平普惠、開放合作、全面協調、創新聯動的全球發展觀
堅持平等、互鑑、對話、包容的文明觀
10.提出要加強涉外領域立法,加強涉外法治體系建設。未來涉外法治建設將要加速。
11.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和協定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條約和協定的實施和適用不得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12.法律對反制和限制措施做出明確規定:
對於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權採取相應反制和限制措施。
國務院及其部門制定必要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建立相應工作制度和機制,加強部門協同配合,確定和實施有關反制和限制措施。
13.中國外交的原則基礎:一箇中國原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14.根據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和協定、國際法基本原則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有權採取:
變更或者終止外交、領事關係
等必要外交行動。
15.法律對在華外交官員的特權和豁免、外國國家及其財產豁免、保護中國公民和組織在海外的安全和正當權益、保護國家的海外利益、保護在華外國人和外國組織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等內容依法做出規定。國家有權准許或者拒絕外國人入境、停留居留,依法對外國組織在境內的活動進行管理。
16.法律要求國家對
健全對外工作綜合保障體系
保障對外工作所需經費
加強對外工作人才隊伍建設
通過多種形式促進社會公眾理解和支持對外工作
推進國際傳播能力建設
等發展對外關係的保障提出了要求。
以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係法》****的標註版全文**,條理清晰,值得收藏學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