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分田明確為分種植承包權吧_風聞
华人之中-07-05 13:29
【本文來自《我村耕種情況》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把分田明確為分種植承包權吧。
此網友所反映的這村情況表明,承包到户被廣傳並被廣泛理解為分田後,在基層的不少地方其實質狀況、實際性質已大變,以致田就這麼荒着,以致基層組織一一包括基層經濟組織一一也好象不存在一般,對田塊沒有經濟性的利用。
保證土地屬村集體所有。這肯定已沒問題。
保證村集體裏的人有土地種植承包權而不是分佔土地權,保證村集體裏的人有平等而公共的土地種植承包權的決定權和議決權,這還是要進一步明確的。
承包這事還是要明確到、迴歸到分權、分責任上。承包經營權是一種經濟權,而且是經濟權裏落實到具體主體上的經營主導與責任權。它和村集體下集體組織成員的政治權、經濟權等基礎權利還是不一樣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已是生產、勞動、責任與土地作具體結合層面的權利,是不光對應有經營主導權,還明確對應有土地利用責任的權利,是具體主體、穩定而具體的主觀能動性與具體資源、具體責任相結合的權利,是基礎權利與責任這一大家共有、皆有的公共權利及公共責任上的另一層次的權利,是村集體內社會化生產、社會化運作的一種具體組織、具體運行方式,是其進一步具體化、項目化裏的一個內容,它應權責一致、權責相配,並也追求並發展權責一致、權責適配。
如此明確後,一方面可梳理既有認識,消減消除不當思想,一方面還可打開村集體存在和發展的思路與門徑。
至少在明確分包的是土地種植權後,由於鄉村土地裏不光有種植用農田,還有其他土地、水面及共有、共用、公用資源,因此,作為村集體具體成員的村民,其承包經營權就不一定非得落基到種植用農田上,就不是隻有落到種植用農田上才行,從而使承包經營權與村集體的資產資源更充分利用有廣泛地對應。
這樣,農田種植的經營權至少就不侷限在幾分幾畝上,而會自然地擴大,並可由有興趣、有能力的成員平等競爭。而且,這種競爭並不影響村集體及村集體成員的公共收益,因為作為中標者所付的承包費是差不多的同一標誰,有關承包費的差異也是因地本身的差異而起,所以中標者在中標後只是相互競爭自己的種植收益是否更好更高。如此有利於種植管理、種植技術的發展。
這樣,就會有一部分村集體的成員退出對農田種植經營權的競爭,而聚力於村集體其他經營內容的競爭。這將促進村集體的其他資源也得到更充分、妥善的管理、利用,有利於村集體經營事務的發展、擴展,有利於村集體內也不斷自然發展社會分工、良性競爭。
這樣,就會有一部分村集體的成員會因為多種原因自放棄對經營權或經營主導權的競爭,而樂於階段性地配合經營中標者工作,從而一邊享受享有作為村集體成員的股東權益,一邊作為經營中標者的聘用的員工在相應經濟體內工作。
這樣,村集體一一包括村集體的經濟組織一一就可在不同於現在的層面更好、更大、更全面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