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觀察 | 德國《供應鏈盡職調查法》影響分析及合規應對措施_風聞
走出去智库-走出去智库官方账号-07-06 07:35
走出去智庫觀察
2022年,中德雙邊貿易額達2980億歐元,中國連續第七年成為德國最重要的貿易伙伴。德國也是中企赴歐投資的熱門目的地,目前有2000多家企業在德國投資。
走出去智庫觀察到,中國企業對德貿易值得關注的是,德國《供應鏈盡職調查法》(SCDDA)已經於2023年1月1日生效,該法的實施,將影響德國企業在全球的採購流程,包括供應商的選擇、供應商合同義務的設計以及供應商合規管理等重要內容。對於重視向德國企業銷售的中國企業而言,此法不僅會對其市場競爭力產生影響,同時也將承擔重大的合同義務。
今日,我們刊載泰樂信律師事務所一位合夥人的文章,重點分析《供應鏈盡職調查法》生效後帶來的影響:
—適用的德國企業類型
—對德國企業管理直接供應商和間接供應商的要求
—德國企業將對供應商採取哪些合規措施
—德國監管機關如何執法
—違法行為將受到的主要處罰等。
要 點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1、受到《供應鏈盡職調查法》規制的企業標準: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德國擁有至少3,000名員工的公司,並且在德國設有總部、行政總部或註冊辦公室,或在德國設有分支機構,並且該分支機構通常擁有至少3,000名員工。自2024年1月1日起,適用本法的企業規模更改為:在德國擁有至少1,000名員工的公司,或其德國分支機構擁有至少1,000名員工的企業。
2、受到《供應鏈盡職調查法》規制的企業必須自行判斷作出合理的努力,確保公司自身的業務運營和其供應鏈中不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人權和環境義務的情況。
3、企業合規應對的措施應該包括:風險管理、風險分析、必須制定其有關人權戰略的政策説明、採取預防措施和補救措施、設立投訴程序、履行記錄和報告義務。
正 文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文/Sebastian Rünz 律師
泰樂信杜塞爾多夫辦公室授薪合夥人
德國《供應鏈盡職調查法》(SCDDA)已於2023年1月1日生效。在法律層面上,該法的主要影響在於:公司需要調整和更新其合規、採購和合同起草流程。
由於存在的風險可能會不斷髮生變化,因此,公司除了履行盡職調查義務以外,還必須對這些義務的履行進行定期檢查和進一步完善。
為了幫助您更好的理解德國《供應鏈盡職調查法》,泰樂信供應鏈法實務律師就企業關心的問題錄製了視頻進行了闡述和説明。(請見文章尾部)
什麼企業會受到《供應鏈盡職調查法》的規制?
· 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德國擁有至少3,000名員工的公司,並且(1)在德國設有總部、行政總部或註冊辦公室,或(2)在德國設有分支機構,並且該分支機構通常擁有至少3,000名員工;
· 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德國擁有至少1,000名員工的公司,並且(1)在德國設有總部、行政總部或註冊辦公室,或(2)在德國設有分支機構,並且該分支機構通常擁有至少1,000名員工;
請注意:在計算集團母公司的員工人數時,集團各公司的員工人數也應計入。至於臨時員工,只有在其任務時長超過6個月時,該類臨時員工的人數才會被計入。
請注意:有些公司即使因為員工人數未達到上述規定而不適用德國《供應鏈盡職調查法》,但仍可能受到德國《供應鏈盡職調查法》的間接規制。因為受直接規制的公司有義務在其能力範圍內確保其供應鏈遵守人權規定。受直接規制的公司為履行該義務採取的必要措施,可能會對其供應商產生直接影響,例如直接規制的公司要求其供應鏈遵循《供應商行為準則》。此外,受到直接規制的公司通常會依賴於供應商的積極支持,並且將通過在採購合同中進行約定的方式(例如要求其供應商履行相應的向公司告知的義務或授予公司對其進行審計權利等)確保獲得其供應商的該等支持。
德國《供應鏈盡職調查法》有哪些要求?
相關公司必須自行判斷作出合理的努力,確保公司自身的業務運營和其供應鏈中不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人權和環境義務的情況。德國《供應鏈盡職調查法》明確説明,該法僅規定了公司的努力義務,而不是確保成功的義務或保證的責任。
請注意:在公司必須終止其業務領域內的違法情況等特殊情況下,公司也有可能需要承擔確保成功的義務。
公司的自身業務運營
公司自身業務運營,包含其在產品生產和利用以及服務提供中涉及的任何活動,無論該活動是在德國進行還是在海外開展。
供應鏈
除了公司自身的業務部門,供應鏈還主要包括公司的直接供應商。然而,如果公司掌握了其間接供應商可能存在侵犯人權或違反環境義務的行為的實質性信息,還必須立即對間接供應商進行風險分析並採取防範措施和救濟措施。
請注意:如果間接供應商試圖通過作為直接供應商的中間人來規避盡職調查要求,該間接供應商也將被視為直接供應商。
請注意:“實質性信息”可能會很大程度上擴大公司的盡職調查義務。能否被推定存在“實質性信息”,應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學術界對此也存在爭議。關於這一術語的進一步解釋可以參見德國聯邦經濟與出口管制局、德國聯邦勞動及社會事務部和德國經濟和氣候部《關於德國《供應鏈盡職調查法》的常見問題解答》(見第VI條第13點和第14點)。
人權方面的要求
在人權方面的要求來自國際公認的協定,尤其是德國《供應鏈盡職調查法》中確切提及的國際勞工組織的核心勞動標準。德國《供應鏈盡職調查法》規定人權風險尤其指童工、強迫勞動、奴役、無視勞動保護義務和結社自由、不平等待遇、扣留生活所需的充足工資、某些與人權有關的環境污染,以及非法佔用土地、虐待、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請注意:對於環境損害導致的侵犯人權的情況(這種情況經常發生),德國《供應鏈盡職調查法》也對相應環境風險作出了規定。
環境方面的要求
此外,德國《供應鏈盡職調查法》還對環境風險作出了規定,根據相關規定,公司的盡職調查義務包括《水俁公約》(對含汞產品的生產和處置導致的相關風險)、《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生產或使用相關風險)和《巴塞爾公約》(廢棄物的進出口相關風險)規定的環境相關義務。
適當性方面的要求
公司必須根據以下評價“適當性”的標準,採取必要措施:
· 公司的業務性質和範圍:例如,業務風險和產品性質;
· 公司對直接因素的影響力:例如,考慮到公司與風險的接近程度;
· 該違法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影響:例如,違反相關義務的可能性和損害的嚴重程度;
· 是否可對該違法行為進行糾正;
· 傷害產生的可能性:例如,結合過去的傷害行動,可能發生傷害的概率;
· 因果關係因素判斷:例如因果關係的直接性、與供應商或其他相關行為人的共同因果關係。相似地,如果該實體只是促成了風險或傷害的形成,也可能存在因果關係。
注:德國聯邦經濟與出口管制局在手冊中解釋了“適當性”這一術語以及“適當性”標準。
公司必須採取什麼應對措施?
風險管理
公司必須引入適當的風險管理制度,或調整其現有的風險管理制度。這尤其包括在公司相關部門(如採購、合規、環境可持續發展部門)內設置負責德國《供應鏈盡職調查法》相關規定落實的負責人/財務和人事崗位,以及設置監督落實情況的負責人/財務和人事崗位,例如人權官。
風險分析
對於公司自身業務活動或其供應鏈中的業務活動是否存在侵犯人權或違反環境義務的風險,公司必須至少每年一次進行檢查評估。
該定期風險分析流程如下:
1. 對抽象風險的分析——例如,基於國家和行業風險進行的風險分析;
2. 對在抽象風險分析在發現的風險進行具體的風險分析——例如,基於已有的內部調查結果、網絡篩選、問卷調查、認證等進行的風險分析;
3. 風險評估和確定風險的優先級排序——在識別風險之後,公司必須根據前述評價“適當性”的標準對風險進行評估和優先級排序。
除了定期的風險分析外,如果公司掌握了間接供應商可能存在侵犯人權或違反環境義務的行為的實質性信息,或在公司業務活動範圍內風險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或擴大時,公司還必須進行臨時風險分析。
請注意:德國聯邦經濟與出口管制局在手冊中對風險分析進行了解釋和説明。
制定政策説明
公司必須制定其有關人權戰略的政策説明,其中必須説明其在遵守供應鏈中人權和環境盡職調查義務的程序、存在的具體風險以及公司對其員工和供應商的在人權和環境方面的預測。
採取預防措施和補救措施
根據風險分析的結果,公司必須採取或評估適當的預防和補救措施。包括:對供應商選擇和和控制、建立(供應商)行為準則、實施培訓課程、建立採購戰略和設計與環境可持續相關的合同、供應鏈審計等內容。
設立投訴程序
公司應建立、實施並公佈書面投訴程序。通過該程序,(潛在)受影響的人士和了解潛在侵權行為的人士可以指出人權風險和侵權行為。
履行記錄和報告義務
公司必須對人權和環境盡職調查義務的履行情況進行記錄。此外,公司必須每年編寫和公佈一份報告,並提交給相關監管機關。
如何對德國《供應鏈盡職調查法》的遵守情況進行監督以及如何確保德國《供應鏈盡職調查法》得到遵守?
監管機關的執法措施
為了執行人權標準,德國《供應鏈盡職調查法》向主管機關賦予了廣泛的干預權力。德國聯邦經濟與出口管制局作為主管機關,可以經受影響人士要求或依職權,主動對相關公司採取執法措施,以確保其遵守人權方面的要求。為此,主管機關享有廣泛的知情權和訪問權,同時也必須為有關公司執行這些措施提供支持。
工會和非政府組織的特別訴訟地位
工會和非政府組織可由利益相關方授權進行訴訟。
請注意:供應鏈上的任何人都可能受到影響,而不僅僅是承擔義務的公司的員工或直接供應商。
違法行為將受到哪些處罰?
·違反盡職調查和報告義務最高將被處以800萬歐元的罰款,具體金額取決於違法行為的類型和嚴重程度。
·請注意:年平均營業額超過4億歐元的公司,如果違反了對直接供應商的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或實施適當補救行動計劃的義務,最高可被處以年均營業額2%的罰款。
·最長三年內不得參與公開招投標。
·德國《供應鏈盡職調查法》沒有對民事責任進行擴大。
請注意:即使德國公司因此不太可能對國外供應商的不當行為負責,但也不能完全排除德國法律一般(侵權)原則(特別是注意義務)下的責任。
此外,德國《供應鏈盡職調查法》並沒有作為一項壓倒性規範來擴大其在國際上的適用性(=即使實際上適用另一個國家的法律,也要強制適用德國《供應鏈盡職調查法》)。
請注意:如果損害情形發生在另一個國家,通常將適用該國的法律,而不是德國《供應鏈盡職調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