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龍淨及相關責任人收罰單,律師徵集受損股民維權_風聞
雷达财经-遨游广袤的财富世界07-07 14:28

雷達財經雷助吧出品 文|林宜採 編|深海
7月6日晚間,ST龍淨髮布公告稱,公司於2023年7月6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下稱“福建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閩證監函【2023】259號)。
經查明,2021年年報期內,吳潔為ST龍淨實際控制人、福建陽光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光集團)法定代表人,陽光集團通過龍淨實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淨實業)分別控制ST龍淨、福建陽光科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光科教);呂建波在2017年11月至2022年6月任ST龍淨董事,在2017年11月至2022年6月任陽光龍淨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光龍淨)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四項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以下簡稱《信披辦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規定,陽光集團、陽光龍淨、陽光科教是ST龍淨的關聯方。
2021年4月至9月期間,在實際控制人吳潔指使下,ST龍淨以支付工程項目預付工程款、土地收購預付款、股權收購款的名義劃出資金,並通過多箇中間方賬户最終劃轉至陽光集團、陽光龍淨、陽光科教的賬户,導致關聯方違規佔用公司資金共計4.32億元,佔2020年度經審計淨資產的6.97%,根據《信披辦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上述非經營性資金佔用屬於關聯交易。
其中,2021年4月14日至6月28日,ST龍淨累計被陽光集團、陽光科教、陽光龍淨佔用資金共計7020萬元,佔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1.1%,公司未按照規定披露該資金佔用事項及其後續與關聯方發生的非經營性資金佔用的關聯交易情況,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八十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項規定。
根據《證券法》等相關規定,ST龍淨應當在2021年年度報告中披露公司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的關聯交易情況,但公司遲至2022年5月9日才披露其中36,480萬元非經營性資金佔用及整改情況,剩餘6,740萬元非經營性資金佔用整改情況至2022年11月3日才予披露。截至目前,關聯方已歸還全部佔用資金。ST龍淨未在2021年年報中披露該事項,存在重大遺漏,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行為。
基於此,福建證監局決定對公司實際控制人吳潔處以一百五十萬元的罰款;對公司給予警告,並處以一百萬元罰款;對董事長何媚給予警告,並處以六十萬元的罰款;對總經理羅如生、財務總監馮婉如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五十五萬元的罰款;對副總經理張瑾給予警告,並處以五十萬元的罰款。
對此,張晏維律師告訴雷達財經,上市公司不當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受損投資者可依法索賠。凡是在2023年5月12日收盤時持有ST龍淨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通過公號“雷助吧”(雷助碼:88)報名,免費參與索賠。獲賠前無任何費用。
天眼查資料顯示,ST龍淨成立於1998年,註冊資本10.69億元,位於福建省龍巖市,公司主營環保業務,是全球規模最大的大氣污染治理設備研發製造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