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吉林浮橋案,看了判決書原文,説幾個觀點_風聞
皇城根下刀笔吏-知名法律博主 -07-10 13:46
關於吉林浮橋案,看了判決書原文,説幾個觀點,不一定都對,僅供參考。
1、這個案件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主要依賴於事實。從目前披露的判決書內容來看,判決書寫的相對簡單,可能屬於管中窺豹,不一定能滿足大眾都來當一把福爾摩斯的要求。
2、個人理解,該案件的核心是,過橋時究竟是自願收費,還是強行收費。如果是自願收費,則不應該構成尋釁滋事犯罪。如果是強行收費,則有可能涉及。這裏邊涉及到部分民眾樸素情感判斷和法律規定不完全一樣的地方。
從法律邏輯上來講,如果建橋這件事屬於違法,則後續收費均是違法。如果是自願給錢,則從理論上來講,不算收費,有點像過橋民眾的自願贈與行為。如果是強行收費,則有可能變成法律意義上的“強拿硬要”。因為建橋行為本身屬於違法行為,則強行收費也沒有法律依據,在這種情況下,強行收費行為有可能會變成“強拿硬要”。
部分民眾樸素情感可能會認為,有人給大家修了一個橋,難道還不能收費?可是,從法律角度來講,像這種修橋和收費行為,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如果沒有法律依據便進行強制性的收費,則可能會變成法律意義上的“強拿硬要”。
3、至於有沒有網傳的車匪路霸行為,我在判決書原文中沒有看到。個人理解,感覺這種可能性不一定很大。一是因為如果有這種行為的話,一般會在判決書中予以體現,因為這可以加強法院判決的正當性。二是因為目前這幾個人都被判了緩刑,不是實刑。如果有車匪路霸行為或者其他比較惡劣行為的話,估計不太容易判緩刑。
以上僅供參考。
另外,我還看了農民日報對浮橋案的評價,標題是“私自建橋被判刑 一罰了之不應該”。
農民日報是官媒,它對浮橋案的評價,站位更高一些。它不是對浮橋案當事人本身是否構成犯罪,進行集中討論,而是站在更高維度提出一個問題,即如何解決羣眾的實際問題。
從目前披露的判決書原文可以看到,這個橋從2005年便已開始建設,截至目前已經有十幾年時間。也就是説,這座橋的存在,對當地具有一些實際意義。那麼,問題便來了,既然當地村民對過河存在一些實際需求,當地政府有沒有想辦法去解決這個問題。
從法律邏輯上來講,村民自己確實不能私自搭建橋樑,但是政府可以修建。如果那個地方比較特殊,不適宜修建普通橋樑,政府有沒有想辦法找專家論證,制定一個更加符合該地實際情況的建橋方案。
如果當地政府自己不修建,同時又不允許別人修建,且在看到別人修建後,追究別人法律責任,則相當於既不自己解決問題,又不允許別人解決問題。甚至,這座橋已經存在十幾年,由於橋樑搭建本身不合法,農村的情況又比較複雜,這麼長時間的不合法存在,基本必然會形成一些基層矛盾。
所以,農民日報説,當地拆除非法搭建的浮橋,本是為了維護附近居民的通行安全,可一罰了之,忽略了羣眾實際困難,就造成“只執法、不辦事”的印象。同時進一步説,在處理這類問題上,一禁了之固然簡單,但重要的是要解決羣眾問題、把後續服務跟上,這考驗的是地方政府為民服務的能力。這些話略有委婉,但意思也很直白。
大家可以結合個案邏輯,和上位者站在更高維度看待問題的角度,一起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