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話丨美國向烏克蘭提供集束彈藥的國際法懸疑_風聞
听桥-07-10 11:34

烏克蘭戰場上發現的裝有集束彈藥的火箭殘骸。圖源:Alice Martins/For The Washington Post via 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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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丨美國向烏克蘭提供集束彈藥的國際法懸疑
羅伯特·古德曼(Robert Goldman)
2023年7月7日,拜登政府宣佈,它將向烏克蘭輸送集束炸彈。考慮到這種彈藥因對平民人口構成風險而遭到一百二十多個國家禁用,此舉極具爭議。
美國有過這樣的爭議之舉。在沙特阿拉伯軍事幹預也門期間,美國為這個王國提供了集束彈藥。這種彈藥內含的小炸彈可以散佈在一個廣闊的區域,通常要更晚才會爆炸。
2016年,因對集束炸彈造成的平民生命傷亡越來越擔憂,華盛頓暫停向沙特出售集束炸彈。但美國仍拒絕加入一項國際集束炸彈禁令。
作為研究戰爭法的學者,我知道集束炸彈凸顯了有關使用和管制武器(哪怕是那些可能造成普遍平民災難的武器)的一個現實: 這些彈藥本身不是非法的,但使用它們可能是非法的。此外,美國向烏克蘭提供集束炸彈的決定可能弱化反對其他國家採取類似做法的理由。這進而可能增加集束炸彈被非法使用的可能性。
是有效攻擊還是濫殺無辜?
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集束彈藥成了各國軍火庫的一部分。通過空中或地面火炮運送,集束彈藥在越南戰爭期間被美國在老撾和越南使用,在黎巴嫩南部被以色列使用,在伊拉克被美國和英國使用,在正在進行的敍利亞內戰期間被俄羅斯和敍利亞使用,在也門被沙特使用。現在則在烏克蘭被使用。

2012至2011年,集束炸彈造成的傷亡情況。2022年數據為上半年初步數字。
集束彈藥假如被負責任地使用,可以成為一種高效的軍事工具。因為它們可以在一個廣闊的區域內散佈數百枚小炸彈,在戰場上,它們可以成為打擊集結起來的敵軍及其武器的有力武器。
2017年,美國國防部的一份備忘錄稱,在面對“大規模集結的敵軍、分散在特定區域的單個目標、精確位置不明的目標、與時間有關或移動的目標”時,集束彈藥提供了“必不可少的能力”。2023年6月22日,有報道稱,美國國防部得出的結論是,假如對烏克蘭境內由俄羅斯“掘進”的陣地使用,集束炸彈就是可能有用的。
事實上,國防部認為,在某些有限的情況下,集束炸彈對平民的破壞程度可以更輕。在越南,美國曾批准使用集束炸彈而非威力更大的炸彈,以破壞交通線路和敵方陣地,同時最大限度減少摧毀附近堤壩的風險,因為堤壩會淹沒稻田,給村民帶來廣泛的災難。
儘管如此,使用集束彈藥一直存在爭議。麻煩在於,並非所有小炸彈都會在撞擊時爆炸。許多小炸彈留在土地中,未爆炸,直到後來被擾動,這增加了平民致殘或致死的機會。使用技術彈藥在城市環境中的使用尤其成問題,因為它們不能針對特定的軍事目標,恰恰可能攻擊到平民及其家園。
國際法中的集束炸彈
出於對傷及平民的風險的擔憂,《集束彈藥公約》於2008年出台,這部公約禁止成員國使用、生產或銷售集束彈藥。
但截至2023年,該公約只對123個簽署國具有法律約束力,烏克蘭、俄羅斯和美國不在那些國家之列。它們或任何其他尚未簽署公約的國家,也無法被強令加入。
因此,認為烏克蘭或俄羅斯不能在當前衝突中使用集束炸彈,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自2022年2月俄羅斯入侵烏克蘭以來,兩國也都使用了集束炸彈。認為拜登政府不能向烏克蘭出售集束彈藥,同樣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但有一些法律規定了集束炸彈的使用方式,以及不得使用的方式。
目前已有的國際人道主義法相關部分,是烏克蘭和俄羅斯都批准了的1977年《日內瓦公約》的第一附加議定書。該議定書規定了交戰各方必須遵守的規則,以限制對平民的傷害。其中第五十一條承認平民死亡是戰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禁止“不分皂白”的攻擊。這種攻擊包括那些使用了不能針對特定軍事目標的武器或這種性質的武器,不加區別地打擊軍事目標和平民及民用物體的攻擊。
同時,議定書第五十七條強調,進攻的軍隊有責任放過平民人口。這包括“在選擇攻擊手段和方法時,採取一切可能的預防措施”。
以上兩條都沒有明確規定有任何武器被禁止使用了。相反,武器的使用方式決定了攻擊是否構成不分皂白的攻擊,並從而構成國際法規定的犯罪。
不只有“公眾反應”風險?
即使集束炸彈在本質上並非不分皂白(這是國際上倡導禁止集束彈藥的人士提出的主張),但在城市環境中使用集束炸彈極大增加了傷害平民的可能性。2021年,97%的集束炸彈傷亡者是平民,其中三分之二是兒童。在敍利亞和也門使用集束炸彈的經驗表明,要讓政府承擔責任是很困難的。
這是烏克蘭要求美國提供集束彈藥引發了關切的緣由所在。記錄國際上使用集束炸彈情況的集束彈藥監測組織(Cluster Munitions Monitor)發現,截至2022年8月,烏克蘭是使用集束炸彈的唯一活躍衝突地區,因為俄羅斯自入侵烏克蘭以來“廣泛”使用了這種武器,烏克蘭在少數情況下也使用了集束炸彈。
據報道,烏克蘭尋求獲得美國冷戰時期儲備的 MK-20集束炸彈的一部分,通過無人機投擲到俄羅斯的陣地上。白宮此前曾表達過對這一轉移的“擔憂”。
在宣佈向烏克蘭運送美國製造的集束炸彈的決定時,拜登總統的國家安全顧問傑克·蘇利文提到,“集束彈藥造成了未爆炸彈藥傷害平民的風險”。他補充説:“所以,我們儘可能推遲了這一決定的做出。”
據報道,拜登政府早些時候之所以猶疑,是因為出售集束炸彈的 “公眾反應”,而且這可能會在美國和其他北約國家使用集束武器的問題上造成分歧。
當然,依據國際法,向烏克蘭或任何其他國家提供集束炸彈的法律風險都很小,哪怕那個國家非法使用這種武器。
某個國家因為向另一個公然不當使用武器的國家提供武器而承擔法律責任,據我所知,沒有這樣的案例。在美國,也沒有相當於要求槍支製造商為大規模槍擊事件承擔法律責任,或者規定“酒吧法”,要求酒精供應商為醉酒司機的行為承擔責任的努力。
但關於向沙特出售集束炸彈,國會議員擔憂的事情之一是,沙特始終不加區別地在也門使用那些武器,美國國內外可能認為,這令美國成了那些違規行為的幫兇。
我認為,出於道德方面的理由,華盛頓繼續向沙特提供援助已變得困難重重。但美國過去和目前都沒有停止向其他國家提供集束炸彈的明確法律責任。在我看來,烏克蘭極不可能故意使用美國提供的集束彈藥攻擊平民及周邊地區。而且,蘇利文在宣佈向烏克蘭輸送集束彈藥的決定時表示,烏克蘭提供了“它將以非常謹慎的方式使用集束彈藥的書面保證”。
儘管如此,向烏克蘭提供集束武器仍可能幫助祛除這些武器蒙受的惡名,並與國際社會停止使用這些武器的努力背道而馳。進而,這可能鼓勵——或寬恕——其他可能不那麼負責任的國家使用集束武器。
[作者是美利堅大學華盛頓法學院教授。本文原題“There is no legal reason the US can’t supply cluster bombs to Ukraine – but that doesn’t justify Biden’s decision to do so”,由2011年成立的國際性非盈利新聞機構“對話”(The Conversation)網站首發於2023年6月23日,更新於7月7日。超鏈接等均為原文所有,有關《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的引文使用了通行中文本。譯者聽橋,對原文有多分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