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修橋收費:是無因管理,不是尋釁滋事_風聞
李东宏-07-10 11:12
**摘要:**農民合法地修建了一座非法的橋。
關鍵詞:無因管理;尋釁滋事罪;農民修橋收過橋費。
近日,一則村民私自建橋被判刑的新聞引發了廣泛關注。據報道,某地一村民未經審批,在村邊一條河上修建了一座長7.5米、寬1.5米的浮橋,總共投入超過13萬元。為了收回成本,他讓過橋村民、路人自願交費。然而,這一行為卻被當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橋為由處罰並強制其拆橋,後又因建橋收費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
一、農民修橋收費是****義利統一的市場行為,不得以犯罪論
法律至上,是指正義之下,符合正義的法律或者法律中合乎正義的內容至上,而不是法律可以凌駕於正義之上,更不是違反正義的法律至上。法律是正義的僕人,因此,正義規則,自動延伸進入法律,成為法律規範,包括刑法規範。
自古,捐資修橋補路就不是犯罪。市場經濟條件下,未經批准,擅自修橋收過橋費是義利統一的市場行為,也不得以犯罪論。前者是古老的自然正義原則,能管住封建時代的縣太爺;後者是正義原則在市場經濟中的自然延伸,政府和法院必須服從。理由是:
法律不僅是不完善的,法律本身也侵害社會,受傷的社會會自救,自救的手段有時違法,甚至構成犯罪,這時只要自救的手段是社會自救所必需的,就阻卻違法性,就不能以犯罪論。然而,刑法上的違法性阻卻事由,卻只包括針對人的侵害和自然的風險所採取的措施,比如正當防衞、緊急避險,而不包括針對社會自身的缺陷以及法律對社會的壓抑和侵害的防衞或者避險。這是法律僭越正義的惡果。社會自身的缺陷以及法律對社會的壓抑給社會造成的缺陷,都要求允許社會自救。社會會通過各種途徑喊“救命!”其中之一就是義利統一的市場行為。義利統一的市場行為,是指未經批准,擅自、有償地滿足社會沒有也難以被滿足的公共需要的市場行為,比如擅自修橋收過橋費和生產、銷售沒有批文的特效抗癌藥等。這些行為具有形式違法性,但實質上不僅不違法,而且具有彌補法律和政府職能缺陷的作。而容忍這種有益的形式違法,不僅不違法,而且是政府開明和法律進步的表現。按照正義高於法律,而且自動延伸為法律內容的原理,義利統一的市場行為,應該成為違法性阻卻事由,不得以犯罪論。因此,農民修橋收費是義利統一的市場行為,具有阻卻違法性事由的性質,不得以犯罪論。
二、農民修橋收費是對政府無因管理,強拆前應當先支付必要的管理費用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願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本案中,修建跨河大橋,避免讓村民繞行70公里才能過河,是政府的義務。而村民過河必須繞行70公里,可以看作是社會因政府失職而受到的損失,社會因政府失職而受到的損失,可以看作政府的損失。因此,農民修橋收過橋費,可以理解為“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即“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而未經批准可以理解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農民修橋收過橋費,是“替政府有償管理社會事務”,可以理解為“為他人管理事務”。而收費遠遠低於投入,所以所收過橋費是必要的管理費用。鑑此,本案構成修橋農民對政府的無因管理,農民對橋不享有產權,橋是違章建築不產生產權,政府可以強拆,但農民自費修橋手過橋費是合法的,政府必須支付農民必要的管理費用。總之,農民合法地修建了一座非法的橋。當地政府不支付農民必要的管理費用,也不保證修橋的強拆行為是違法的,後續的尋釁滋事罪裁判則一定是錯判。
有人説,政府不可以成為無因管理的受益人,但是,政府是中國市場經濟中最重要的市場主體,誰也無權剝奪政府作為無因管理受益人的資格。
**三、結論:**本案中,農民自費修橋收過橋費,避免村民過河必須繞行70公里,是義利統一的市場行為,具有阻卻違法性事由的性質,不得以犯罪論。另外,修橋農民對政府構成了無因管理,是合法行為,尋釁滋事罪更無從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