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電動車未配頭盔,出了事故誰擔責?法院這樣判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07-13 22:16
來源:江蘇新聞-2023-07/1317:56騎電動車應佩戴安全頭盔
那麼,共享電動車無頭盔可供使用
騎行者又不小心受傷的情況下
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呢?
最近,無錫市惠山區法院
就審結了這樣一起健康權糾紛案件
這個騎共享電動車摔得頭破血流的大學生小劉,一紙訴狀將共享電動車網絡運營平台及電動車提供方無錫某公司告上法庭。

小劉認為,共享電動車未配備安全頭盔,是導致自己騎行時不慎側翻後,頭皮撕裂、額骨肋骨骨折的主要原因 。

但兩家被告公司則認為,他們沒有責任。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顧正陽介紹:“租車公司認為,法律沒有規定電動自行車必須要配個頭盔,認為自己不應該承擔責任。共享電動車網絡運營平台認為自己只是一個居間方,並不是合同的相對方,不該對小劉的損傷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共享電動車提供方及網絡運營平台,有義務給共享電動車配備安全頭盔,並應給小劉造成的傷害承擔賠償責任 。

法官顧正陽解釋:“因為電動車是面向社會公眾的,是社會公眾不特定人員隨時隨地可以去取用的,不可能要求身邊要用車的人,隨時隨地配個頭盔走在路上,這是不可能做到的。所以我們認為,這個義務應該是加諸給租車公司的。平台公司對租車公司有運營指導義務,應當知道提供的車輛沒有頭盔,不符合人身安全的保障要求。所以我們最後判定平台公司和租車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判決:共享電動車提供方對小劉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網絡平台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小劉明知車輛未配置頭盔、沒有牌照仍租賃駕駛,騎行中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其自身過錯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自擔70%的責任 。
一審判決後,原被告雙方均沒有上訴。目前,判決已經生效。該共享電動車運營方已停止從事此項業務。
法官提醒:共享電動車運營方應自覺優化服務,努力為公眾提供安全的騎行服務;另外,車輛租賃人騎行前要認真檢查車輛情況,注意騎行安全,做到綠色、安全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