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羅翔要主張廢除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_風聞
戴雨潇-自由撰稿人-观察者专栏作者 思想与文明观察者07-13 12:51
我在之前的文章《羅翔的變臉和「大法黨」的操守》裏提到羅翔一直鼓吹廢除尋釁滋事罪,其實他要廢的中國刑法遠遠不止這一條。羅翔在2013年《政法論壇》第3期上發表的文章《刑法第306條辨正》還主張廢除包括《刑法》第103條「煽動分裂國家罪」和第105條「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在內的所有的「煽動型犯罪」,理由是他認為這些罪是「遏制言論自由的殺手鐧」。

羅翔在文章開頭先吹了一大通「希伯來—基督教信仰」,然後援引了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蘭代斯的言論來支持自己的觀點。布蘭代斯在「惠特尼訴加利福尼亞州案」的判決中説:「要想證明控制言論的必要性,必須存在合理的根據證明一旦實施言論自由將導致惡劣後果。必須存在合理的證據讓人相信危險迫在眉睫。」羅翔認為中國的種種「煽動型犯罪」所懲罰的行為將造成的後果不夠「惡劣」、危險也不夠「迫在眉睫」,所以應該學習美國予以廢除。

羅翔這裏遺漏了幾個重要事實:首先,他引用的「惠特尼訴加利福尼亞州案」發生在1927年。在此之後,1940年,美國通過了《史密斯法》,將「鼓吹推翻政府」入刑,同時要求所有外國人到政府進行登記。隨後美國政府援引這一法案起訴了144名美國G^C-D的領導,併成功將其中上百人定罪。

被美國政府以《史密斯法》迫害的主要美國共產黨領導
1947年,美國通過了《塔夫脱—哈特利法》,要求工會領導必須簽署宣誓書,承諾他們絕對不加入、不支持共產黨或任何「試圖以暴力推翻美國政府」的團體。在法案通過後的一年間,美國120個工會的81000多名領導簽署了宣誓書。
1954年,美國通過了《控制共產黨法》,直接規定共產黨違法,甚至還規定參加共產黨或者支持「有共產主義行動」的組織的人都是犯罪分子。這項法案表述的語焉不詳和包羅萬象遠遠勝過羅翔要廢除的那幾條中國法律。
羅翔故意只説一半的事實,用1927年的判決去證明美國有多麼重視「言論自由」,以此要求中國廢除「遏制言論自由」的法律,卻隻字不提此後幾十年美國為了反共而制定的「鼓吹推翻政府罪」和各種限制公民言論自由甚至思想自由的法律法規。在一篇嚴肅的學術論文中用這樣的伎倆,簡直斯文掃地。
羅翔這篇文章的最後一句話是:「只有當越來越多的律師投身先知亞伯拉罕所開創的偉大事業,法治中國的夢想才能成為現實。」

亞伯拉罕為了服侍「上帝」可以狠心去殺自己的獨生子,羅翔們為了實現他們的「夢想」又會拿什麼去獻祭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