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水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或將面臨投資者訴訟維權_風聞
雷达财经-遨游广袤的财富世界07-13 00:02

雷達財經雷助吧出品 文|長帆 編|深海
7月12日晚間,太和水發佈公告稱,公司中國證監會下發的《立案告知書》(編號:證監立案字0032023035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
公司在收到上述《立案告知書》後,高度重視並將積極配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工作。目前公司經營情況正常,公司將持續關注上述事項的進展情況,並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對此,吳立駿律師告訴雷達財經,上市公司不當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受損投資者可依法索賠。
根據《證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凡是在2023年7月12日收盤時持有太和水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通過公號“雷助吧”(雷助碼:01)報名,免費參與索賠。獲賠前無任何費用。
值得關注的是,公司於2023年7月11日收到證監會上海監管局下發的《關於對上海太和水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經查,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116566529966T)存在以下問題:2017年至2018年,公司承做撫州市夢湖及鳳崗河水生態治理項目(以下簡稱“撫州項目”),於2017、2018年陸續確認撫州項目全部收入。經查,撫州項目部分水域未完成最終治理,公司存在虛增2018年度營業收入及利潤總額的情形,導致公司招股説明書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實、不準確的情形。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公司應強化依法合規意識,切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上海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何文輝作為太和水董事長,未勤勉盡責,對太和水上述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何文輝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徐小娜作為太和水時任總經理,未勤勉盡責,對太和水上述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徐小娜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姜偉作為太和水財務總監,未勤勉盡責,對太和水上述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姜偉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天眼查資料顯示,太和水成立於2010年,位於上海市,是一家以從事水利管理業為主的企業。企業註冊資本11324.7072萬人民幣,實繳資本2381.2842萬人民幣,並已於2021年完成了IPO上市,交易金額8.46億人民幣。風險概覽風險方面,共發現企業有法律訴訟1條;開庭公告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