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老家緊靠山東沂河,在以前的秋冬春三季河流枯水季節,經常有村民搭建便橋_風聞
云去闲-07-13 07:32
【本文來自《從私搭浮橋案再看羅翔的輕狂》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 雲去閒
- 一、本事件性質之三種:
1、村民造橋是一種自助行為,即使收費,也在情理之中。
2、村民造橋是一種非法行為,因造橋沒有經過審批,工程有安全隱患。
3、村民強行收取過“橋”費,拒不拆除非法的“橋”,是尋釁滋事行為,已構成犯罪。
二、關於尋釁滋事罪,是指行為人結夥鬥毆的、追逐、攔截他人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其他尋釁滋事的行為。
三、我在這裏不討論造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我想説一説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的精神問題。當然,刑法不處理精神問題,但在法律實務中,精神問題也是要考慮的。
構成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的精神狀態,通常是精神空虛,尋找刺激,沒有目的、沒有目標的隨意鬥毆、追逐、攔截他人或損壞、佔用公私財物。
從本案來看,造橋人根本不存在精神空虛、尋找刺激的問題,他收取過橋費目的目標明確,也不是沒有目的、沒有目標的行為,他更不存在佔用公私財物的問題。
所以,從這個角度分析,行為人根本不構成尋釁滋事罪。司法機關之所以將其定罪處罰,完全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當地政府可能因行政處罰效果差的原因,把他以犯罪處理。
四、本文作者那位自稱“思想與文明觀察者”的年輕人,缺少法律知識,對羅老師使用過激言辭,有人身攻擊之嫌。
首先,我覺得觀網網友的討論非常有意義,反對或支持黃某某造橋也好,反對或支持羅老師的觀點也好,反對或支持我的説法也好,朋友討論是一件非常有意義的事。不然,誰也不知道一片和諧之下有如此之多的不同聲音。
然後,再説本案。關於本案,我的看法是,黃某某絕對不構成尋釁滋事罪。本案的性質就是一件行政案件。
我的老家緊靠山東沂河。在以前的秋冬春三季河流枯水季節,經常有村民搭建便橋,在汛期到來前自行拆除,方便了兩岸村民通行,當然也收取一定的過橋費,數額很低,村民都能接受。現在在沂河上,相隔不到10裏就有一座大橋,以前村民搭建便橋的事情就再也沒有了。因為現代化的橋太多了太方便了。你修了橋也沒有人走了。為什麼黃某某要私自搭建便橋?就是因為當地政府不作為,村民到對岸去,甚至要繞行80裏。
河流是公共財產是不錯,但河流的公共財產作用在當地是什麼?是給村民出行帶來便利?恰恰相反,這條河除了給村民出行帶來困難,其他真説不出這種公共財產還有其他什麼作用。在當地政府不作為的情況下,黃某某個人搭建了一座便橋,這種行為並沒有給河流這個公共財產帶來任何危害。注意,沒有帶來任何危害,沒有讓公共財產遭受任何損失。實際上是給村民減少了損失。雖然村民向黃某某交了一定數額的過橋費,但與繞道80裏相比,與有人冒險涉水過河導致溺水身亡相比,難道不是減少了財產和生命的損失嗎?這段河上本來沒有橋,有人行方便搭建了一座橋,你可以選擇走這個橋,也可以認為不存在這座橋,完全可以繞道80裏。所以,認為黃某某佔用公共財產,符合尋釁滋事確定一項內容,實在是牽強附會。
現在是法治社會,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黃某某在沒有經過同意的情況下私自搭建便橋,並多次拆除多次搭建,是行政違法行為,不是犯罪行為。
有觀友認為尋釁滋事罪不應該聯繫精神狀態來認定,這種看法是錯誤的。尋釁滋事罪中的佔用公私財物的行為,是一種沒有沒有理由、沒有明確目的的發泄行為,犯罪行為人佔用公私財物不是為了據為己有,然後去消費去揮霍,而是為了無端為難財物的合法佔有人,耍流氓,看別人笑話,以求得心理刺激。黃某某佔用河道,是為了什麼?是據為己有去消費呢,還是看別人笑話以求得心理刺激呢?
請各位觀友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