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合規觀察|大合規時代—企業“走出去”的挑戰與合規應對建議_風聞
走出去智库-走出去智库官方账号-07-14 08:04
走出去智庫觀察
隨着全球化不斷深入發展,以及複雜的地緣政治影響,目前中國企業走出去面臨的國際商業經營環境日趨複雜,而且各國監管部門的合規監管執法力度不斷加大,合規風險成為公司經營的重要風險。
走出去智庫(CGGT)特約法律專家、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車豔梅認為,面對中美之間的激烈競爭,美國的制裁手段,以及歐盟、日本等國針對各種關鍵技術領域加大限制出口等措施,“走出去”的企業不應無條件地、被動地接受各國出台的有關不合理、違反國際規則的限制措施,或被動接受一國針對該企業和/或涉及的相關行業的制裁,企業合規應構建在自由貿易、公平競爭的國際規則的前提下。只有通過聯合國認可的世貿組織的內部機制解決成員國之間違反自由貿易規則的問題,企業“走出去”的合規建設才有充分的意義和有利的保障。
中國企業走出去如何應對合規挑戰?今天,走出去智庫(CGGT) 刊發車豔梅律師的文章,供關注跨境合規管理的讀者參閲。
要點
1、企業應利用數字化、智能化推動線上線下相結合的創新協同、實現產能共享、供應鏈互通,推動關鍵產品多元化供給,提高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增強產業體系抗衝擊能力,力圖打造一個全方位、持續性的、動態的,包括事前、事中、事後全流程和全生命週期過程的綠色供應鏈合規體系。
2、企業應定期修訂和完善內部企業規章制度、與合作方交易的各項規則,符合“雙碳”目標和ESG、供應鏈等方面的規範和治理,與國際法、國際標準相銜接。
3、中國企業“走出去”除了遵守合規要求,還應充分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包括主動起訴、積極參與應訴、尋求ADR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等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正文
三年疫情,國際經濟形勢、社會環境、海外監管秩序已然發生了巨大變化。疫情加劇了貿易保護主義和去全球化,歐美以“製造業迴歸、再工業化”戰略為主導,推動中高端供應鏈迴歸本土或轉移日韓,中國中低端產業鏈因涉及成本、政策和競爭等多方面的原因外流至東南亞、墨西哥等第三世界國家。有核心競爭力的中資企業逐步完成產品和服務的轉型升級、產品“出海”、進行全球投資和產業佈局,但部分中低端產業鏈為求獲利經營不得不追隨大廠實現產能轉移、“走出去”尋找最佳的投資地點和合適的經營模式。
面對中資企業的大量出海,合規建設、風險規避成為了“走出去”的企業面臨的現實緊迫的問題。本文擬從三個不同層面的視角分析企業“走出去”的合規建設問題,以及後疫情之下的大合規時代,全球供應鏈重組整合中,中資企業“走出去”應對的挑戰和合規建議。
一、從三個不同的層面和視角看待企業“走出去”的合規建設問題
關於企業“走出去”的合規建設,一是既有行業的合規,主要包括對外投資層面和國際貿易層面,對企業“走出去”有越來越多的合規要求;其次是針對新技術、新業態的企業合規,對“走出去”的企業適應當地新技術立法、新政策以及“雙碳”之下的ESG[1]合規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再者,以美國為首的國家出於競爭、國家安全、俄烏衝突的制裁等國際因素對於中國的高科技、關鍵技術領域、敏感行業以及製造業管制和制裁的大背景下,企業應對“走出去”的合規建設難度大、挑戰大。本文主要是從大合規的概念看待企業“走出去”面臨的整體合規的挑戰與應對建議。
(一)既有行業的合規問題。
既有行業“走出去”的合規建設,大部分如傳統行業,包括企業從傳統轉型升級至新興行業的過渡和發展,一般都需要符合基本的合規要求,除了境外工程承包等基礎設施項目特定行業的合同、流程合規以外,大部分“走出去”的企業合規建設主要體現在對外投資層面和國際貿易層面的合規。
1. 關於企業對外投資層面
企業走出去對外投資,主要包括對外設立新公司或投資、收購境外公司、資產等形式,應確保對外交易、經營活動全流程、全方位的合規。一直以來,企業進行海外投資,需先對投資所在地的國家和地區的投資環境、監管政策進行信息調研,對東道國的政治風險、環境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防範,對擬投資或收購的境外公司和資產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有關投資設立當地企業或投資、併購所在國的企業時應特別關注外資准入的問題、國家安全審查、行業監管、反壟斷經營者集中問題,税務、產品或服務監管規則、知識產權等都需要合規;還有在擬投資的標的企業經營過程中涉及的交易對手及其合作伙伴的背景調查、合同履約、供應鏈安全與風險管理、債務管理、反腐敗、反洗錢、海外用工、當地公司治理、外匯監管等問題都需要符合當地所在地國家或地區的合規要求。
2. 關於國際貿易層面
國際貿易層面,一般包括產品貿易和服務貿易。除了航天航空、海事海商等國際物流服務業以外,涉及國際貿易產品方面的合規,體現在不僅要對交易對手的資信、資質、公司經營情況、過往業績所做的盡職調查,主要還要對涉及外貿進出口管制的合規問題、雙反、保障措施調查、產品標準、產品質量安全與技術問題(符合當地監管規定、許可、行業規則)、供應鏈安全與貿易管理(避免因歐美等國對外國實施經濟制裁帶來的風險)、產品和服務用途限制、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的保護、環境、反腐敗、反洗錢、海關監管、關税籌劃、外匯監管以及出口信用等保險的規範等問題都需全流程、全方面地合規。
近幾年集中在跨境電商行業的合規問題尤為突出。比如企業在亞馬遜、eBay等境外平台的合規問題,特別是亞馬遜集中對大批中國公司賬號的商鋪進行查封、產品下架,其中可能涉及的問題包括產品侵權、缺乏認證、提交虛假證明材料、多站點壟斷、虛假宣傳(包括違法廣告、刷單排名、付費點評等違反平台規則的行為)、收付款項方式、税務問題、違反當地監管法律法規等,導致不少中國企業遭受處罰以及被查封、關閉了賬號、產品下架、無法正常經營,或被曾經的合作方惡意侵犯了相關利益、有些企業甚至破產或瀕臨破產的邊緣。雖然大多數中國企業都曾在淘寶、京東、拼多多的境內平台經歷過一段野蠻生長的時期,但是如果將國內不正當競爭、不合規的行為如法炮製地用在境外的平台上,就成了企業“走出去”的不合規,還有可能因為平台規則的特殊監管而牽連到其他合規的中國商鋪,一併受到處罰和管制。其次,不少外貿電商企業,沒有通過正規的對外投資備案和正規的出口模式,沒有合規經營的賬冊、沒有向境內外監管的税務機關進行申報,導致企業收入和利潤滯留在境外,有些則通過地下錢莊或其他不合規的方式將資金互換進來,或轉移到其他國家或地區,這都是違反各國會計法、税法、外匯監管以至可能導致刑事責任等違法違規的行為。由於互聯網、物聯網的高速發展,上述跨境電商從傳統貿易行業轉型並因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從線下走向線上,因此,集中體現的不合規問題尤為突出。
因此,在國際貿易層面,企業“走出去”的合規應遵守國際貿易規則,包括國際條約、多邊、雙邊協定、商業慣例、交易或經營所在地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行業準則、平台規則等要求,企業應從被動遵守規則到主動適應規則,主動融入全球合規治理體系,儘量減少貿易摩擦,提升企業合規競爭的軟實力,為企業“走出去”、可持續經營以及融入全球化的可持續性、高質量發展做好合規工作。
(二)關於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經濟模式以及“雙碳”目標之下的可持續ESG合規問題。
1. 新技術產業的合規
新技術產業主要指應用新科技成果、新興技術而形成一定規模的新型經濟活動,包括高技術產業、現代服務業等。新業態企業則包括在線教育、互聯網醫療、線上辦公、產業平台化發展、傳統企業數字化轉型、“虛擬”產業園和產業集羣、“無人經濟”、以及多點執業、共享生活、共享生產、生產資料、共享及數據要素流通等產業模式[2]。在法律層面則主要體現在數字經濟、互聯網、人工智能、區塊鏈、雲計算、網絡安全、個人信息、數據保護、數據出境信息安全等新的法律法規的制定和監管。上述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經濟模式領域的應用實踐,應符合數字化、智能化、信息安全、網絡安全、數據保護等技術層面的法律合規要求。
因此,互聯網+、數字化的無國界特徵,將人們通過虛擬的信息空間連接起來,實現了信息的自由傳播,萬物互聯、萬物智能,推動了人類社會向着移動信息化和數字化發展。個人信息、數據跨境流動不可避免,中國企業“走出去”理應遵守東道國的法律新規,提前做好合規工作,如有違反則有可能遭受鉅額處罰。在歐盟,根據最新的《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數據違規調查顯示,截至2023年4月,歐盟成員國GDPR執法罰款總額累計2,778,726,043歐元,罰款總次數累計1621次[3],2023年5月22日,Meta平台愛爾蘭有限公司(Meta IE)被愛爾蘭數據保護局(IE DPA)對其Facebook服務進行調查後,被處以12億歐元的罰款[4]。這筆罰款是有史以來最大的一筆GDPR罰款,是針對Meta自2020年7月16日以來根據標準合同條款(scc)向美國傳輸個人數據而徵收的。GDPR的域外效力,顯示了其對作為基本權利的個人數據權提供全球範圍內的充分保護,並通過該法擴張地域管轄,這種擴張具有全球影響力,賦予了歐盟居民對個人數據更多的控制權以及嚴厲的處罰措施,這些處罰措施對於中資出海企業而言都是前車之鑑。
2.“雙碳”目標之下的可持續ESG合規
“雙碳目標”是由聯合國發展計劃署(UNDP)及其國際合作夥伴提出的雙重目標:在2020年之前,減少温室氣體排放,同時促進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在2030年之前,大幅度提高技術、設備、投資、政策和法規對氣候變化的適應能力。ESG是2004年聯合國全球契約組織(UNGC)為解決社會、環境、經濟共生問題,從企業可持續發展和社會責任視角,重點針對上市公司提出的理念。由於企業的傳統發展模式難以兼顧經濟增長與碳減排的雙重目標,需通過技術創新、良好的制度設計來跨越式地實現綠色轉型與發展,因此,聯合國重塑了ESG的理念,結合數字化、智能化的創新模式賦能綠色經濟,通過實現碳達峯、碳中和的“雙碳”目標大力發展綠色產業,從而推動企業可持續性的高質量發展。逐步實現上述目標的,從肩負有社會責任的上市公司、國有企業、跨國公司、能源行業以及大中型企業做起。2021年6月美國眾議院通過並提交參議院審核《2021年ESG信息披露簡化法案》,大幅提高ESG的信披要求。2022年3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了《上市公司氣候數據披露標準草案》,要求上市公司在註冊聲明以及定期報告中披露與氣候相關的信息和內容。2023年6月歐盟議會議員以多數票通過了歐盟委員會提出的關於《企業可持續發展盡職調查指令》(《歐洲供應鏈法》)的企業可持續發展義務的法律提案,成為歐盟ESG信息披露核心法規的提案。因此,歐美等發達國家,無論是傳統行業、新技術產業,都需最終以實現持續減排降碳、優化能源結構、發展綠色投融資經濟、優化產業升級、完善環境治理和信息披露為目標。
此外,在國際貿易層面,為增強產業鏈的穩定和供應鏈安全,歐盟出台多個法案保障歐盟以及成員國在關鍵領域、關鍵產品以及關鍵要素的供應鏈安全。今年年初,《德國供應鏈企業盡職調查法》正式生效,供應鏈的盡職調查涵蓋德國境內外對生產產品和提供服務所必須的、從原材料的獲取到交付終端消費者各個環節,包括企業自身業務行為、直接供應商行為和間接供應商行為。包括前述提及的《歐洲供應鏈法》的法律提案,一旦歐洲議會和部長理事會就共同立場達成一致,歐洲供應鏈法案就可以生效。新的法案旨在迫使企業管理其整個供應鏈對社會和環境的影響,遠超歐盟成員國國家層面的現有立法。上述法案的出台着重加強供應鏈管理,重視供應鏈ESG風險,目標是實現企業整個供應鏈條在人權、環境、公司治理、供應鏈安全等方面的綠色合規。
因此,在全球新態勢下,中資企業的海外市場拓展、跨境投融資和併購,不僅對企業及其子公司,而且對整個價值鏈上的供應商,包括上下游業務,都應確保遵守供應鏈合規等國際標準以及東道國的合規要求,符合“雙碳”之下的綠色經濟、ESG的合規要求,結合新一代信息技術在綠色低碳領域的創新應用,充分運用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人工智能等數字技術為企業低碳轉型發展賦能;此外,企業還應利用數字化、智能化推動線上線下相結合的創新協同、實現產能共享、供應鏈互通,推動關鍵產品多元化供給,提高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增強產業體系抗衝擊能力[5],力圖打造一個全方位、持續性的、動態的,包括事前、事中、事後全流程和全生命週期過程的綠色供應鏈合規體系。
(三)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出於競爭、國家安全需要、俄烏衝突的制裁等國際因素對於中國的高科技、關鍵技術領域、敏感行業以及高端製造業管制和制裁的合規問題和挑戰。
近年來中國高科技、關鍵技術領域、敏感行業的迅速發展,以美國為首的國家處於國家安全考慮和競爭方面的考慮,加上俄烏衝突,不得不對中國高科技、關鍵技術領域、敏感行業以及高端製造業實施管制和制裁。特別是美國,出台了越來越多對於中國企業的限制關税與貿易措施、管制清單、競爭法案,如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涉及美國對外貿易長臂管轄法案的“301條款”,主要針對外國違反協定或損害美國利益的行為調查、337不正當競爭調查、201調查-保障措施、專門針對中國的421調查-特別保障措施、針對威脅美國國家安全的232調查、針對中國產品徵收的部分“歧視性”關税、甚至包括出台了有針對性的芯片法案、涉疆法案和各種限制性、抵制性法規、政策和經濟制裁等。
有代表性的是以美國財政部牽頭,由包括國土安全部、商務部、國防部、司法部、國家情報部門等16個聯邦部會組成的外國投資委員會(CFIUS),專責審查外國投資者收購美國的交易。2018年8月,美國出台了《外國投資風險評估現代化法案》,CFIUS對中資企業的審查越來越嚴格,從傳統敏感部門延伸至更具戰略意義的高新技術領域,如半導體、互聯網、金融服務、信息技術等高科技領域。2022年10月,CFIUS公佈了關於外商投資審查的首份執法指南—《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CFIUS)執法和處罰指南》,就CFIUS在審查受轄交易時應考慮的國家安全風險問題,進一步加強審查微電子、人工智能、生物技術、量子計算、敏感數據、網絡安全等領域的涉美投資交易。
在芯片等關鍵技術領域,體現在半導體傳統市場化競爭模式的改變,企業投資和發展更多考慮政治因素。2022年8月,美國針對中國在高科技領域發展而制定了《芯片和科學法案》(《Chips and Science Act》),通過補貼、税收等優惠來吸引其他國家的芯片產業轉移到美國,同時接受美國補貼和優惠的公司會被限制對中國以及其他國家的投資。2023年1月27日,美國、荷蘭、日本三國政府達成協議,擬將對中國芯片製造施加新的設備出口管制和限制。2023年3月,日本政府宣佈擬對六大類23項先進半導體制造設備追加出口管制,製造芯片所必須的極紫外(EUV)設備也被列入其中。2023年4月,歐盟出台《歐洲芯片法案》(《The European Chips Act》)[6],從(1)尖端半導體、量子技術、芯片技術的開發、設計和部署創新;(2)集成生產設施以及(3)協調監測和危機應對等三大支柱方面確保半導體供應鏈的安全,顯示歐盟在關鍵領域重點提升供應鏈安全以及提高國際競爭力的要求。2023年6月30日,荷蘭政府正式頒佈了有關先進半導體設備的額外出口管制的新條例。新的出口管制條例主要針對的對象為先進的芯片製造技術,包括先進的沉積設備和浸潤式光刻系統等。此外,歐美、日本在內的42國擴大對半導體產品包括擴大軍用半導體制造材料及網絡軟件的出口限制範圍,突顯了各國對於國家半導體行業的發展重點,為防止技術外流,積極構建本土安全供應鏈,保障地緣政治下的供應鏈安全需求,同時也為限制芯片半導體材料和技術被出口轉售或用於處於受戰爭制裁的其他國家的軍工需求,影響地緣政治的穩定和安全。
因此,中國企業“走出去”對外投資和對外貿易面臨着雙重合規的風險,包括政治因素以及非政治因素的考量。中國企業應充分考慮並遵守東道國法律、法規、政府政令、國家政策以及東道國政府和中國政府簽訂或認可的國際條約、公約以及雙邊協定。只有提前做好審慎的前期盡職調查、自身合規審查,包括對政治因素、環境因素、行業風險等各項風險的預先評估,在前期的交易文件安排中設置有利於面對各種不確定風險的優化條款,才能及時做好風險應對措施,提升企業“出海”的管控能力。
二、關於企業“走出去”合規應對的幾點思考
目前,企業“走出去”面臨的問題,對於全球政治經濟的大環境,一般企業無力改變,但是政府有能力推動,站在國家層面、戰略層面發揮中國智慧解決問題。2023年2月7日,美國總統拜登在國會發表其任內第二次國情諮文演講,多次提及中國並表示,美國“尋求競爭,而不是衝突”。中美貿易本是對兩國人民都是互惠互利的事情,美國是中國第一大貿易合作伙伴,即使存在“激烈競爭”,也應“和平共處”[7]。因此,如何平衡兩國之間的利益,如何在複雜多變的政治環境下與美國進行談判、斡旋、反制、逐步建立符合雙邊利益的架構設計、合適的規則,推動長遠合作,避免惡性競爭,是政府層面可以做的事情。
對於企業層面,企業的合規應該是自上而下、由內而外的整體合規,而不僅僅是“走出去”才需要合規。首先,企業應當有合規的認知,在內部建立合規體系,對企業人員進行合規培訓,企業才能合規地“走出去”,合規地遵守國際規則和當地法律法規。其次,企業“走出去”,不妨考慮以下的合規建議:
(一)瞭解境外監管規則,完善違規懲戒機制,加強投融資、經濟合作領域的信用體系建設,規範合規事項。
企業應瞭解並熟悉相關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判例,關注各國立法、司法動態,建立與國際法、國際標準銜接的監管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加強與國際商貿準則的有效接軌,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對外投融資、經貿合作提供有利的保障。
首先,企業應定期修訂和完善內部企業規章制度、與合作方交易的各項規則,符合“雙碳”目標和ESG、供應鏈等方面的規範和治理,與國際法、國際標準相銜接。例如根據《歐洲供應鏈法》,如果與歐盟公司有長期或定期合作關係的供應商侵犯了人權或環境保護,歐盟公司也要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公司與貿易伙伴簽訂了行為準則,並已核實其遵守情況,則可以免除責任。企業“走出去”應建立與歐盟等國際標準相銜接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行為準則,避免因不合規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次,企業還要加強與國際商貿準則的有效接軌,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對外投融資、貿易合作提供相應的保障。一方面,企業應通過開展海外知識產權戰略佈局、提升企業規避和應對知識產權風險的能力;另一方面,企業應主動適應綠色低碳發展要求,強化環境責任意識,主動構建企業信用體系,依法及時、真實、準確、完整披露環境合規信息和公司合規治理的信息,落實企業社會責任;第三,企業應通過利用數字化、智能化賦能,積極推動供應鏈全流程的合規發展。例如中國製造出口的產品、或跨境電商平台上銷售的產品,應從供應鏈源頭杜絕不合規的行為發生,企業應積極制定風險應對策略,改進合規風險預警機制,有效監控和管理供應商的各項合規指標。同時企業還可以利用技術、數據、平台、供應鏈等服務供給,推動數字化智慧供應鏈賦能高質量發展,通過構建全鏈條的智慧供應鏈合規體系,以發揮中國供應商在供應鏈合規、遵守國際法律法規等方面優於東南亞等其他供應商的合規競爭優勢。
(二)積極運用法律手段進行海外維權,通過西方國家引以為傲的法治規則贏得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中國企業“走出去”除了遵守合規要求,還應充分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包括主動起訴、積極參與應訴、尋求ADR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等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在面對境外涉及的例如知識產權侵權、301、337調查、雙反等問題,甚至是針對某些不合理、涉嫌違反公平原則的某些境外電商平台或其他境外平台規則和政策的挑戰,中資企業應通過聘請海內外專業的律師團隊進行合理維權,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而勝訴的外國判決或國際裁決,在歐美判例法國家,是可以作為先例遵循的,對後續類似的案件審理具有影響力和約束力。特別是在各國最高法院審理的案件中由具有豐富實踐經驗、擁有淵博法學知識的法官們作出的判例,則是最強有力的裁決原則,具有決定性、權威性,是法律各界學習和遵循的先例。中資企業“走出去”的勝訴判例增多了,將逐步建立起誠信經營的合規形象、負責任的大國企業形象,也有利於改變西方國家某些羣體對於中國人、中國企業認知上存在的固執、傲慢和偏見,逐漸贏得更多的友好、理解和尊重。
(三)善用WTO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使用法律手段合法解決國際爭端問題。
面對中美之間的激烈競爭,美國的制裁手段,以及歐盟、日本等國針對各種關鍵技術領域加大限制出口等措施,如涉及某些國家濫用出口管制的限制、雙反、貿易保護主義等問題,違反世貿規則的,中國應勇於向WTO爭端解決機構主動提起訴訟或積極應訴,利用多邊機制來解決貿易爭端問題,讓合規的企業、行業獲得應有的權益和保障。這是中國作為成熟的世貿組織成員,充分運用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合法、合規地解決國際爭端問題的正確打開方式,體現了世貿成員以專業和理性的態度,積極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法,積極維護多邊主義和捍衞多邊貿易體制的要求。
因此,“走出去”的企業不應無條件地、被動地接受各國出台的有關不合理、違反國際規則的限制措施,或被動接受一國針對該企業和/或涉及的相關行業的制裁,企業合規應構建在自由貿易、公平競爭的國際規則的前提下。只有通過聯合國認可的世貿組織的內部機制解決成員國之間違反自由貿易規則的問題,企業“走出去”的合規建設才有充分的意義和有利的保障。
三、結語
後疫情時代將迎來合規強監管的時代,合規將是實現企業可持續、高質量發展的競爭力。鑑於全球安全形勢複雜多變,國際秩序面臨重構,世界產業鏈發生深度變革,中國企業選擇“走出去”,無論是在“一帶一路”國家複製中國曾經的製造業模式,或是追隨國企、央企“借船出海”,或整合全球資源進行產業投資、供應鏈佈局,都需要了解和熟悉當地法律法規,誠信遵守國際規則和國際慣例。而開放的經濟和自由貿易,則是促進和平與繁榮、實現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保障,符合世界各國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大合規時代,企業“走出去”應在遵守當地法律法規、國際規則的基礎上,誠信經營,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滿足綠色、環保、供應鏈安全和穩定的要求,即使大國之間存在“激烈競爭”,也應在自由貿易、公平競爭的體系下“和平共處”,實現國家之間、企業之間的互利共贏、可持續的共同發展,中資企業“走出去”才能行穩定致遠,實現高質量發展。
來源:大成律師事務所
註釋:
6.2023年7月11日,歐洲議會通過了《歐洲芯片法案》。 European Parliament legislative resolution of 11 July 2023 on the 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Establishing a framework of measures for strengthening Europe’s semiconductor ecosystem (Chips 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