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德義的案子,其實是中國法治問題的集中體現_風聞
迷茫的山路-07-15 15:58
【本文來自《呂德文:與其爭論尋釁滋事罪,不如關心為何法律很難在基層有效執行》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黃德義的案子,其實是中國法治問題的集中體現。
第一,立法效率低。立法跟不上形勢變化,基層司法機構無法可依,只好無限擴大現有法律的適用範圍。最典型的就是“尋釁滋事”這一刑名。尋釁滋事,本來是針對街頭流氓混混擾亂社會秩序的不法行為,造成人身輕傷害而制定的法律,現在幾乎無所不用,上訪、對政府提意見,揭露現實黑暗,甚至是修橋鋪路,全都變成了“尋釁滋事”!法律發條使用範圍不受約束,隨意擴展,合不合適由執法機關決定,完全脱離立法監督。立法機關靠邊站了。為啥會出現這種現象?因為立法的速度太慢了,很多社會問題無法可依,只好“舊瓶裝新酒”,抄起來先用用看。
第二,司法信譽低。老百姓遇上麻煩,一找關係二上訪,實在不行就上網。網上的涉及司法案件的控訴文章,每年都是成千上萬。至於法院判決,不論是否公正,原告和被告都習慣用懷疑的眼光審視。為啥遇上麻煩不相信法院,卻跑到網上大吵大鬧?網絡在司法審判中扮演什麼樣的角色?為啥上了網的案件,判決下來後,質疑聲譽普遍減少?其實,互聯網輿論,扮演的就是個“陪審”的角色,只不過屬於“庭外公議”,而不是象歐美那樣搬進法院裏,弄個“陪審團”。但是網絡輿情對案件審理有用嗎?據分析看,還是有用,甚至有大用的,不少案件上訴改判,就是基於網絡民意。現在,黃德義修橋案,又被端上網絡,清楚地説明,“網絡陪審”,在民眾心中,是很有市場的。
第三,執法問題多。執法機關,站在法治社會的第一線,直面案件當事人。但執法機關卻是最容易出問題的地方。執法機構屬於行政機關,獨立性差,婆婆多,政府機構、上級機關,都能影響基層部門辦案。這裏面假公濟私,知法犯法,弄權受賄,甚至栽贓的的事情不少(比如前幾天的酒駕警官證事件)。
法治社會,最終要的,就是建立司法機關的信譽,讓老百姓不僅知法、守法,最重要的是,能感受到法治的陽光,感受到公平正義,最終把司法機關當成自己的靠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