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人去世後,生前貸款是“父債子還”?還是“人死債消”?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07-21 16:26
來源:南京零距離
-2023-
07/21
14:06
俗話説“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但如果碰到欠錢的人死亡
債權人應如何追償?
2020年5月至9月,李某、趙某兩人合作從徐州某環保科技公司處陸續購買了總計1279830.22元的建築原料,並支付了部分貨款。後該公司多次催討剩餘材料款600853.22元,但李某、趙某以各種理由拖延支付。
2021年2月12日趙某去世。某環保科技公司為維護其合法權益,將李某、趙某的長女趙某甲起訴至賈汪區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決李某、趙某甲共同支付剩餘材料款600853.22元。被告趙某的長女趙某甲辯稱,她已經放棄繼承父親的遺產,因此原告的起訴並不適格,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在另一起關聯案件中,2021年6月8日,趙某甲和李某在徐州市某法律服務所的詢問筆錄中稱:“……趙某去世後,其法定繼承人為父親趙某某、配偶張某某、長女趙某甲、長子趙某乙。現我(趙某甲)已取得其他三名法定繼承人的授權,可以行使轉委託事宜,並且另外三名法定繼承人均放棄作為原告主體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趙某去世後,遺產繼承即開始。在其他三名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情況下,趙某甲曾以趙某唯一法定繼承人身份提起訴訟並且勝訴,可以證明趙某甲已經實際上繼承了趙某的遺產。趙某甲未在遺產處理前做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應視為接受繼承。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李某向原告某環保科技公司支付貨款600853.22元;被告趙某甲在繼承趙某遺產範圍內對上述債務向某環保科技公司共同承擔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