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任免權_風聞
岂曰分享社-07-25 22:18
今天,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在北京舉行,會議表決通過了有關任免案。新聞相信大家都看了,在此不贅述。
圍繞這次任免,我們一起來學習一點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是為了健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組織和工作制度,保障和規範其行使職權,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1982年12月10日,該法律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佈施行。
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決定》。此次修改擴大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人事任免權。
有關內容如下:
第三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可以決定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的任免;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可以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任免。
第三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委員長會議、國務院總理的提請,可以決定撤銷國務院其他個別組成人員的職務;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請,可以決定撤銷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個別組成人員的職務。
根據以上法律條文,除總理外,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的任免或撤銷個別組成人員的職務,包括副總理、國務委員、部長等。
因此,結論是一個職務免了,一個職務沒有免。
原因肯定是有的。但不信謠,不傳謠,靜待官方的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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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證看,務實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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