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銀連環案與證據組合——證據組合妙用的故事(2)_風聞
学之仁者-07-30 21:21
任何證據現象都是以組合的形態存在的。有了證明對象才會有證明活動、證據現象。在證明對象產生的那一刻起,與該證明對象相關的所有事物,便都成為了證明這一證明對象的證據現象。無論其證據存在的客觀情狀如何,證明主體的證據反映所感覺或意識到的證據現象,都是與該特定證明對象相關聯的。即使是擬製甚至是臆想的證據現象,也是與特定證明對象相關的擬製或臆想。而且,特定證明對象與特定證據現象的相關性,決定了其他與該特定證明對象相關的證據現象之間也是相關的,這種所有與特定證明對象相關的各證據現象之間的相關性,在更高的結構層次上決定了證據現象的組合形態。所以,任何因特定證明對象所產生的任何證據現象,都不是孤立的、唯一的,而是相互聯繫的、多種多樣的,都是以組合的形態存在的。在這個意義上,證據現象就是證據組合現象。
證據組合分為證據存在組合和證據反映組合。證據存在組合是指客觀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證據組合;證據反映組合是指人的感覺、思維和語言表達中的證據組合。通常所講到的證據組合是指證據反映組合。
證據反映組合的實質是知識的組合、信息的組合,是一個經驗和知識問題。證明活動中的證據組合都是證據反映組合,實質上就是一種知識組合活動,只是證據現象這種知識現象所特有的組合活動而已。
任何證明活動其實都是一個證據組合的過程,只是證據組合的內容和形式、路徑和程序、方法和技巧因不同的證明對象而異,證明主體各有主見、各有取捨、各有招數和套路罷了。
從 1988 年至 2002 年的 14 年間,我國甘肅省白銀市有 11 名女性慘遭入室殺害的案件,部分受害人曾遭受性侵害。兇手專挑年輕女性下手,作案手段殘忍,極具隱蔽性,造成巨大的社會恐慌,稱為“白銀市連環殺人案”。警方重獎懸賞也一直未能破案。這裏的證明對象就是“白銀市連環殺人案的兇手是誰”。這個證明對象一確定,則與 11 名女性被害相關的所有事物,就都成為了這個證明對象的證據現象,包括 11 名被害人的屍體、現場收集的所有痕跡物證等等。儘管在案發現場曾收集到犯罪分子的指紋和 DNA,但當時囿於落後的技術,案件沒有實質性進展。2016 年 3 月,甘肅省公安廳重啓“白銀市連環殺人案”的偵查工作,確定了利用新科技手段對原有生物物證再利用的主攻方向。白銀警方建立 Y-STR 數據庫,大大便利了法醫對 DNA 的 Y染色體的檢測。警方在對所有在案犯罪嫌疑人的 DNA 和指紋進行錄入並與當年命案現場留下的DNA 痕跡進行比對時,發現與其中一名高姓行賄人的 DNA 有關聯,兇手應當就在其所在的城河村高氏家族中所有與之系同一父系的男性當中。這就大大縮小了偵查範圍。於是,警方對城河村高氏家族的所有男性進行了指紋和 DNA 採樣,很快發現該村 52 歲的村民高承勇的指紋和 DNA 與命案現場指紋和 DNA 的 Y 染色體均高度吻合,而那位高姓行賄人則是高承勇的堂叔。這時,確認高承勇就是罪犯的證據組合實際上已經完成了。經訊問,高承勇對在 1988 年 5 月至 2002 年 2 月間實施強姦殺人作案 11 起、殺死 11 人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由此案破。高承勇被以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搶劫罪、侮辱屍體罪數罪併罰判處死刑。
本案中所有的諸如血跡、指紋、精液等現場遺留痕跡,本身都是警方在犯罪現場所收集的生物證據。雖然它們與證明對象是以證據組合的形式存在的,但此時所能夠證明的,只是“兇手在現場遺留了血跡、指紋、精液”這樣的證明對象,還不是證明“某某是兇手”的證據組合。當然, 這些生物證據與兇手本人的血跡、指紋、精液等生物證據之間的證據組合關係,本就是以證據存在組合的形態客觀存在的,只是由於還沒有發現兇手本人,所以還不是“某某是兇手”這個證明結論的證據反映組合。帶有與現場遺留的指紋、DNA等完全同一的生物證據的兇手本人,雖然也是一個證據存在,由於還未成為破案警察的證據反映,故警察還不能完成證明“兇手”的證據組合。當警察查明高承勇的指紋、DNA與現場遺留的這些生物證據完全同一時,這個證據組合就完成了。即使高承勇在被訊問時不認罪 ,只要排除了其沒有作案時間、沒有殺人的行為能力、沒有排精能力這樣的可能性,就能確認其犯罪。
本案中通過 DNA 的 Y 染色體的檢測方法與現場遺留的犯罪嫌疑人的生物痕跡進行比對的科學技術方法,就是一種知識。DNA 的 Y 染色體的檢測方法是一種男性基因族譜的檢測方法。同一父系的所有男性個體,包括兄弟、父子、叔侄、堂兄弟和祖孫等,都具有同源的Y染色體。只要發現其中一人所有的 Y 染色體與現場痕跡中的 Y 染色體有關聯,則犯罪嫌疑人就應當是該家族同一父系的所有男性中的一個,只需要通過逐一核查其 DNA,就能找出這個人。而且,採集相關人員的 DNA 還可以與採集相關人員的指紋同步進行,進而從 DNA 和指紋兩個方面的同一認定,來確保不出現失誤。警方正是根據這樣的證據知識,用科學技術方法在白銀市民中進行“大海撈針”時有效地縮小的偵查範圍,將現場遺留的 DNA 的 Y 染色體的兇手,集中在城河村高氏家族中所有與高姓行賄人系同一父系的男性當中,運用科學技術知識進行了一次“甕中捉鱉”。這是對證據組合也是一種知識的組合的最好的詮釋。可見,警方“確定了利用新科技手段對原有生物物證再利用的主攻方向”的偵查思路(也就是證明路徑),是正確和高明的,效果也是明顯的。的確, 知識就是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