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不鼓勵甚至反對自衞反擊行為,對受害一方真的不公平、不正義嗎?_風聞
于公子-08-11 19:46
【本文來自《280斤店員被毆打拒不還手怕被認定為互毆,警方通報》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 中國朝代的名字不能用
- 請那位律師朋友科普一下:當初立法時基於什麼邏輯,有這個“被毆打者還手會被認定為互毆”結果??
06年我有被綁架勒索的經驗,當時沒敢拿起車上的wq,差點沒命、、、、、
如果再來一次,我一定不會等被加害後再來思考如何自我防衞
小弟試着講兩點意見:
1.法律都有自己的價值取向,如自由、秩序、平等、效率、正義等,不同的價值位階不同,在先的價值優於在後的價值受到保護,例如應當是商法較為優先的價值追求,而刑法較為優先的價值追求也是自由。
2.個人認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首要任務是維護社會穩定,因此該法較為優先的價值追求是秩序,當秩序與自由、正義等價值不可避免的發生衝突的時候,可以優先保護秩序價值。
3.我個人認為,當一方受到輕微不法侵害時,如果賦予其較大限度的自衞權,甚至是反擊權,實質上是放棄了秩序價值的優先性,而且優先保護正義價值,這與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價值位階相違背。
4.假設當一方受到輕微不法行為的侵害時,法律不但不反對甚至鼓勵自衞或反擊,能夠減少不法侵害的發生嗎?我覺得可能性不大,反而會激化雙方的矛盾、造成更嚴重的後果,本來只是輕微的肢體衝突很可能演變為流血衝突。
5.治安管理處罰法不鼓勵甚至反對自衞反擊行為,對受害一方真的不公平、不正義嗎?我看未必,首先如果是嚴重的不法侵害,自然是可以自衞反擊的,這是刑法的適用範圍。其次,受害方未實施自衞反擊行為,誰對誰錯、是非曲直一目瞭然,更有利於司法機關查明案情依法處理。再次,受害人的損失可以在調解過程中得到違法行為人的賠償(沒有標準,可以加倍),或者起訴解決(維權成本較高問題在此不作討論)。最後法律的權威來源於其確定性,如果違法必被究,無論法律後果嚴重與否,均能有效降低違法行為發生率,從而可以保護更多的不特定的人。
以上算是我的解答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