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打電話與他人理論後身亡!家屬索賠30萬,該賠嗎?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08-16 22:27
來源:江蘇新聞-2023-08/1619:121現實生活中
言語爭執時常發生
爭得臉紅脖子粗也大有人在
甚至大打出手
但若接打電話後
一方因身體不適死亡
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近日,鎮江句容法院就發佈了這樣一起案例
法院介紹,2022年9月份的一天,李大媽因外孫女上學期間被打一事,與對方家長小鄭進行電話溝通。此後沒過幾天,李大媽就不幸腦出血死亡。

李大媽的親屬認為,是小鄭的言語刺激和精神干擾導致李大媽死亡,要求小鄭承擔責任並賠償。而小鄭認為自己接打電話時言語平和,並未刺激李大媽,不同意賠償。經多次協商無果後,李大媽親屬一紙訴狀將小鄭訴至句容法院,要求賠償人身損害各項損失合計30餘萬元 。

法院經審理查明,事發當天,李大媽與小鄭總共進行了兩次電話溝通,通話時間均為50餘分鐘。雙方主要圍繞李大媽外孫女被打一事中,小鄭女兒是否參與打架、是否有錯、電話是否錄音等內容相互辯解。在第二次電話溝通結束後,李大媽因為身體不適住院,診斷為腦出血、高血壓三級(很高危組),出院後因為腦出血以及其他自身疾病死亡。

句容法院後白法庭法官吳未未表示:“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為侵權責任糾紛。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侵權行為、損害後果,且侵權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侵權責任的 前提是當事人一方有過錯,這個過錯是指普通人能夠預見的過錯 。本案當中,李大媽和小鄭兩次打電話,通話內容我們都聽過了,言語比較平和,也沒有侮辱、誹謗,甚至其他刺激性語言 。”

另外,在雙方的通話錄音中,小鄭多次表示“別激動”“不是不信你,準備向你道歉”“理解你的痛苦”等回應,是在合理限度的範圍內,不具有違法性 。
法院認為,按照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第一,小鄭對李大媽的死亡不具有過錯;第二,李大媽的死亡與小鄭打電話的行為之間不具有因果關係。法院因此駁回了李大媽親屬的全部請求 。
判決後,李大媽親屬不服,提起上訴。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吳未未表示:“這件事給我們一種啓示,不管是在生活當中,還是工作學習當中,遇到問題應該理性平和處理,不應該遇到問題就激動上火,這樣可能會出現一些不好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