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射瞎女童,不予立案就完了?_風聞
晨枫-军事撰稿人-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谈中08-21 06:29
江蘇沭陽縣8歲女童安安(化名)永遠地失去了她的左眼球。據極目新聞報道,今年7月1日,兩名騎電動車路過的13歲左右的男孩,持彈弓打傷了安安,事後他們倉皇逃離。司法鑑定結果顯示,安安左眼損傷,初評構成輕傷二級。此事因行為人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當地警方決定“不予立案”。
女兒失去了寶貴的左眼(因為不危及生命,所以是“輕定位”),家長只得到警方出具一份不予立案通知書和一份鑑定意見通知書。這兩份司法文件都沒有提及肇事者的姓名和年齡。安安的母親司女士表示:事發之後,兩名男孩的家長一直都沒有現身,雙方連面都沒有見過,聯繫方式也沒有。
當地警方因為肇事者未成年而不予立案的決定,的確是“合法”的,但未成年人犯罪不是無條件免於刑責。2020年中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安安因故意傷害而失去左眼,因為不危及生命,所以是“輕傷定位”。是否實質上符合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不因由警察判斷,應該由專門的未成年人法庭決定。
中國法律裏沒有未成年人法庭,應該設立。這與成人法庭不同,不公開審理,而且專門受理未成年人案件。對於符合刑事訴訟法條件但未成年肇事者,警察應該立案,交由未成年人法庭受理,判刑的關到專門的未成年人矯治機構,特別惡劣的,在成年後轉入普通監獄繼續服刑。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確:“未成年人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民法典》的規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監護人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包括賠禮道歉、經濟賠償等。
對於安安的情況來説,兩名未成年肇事者情節不可謂不嚴重,但到目前為止,並未受到專門的矯治教育,監護人也未提供賠禮道歉或者經濟賠償。
從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出發,監護人公開賠禮道歉、經濟賠償是不妥的,這等於暴露了未成年肇事者的身份。監護人不公開但直接向安安和安安家長賠禮道歉、經濟賠償也未必妥當,同樣有暴露未成年肇事者身份的可能。
應該做的是由警方或者律師作為中間人,傳遞賠禮道歉和經濟賠償。
但警察“不予立案”就到此為止是不對的。
未成年肇事者在一定的門檻之下不需要承擔刑責、需要保護,這是對的。但未成年受害者何嘗不需要保護和公道?單方面保護未成年肇事者完全無視了良知和公眾安全,十分不妥。即使不宜認定這兩個未成年肇事者是“壞胚子”、“長大一定是犯罪的料”,對於這樣惡劣的行徑不予任何懲戒,也是不利於他們正常成長的。
在未成年惡性犯罪問題上,警察切不可不作為。中國的未成年人司法和懲治體系需要完善起來。這方面,西方有現成經驗,不妨借鑑。未成年人保護制度本來就是舶來品,不妨把未成年人懲治制度也一起舶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