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蘭達法則在中國不適用,因為我國刑法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有如實供述的義務_風聞
战忽五处-司法民工~08-22 08:14
【本文來自《訂婚回門宴後婚房發生關係,第4天女孩控告被強姦,家屬稱女方想要20萬和房本加名》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 皇城根下刀筆吏
- 這個案子估計要火。我看了新聞報道全文,僅從法律角度來説,主要是因為男方自己在電話中承認了強姦,被準丈母孃給錄了音。
從司法機關的辦案角度來講,如果男方認了,則一般都會把流程走下去。
細心的朋友應該還能看到另外一句話,即辦案民警説,這個男的説“我願意承擔這個責任”。前邊的錄音大致相當於認罪,後邊這句話屬於認罰。一旦你自己認罪認罰,哪怕後來又反悔,也不一定能翻案。
西方普通法實踐中有另外一句話,叫做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所説的一切都將成為呈堂證供。雖然中國沒有沉默權一説,但是如果警察在詢問你時,沒有對你進行刑訊逼供,而你自己主動認罪認罰,則你主動認罪認罰的這些內容,都將成為日後對自己非常不利的證據。
警方本來是想和稀泥,覺得他們倆已經訂婚,只要男方滿足女方要求,把房子給女方加上名,警方便準備以這個為由不進行處理。但沒成想,男方沒有給女方加上名,所以只好把流程走下去。
其實,從理論上來講,訂婚和結婚不太一樣。
結婚後,夫妻雙方有發生性關係的義務。婚內強姦的判例,一般只針對兩人已經鬧離婚的情形,比如其中一人已經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但是離婚案件還沒審完。在這種情況下,有婚內強姦一説。
但是,在沒有鬧離婚的情況下,司法實踐中幾乎沒有判決婚內強姦的案例。
而訂婚不等於結婚。
個人的理解是,當地警方本來可能是想通過訂婚+房子給女方加名的方式,來達到一種樸素的理解,即在這種情況下,兩人似乎跟已然結婚沒有本質區別,以此模糊處理案件,化解糾紛。但是,由於房子最後沒加名,而公安的立案流程有時間要求。在時間到達之後,公安不得不把這個案件進行了立案處理。
案件走到這一步,個人認為男方想要脱罪的話,難度很大。
當然,吃瓜羣眾關心的不是這些。現在,男女對立很嚴重,而男女對立的核心原因,是男女之間的利益衝突變得很嚴重。由於結婚自由、離婚自由,且由於結婚成本很高,離婚時財富分割成本很高,加上傳統婚姻神聖觀念的不斷消減,婚姻已經成為男女雙方合法套利的重要場所和媒介。
如果像傳統時代那樣,兩人結婚後原則上無法離婚,則不論結婚成本多高,任何一方都無法獲利。因為沒有離婚,便沒有財產分割。但現在,離婚自由是重要原則之一。只要婚姻中存在隨時退出機制,在婚姻中付出少的一方,便可以通過退出婚姻而套利。
如果像傳統時代那樣,兩人結婚後原則上無法離婚,則不論結婚成本多高,任何一方都無法獲利。因為沒有離婚,便沒有財產分割。但現在,離婚自由是重要原則之一。只要婚姻中存在隨時退出機制,在婚姻中付出少的一方,便可以通過退出婚姻而套利。
因為TA已經失去了生存能力。
婚姻這種制度,我覺得早晚會成為相當部分男女鄙棄的東西。一部分男的可能認為,結婚虧大了。一部分女的可能認為,結婚虧大了。逐漸的,婚姻將成為小眾事物,即可能只有一小部分人願意選擇婚姻,其他的都不願進入,靠着戀愛、契約、自覺自願等維繫男女關係。
1.米蘭達法則(沉默權)在中國不適用,因為我國刑法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有如實供述的義務。
2.強姦罪是公認的“口袋罪”,因為是否“自願”全憑女方説了算。所以,對於具有情侶、同居、ons、嫖娼等情形的強姦案,法院對女性是否被強迫是不會單看女方的陳述的,會結合兩人關係、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傷情等進行綜合判定。
3.關於男方自認的問題,這個不太可能成為法院認定男方承認強姦的直接證據。只要遇到一個好點的律師,講清楚自己當時承認的緣由和前因後果,法院結合上述第2點的調查結果,會做出一個相對客觀的定論。法院判決不構成強姦宣告無罪的判決書網絡一搜一大把,論述、論證都十分嚴密精彩。
4.不論法院是否認定強姦,兩人的婚是肯定結不成了的。相反,如果一旦被法院認定不構成強姦,女方反而會有誣告陷害的嫌疑。所以案件到了這一步,女方這邊肯定一口咬定是被迫的。
5.新聞寫到的民警前期想調解不立案之類的,我是不太相信這是公安機關的官方説法,及時是個別民警私下和記者説的,肯定是也會否認的。刑事立案是很嚴肅的事情,不能以是否加名來斷定是否構成犯罪,也不能把刑事案件搞成民事糾紛給隨意調解掉,這個辦案民警説的話,兩頭都是錯。這個辦案民警大概率會為自己私自接受記者採訪而後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