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戀愛分手後Ta送的財物要還嗎?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08-23 13:34
來源:法治日報
“520”的承諾張口就來,
“520”的紅包隨手就發,
濃情蜜意時“拿去花”,
一拍兩散時“明算賬”。
戀愛時頻繁轉賬“對你愛愛愛不完”,
一朝分手鬧到法院“愛情就像一陣風”……
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戀愛雙方分手後因返還財物引起的贈與合同糾紛。法院認為,戀愛雙方因表達愛意的消費及贈送手機係為增進感情的贈與,即使戀愛終止,也無需返還。
小鐘與小陳於2022年8月通過網絡認識,同年10月份雙方交往建立戀愛關係,小鐘通過微信4次向小陳轉賬9900元讓其自行購買蘋果手機,並綁定微信親屬卡讓小陳消費2375.97元。
相戀2個月後,兩人提出分手。小鐘認為,分手後小陳應當返還戀愛期間的轉賬錢款故訴至法院。小陳辯稱,雙方在戀愛過程中互有花銷,小鐘主動自願花銷錢款應當為贈與行為,雙方之間並無婚約,因此無需返還錢款。
一審法院認為,在戀愛期間,男女為增進感情相互給付一定財物的行為極為常見,情侶之間向對方以特定額度給付金錢,此類開銷的根本目的在於向對方表達愛慕之意及維繫、發展當下情感,具有極為鮮明的感情色彩和特定性質。
雖然小鐘、小陳雙方戀愛關係存續時間不長,但從聊天記錄可證實購買手機是小鐘戀愛期間以增進感情送禮物為由的自願贈與,小陳使用親屬卡或小鐘購買物品的消費數額、時間並沒有明顯超出日常人情交往範疇,故小鐘表達愛意的消費及贈送手機系其以增進感情的贈與,戀愛終止後,小鐘請求被告返還無法律依據,一審法院還駁回原告小鐘的全部訴訟請求。
小鐘不服一審判決,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認為,本案繫戀愛雙方分手後因返還財物引起的贈與合同糾紛。戀愛期間的男女雙方為增進感情、挽回愛情,發生財產往來屬於正常現象,對於其中具有特殊含義或金額較小的給付,應當視為雙方表達愛意的普通贈與行為。
本案中,小鐘上訴主要系請求小陳歸還9900元購買手機的款項。二審法院查明,2022年11月15日小鐘和小陳正在鬧矛盾,小鐘為挽回愛情,分四次自願向小陳轉賬9900元。該行為屬於以戀愛為目的的普通贈與,小陳已經收到該轉讓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小鐘的贈與行為完成並生效,不可撤銷。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據此判決駁回小鐘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法官心語】
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日常生活消費、相互贈送的小物件是雙方維繫感情的必要支出,此類小額財產贈與屬於無償贈與行為,即使雙方結束戀愛關係,贈與物也應歸受贈人個人所有。但對於大額支出,如有證據證明系附條件的贈與,如結婚為前提等,若雙方結束戀愛關係,出資一方可要求返還。因此,金錢不是衡量感情的唯一標準,更不是表達愛意的唯一方式,為避免分手後產生經濟糾紛,戀愛時一定要保持理智,不要被愛情衝昏頭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