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走私淫穢物品罪的認定和處罰,變走私普通貨物罪案例解析_風聞
刑辩法律圈-08-23 09:42
導讀:在刑事案件中,怎麼分辨是否屬於淫穢物品,怎麼確定主觀明知?2023年8月18日智豪律師團隊討論一起律所承辦的李某涉嫌走私淫穢物品罪的辯護。
在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的全所律師集體討論會上,律師們就李某涉嫌走私淫穢物品罪的辯護觀點進行了全面討論。
首先就淫穢出版物的鑑定標準進行了討論。《關於認定淫穢及色情出版物的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淫穢出版物是指在整體上宣揚淫穢行為,具有下列內容之一,挑動人們的性慾,足以導致普通人腐化墮落,而又沒有藝術價值或者科學價值的出版物:(一)淫褻性地具體描寫性行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二)公然宣揚色情淫蕩形象;(三)淫褻性地描述或者傳授性技巧;(四)具體描寫亂倫、強姦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過程或者細節, 足以誘發犯罪的;(五)具體描寫少年兒童的性行為;(六)淫褻性地具體描寫同性戀的性行為或者其他性變態行為,或者具體描寫與性變態有關的暴力、虐待、侮辱行為;(七)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對性行為的淫褻性描寫。
涉案書籍不屬於淫穢出版物。書籍內容只有一小部分內容疑似淫穢情節,且均經過作者模糊處理或者馬賽克處理。書籍中所涉及的疑似淫穢情節在整本書中所佔篇幅極小,涉案書籍中對涉及疑似淫穢情節的表達、刻畫極其隱晦。涉案書籍系合法出版物,在中國台灣可正常流通。
此外,律師們還就鑑定機構和鑑定人的資質進行了討論,以確保鑑定結果的權威性和可信度。
在共同犯罪問題上,律師們強調了各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明知程度,以確定各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的責任和作用。
在明知問題上,律師們提出了多種證明方法,包括詢問李某、收集證人證言、審查相關證據等,而現有證據是不能證明李某是明知謝某從事的行為是走私行為的,李某是通過謝某在網絡平台的廣告宣傳才認識、接觸到的謝某的,謝某曾對李某承諾“只要不是政治類書籍都可以運送,而且包通關”。
最後,律師們還就書籍本數的計算問題進行了討論,在認定走私書籍的數量上,緝私局沒有按謝某寄給李某的快遞包裹所含的書籍本數進行計算,而是以儲藏在李家中的書籍總量進行計算,也沒有對走私的書籍和未以走私獲得的書籍(比如閒魚、同城)進行區分,而是一概而論,籠統計算。
通過這些討論,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張智勇主任希望能夠為李某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並幫助李某成功獲得改判。
最後,張智勇主任分享1個涉走私淫穢物品罪變為走私普通貨物罪的案例:
案件類型:不知走私物品中存在淫穢物品
經法院審理查明:林某受僱於“香港楊老闆”,負責接貨從香港走私進口的盜版光盤等工作,香港老闆以一般貿易方式向佛山海關處申報進口貨櫃瀝青,被發現瀝青桶裏藏着盜版光盤,其中部分光盤屬於淫穢物品,李某按照指示準備接貨時被抓。林某雖受僱負責接貨等,但其主觀上是不明知走私的光盤中有淫穢物品的。
法院判決結果:不構成走私淫穢物品罪,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

編者按:智豪特色集體討論制度
智豪向社會各界鄭重承諾:本所承接的刑事案件,均由律師專業團隊集體討論,共同制定團隊辯護代理方案。
討論時間:每週五下午。
討論團隊:全所專業律師以及專業人才,彙集西南政法大學教授、法學博士、法學碩士等專業力量,討論律所承接的所有刑事案件,制定團隊辯護方案。
討論步驟:分析事實證據——探討法律適用——研究實戰技巧——論證辯護觀點——制定辯護方案。
討論宗旨:團隊發揮集體智慧,全力以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