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時代下,美最高院關於圖片版權合理使用的新判決有哪些啓示?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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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攝影師戴建峯自己拍攝的圖片因“侵權”被視覺中國索賠上了熱搜。近來美國最高法院在圖片版權的案件中,根據版權法的合理使用制度進行了判決,亦引起業界廣泛爭論。**版權使用問題越來越成為各國知識產權領域關注的重點。
走出去智庫**(CGGT)特約專家、金杜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部國際合夥人宋海燕認為,在生成式人工智能不斷發展的背景下,美國最高院的判決可能對與人工智能有關的版權訴訟產生連鎖影響。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通常通過爬取和學習互聯網公開提供的大量資源而生成作品,由於其訓練數據中包括受知識產權保護的作品及其他內容,其生成內容很可能與原作品基本相似,從而面臨着侵害其版權的風險。雖然一些人工智能開發者通常依賴合理使用原則進行抗辯,但美國最高院的判決意味着利用該原則進行抗辯的風險大為增加****。**
美最高院如何認定版權的合理使用?今天,走出去智庫(CGGT) 刊發金杜律師事務所宋海燕、尚文迪的文章,供關注知識產權保護的讀者參閲。
正 文

文/宋海燕 尚文迪
金杜律師事務所
引言
2023年5月18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安迪·沃霍爾視覺藝術基金會訴戈德史密斯一案(Andy Warhol Foundation for the Visual Arts, Inc. v. Goldsmith,以下簡稱為“Goldsmith案”)作出裁決,判決已故藝術家安迪·沃霍爾(Andy Warhol)根據已故歌手普林斯(Prince)的照片創作的一系列絲網印刷作品侵犯了攝影師林恩·戈德史密斯(Lynn Goldsmith)的版權。[1]
該判決在法律界和藝術界都引起了軒然大波,以至於幾個月後,法律學者和藝術界人士仍在繼續爭論該判決的合理性。同時,在生成式人工智能(Generative AI)正成為社會討論熱點的背景下,有學者認為該判決可能會對與人工智能相關的版權訴訟產生深遠影響。[2]本文將梳理該案件的訴訟過程及裁判要點,並簡要分析該判決對生成式人工智能相關版權訴訟的影響。
01、背景介紹和訴訟程序
2017年,安迪·沃霍爾視覺藝術基金會(Andy Warhol Foundation for the Visual Arts,以下簡稱為“AWF”)向紐約南區地方法院起訴攝影師戈德史密斯,請求法院作出其不侵犯被告的版權或沃霍爾的系列作品構成合理使用(Fair use)的宣告性判決。本案的背景概括如下:
1981年,《新聞週刊》(Newsweek)聘請戈德史密斯拍攝歌手普林斯,並將該照片刊登在其關於普林斯的雜誌報道中。1984年,戈德史密斯授權《名利場》(Vanity Fair)一次性許可使用她拍攝的一張普林斯的照片,以作為“插圖的藝術參考(Artist reference for an illustration)”。隨後,受《名利場》的聘請,沃霍爾根據戈德史密斯的照片創作了一幅紫色的絲網印刷的普林斯肖像作品,該作品被刊登在《名利場》1984年11月刊上。然而,在戈德史密斯不知情的情況下,沃霍爾又根據該照片另外創作了15幅普林斯系列作品(這16幅作品一起被稱為“普林斯系列”),其中就包括本案中涉嫌侵權的作品《橙色普林斯》(Orange Prince)。
2016年,《名利場》的母公司康泰納仕(Condé Nast)為紀念當年去世的普林斯製作了一期特刊,在獲得AWF的授權許可後,刊登了沃霍爾創作的這幅《橙色普林斯》作品。為此,康泰納仕向AWF支付了10,000美元,但並未向戈德史密斯支付費用。戈德史密斯認為這一行為侵犯了自己的版權,並通知了AWF。
隨後,AWF先行起訴了戈德史密斯,而被告戈德史密斯反訴原告AWF侵權。原告AWF認為,沃霍爾的作品並未侵犯被告的版權,其具有顯著的轉換性(Transformativeness)從而構成對被告原始照片的合理使用。被告則辯稱,沃霍爾未經許可使用其拍攝的照片構成了對其版權的侵犯。

圖1 戈德史密斯於1981年為普林斯拍攝的黑白肖像照,來源: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關於Goldsmith案的判決書,143 S. Ct. 1258 (2023)

圖2 沃霍爾於1984年為《名利場》雜誌創作的紫色絲網印刷的普林斯肖像作品,來源: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關於Goldsmith案的判決書,143 S. Ct. 1258 (2023)

圖3 AWF於2016年許可康泰納仕在特刊上刊登的《橙色普林斯》,來源: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關於Goldsmith案的判決書,143 S. Ct. 1258 (2023)
本案的訴訟程序概括如下:
紐約南區地方法院認為,根據美國《版權法》第107條[3]中判斷合理使用的四個要素,沃霍爾的該系列作品構成合理使用,並未侵權。其具體分析如下:
(1)使用的目的和性質:該系列作品的部分被捐贈給博物館,其盈利也被用於支持公眾視覺藝術,商業性質被淡化;同時沃霍爾的作品具有轉換性,存在區別於原始照片的顯著特徵,給原始照片賦予了新的表達,構成轉換性使用;
(2)版權作品的性質:雖然被告的原始照片屬於創造性作品,且並未發表,但被告已授權《名利場》發表文章時作為普林斯的形象參考使用。然而當二次創作作品構成轉換性使用時,第二項要素的參考重要性會被明顯削弱。故綜合而言,第二個要素對原被告雙方均非有利理由;
(3)使用佔版權作品的數量和質量:儘管沃霍爾最初使用的是戈德史密斯所拍攝的普林斯照片中普林斯的頭部和頸部線條,但他通過裁剪和壓平戈德史密斯的照片,從而去掉或儘量減少了照片中對光線、對比度、陰影和其他表現力的使用,故沃霍爾創作時去除了原始照片中幾乎所有可受保護的元素;
(4)使用對版權作品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因為沃霍爾和戈德史密斯的作品面對的是不同的市場,故前者的作品並不構成原始照片的市場替代品。
由此,紐約南區地方法院認為合理使用的四個要素中三個要素均有利於原告,並於2019年作出有利於原告AWF的簡易判決(Summary judgment)。[4]被告戈德史密斯對該判決不服,上訴至美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
美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作出了截然相反的判決,其認為合理使用的四個要素均有利於被告,即沃霍爾的該系列作品不構成合理使用,侵犯了被告戈德史密斯的作品版權。其具體分析如下:
(1)使用的目的和性質:上訴法院認為對該問題的判斷關鍵在於“二次創作的作品對其原始材料的使用是否服務於根本不同和全新的藝術目的,從而使二次創作有別於創作時使用的原始材料”,而僅僅將一位藝術家的風格強加於原始作品並不足以滿足這種區分標準。《橙色普林斯》與原始作品在廣義上都是視覺藝術作品,在狹義上是同一個人的肖像畫,具有相同的目的和功能;並且沃霍爾的作品對被告的原始照片並不構成轉換性使用,因為儘管沃霍爾的作品對戈德史密斯的照片中某些元素進行了刪減,但是其仍保留原始照片的基本元素;
(2)版權作品的性質:戈德史密斯的原始照片具有創造性和未發表性,沃霍爾的作品是否構成轉換性使用與該因素的分析無關,因此該因素有利於被告;
(3)使用佔版權作品的數量和質量:不論沃霍爾的作品對戈德史密斯的照片進行了何種改變,其仍保留了原始照片的基本元素;並且原告無法合理解釋為何沃霍爾的系列作品必須使用戈德史密斯所拍攝的普林斯的肖像照片,而非從其他渠道獲得的普林斯的肖像照片;
**(4)**使用對版權作品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儘管上訴法院基本認同紐約南區地方法院對原被告作品面對不同市場的判斷,但其進一步指出AWF的商業許可侵犯了戈德史密斯受保護的市場,即許可被告的照片“用於出版物的編輯目的和其他藝術家創作衍生作品”。
由此,上訴法院於2021年推翻地方法院的判決併發回重審。[5]原告AWF對該判決不服,隨後將此案提交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02、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的重點問題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集中於審理判斷合理使用的第一個要素,**即“使用的目的和性質,包括此類使用是否具有商業性質或用於非營利教育目的”,僅考慮該要素是否有利於AWF對康泰納仕的商業許可行為。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多數意見認為,第一個要素有利於被告戈德史密斯。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強調判斷第一個合理使用要素應從客觀出發:判決書中指出,“第一個合理使用因素考慮的是對版權作品的使用是否具有進一步的目的或不同的性質,這是一個程度問題,而不同的程度必須與使用的商業性質相平衡”。儘管在先前Campbel v. Acuff-Rose Music,Inc.[6](以下簡稱為“Campbel案”)這一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判決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定2 LIVE CREW對Roy Orbison的《Oh,Pretty Woman》的模仿構成“轉換性使用”而成立合理使用,其認為模仿雖然具有商業性質,但新用途的目的和特徵與原始目的顯著不同。然而,在本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提高了Campbel案的標準,否定“任何為原始材料添加新的美學或新的表達方式的二次創作都必然具有轉換性”的觀點,認為法官不能從藝術家的角度判斷作品具有轉換性,不能僅僅取決於藝術家所表達或感知的意圖,也不能過多考慮從作品中得出的意義,而應從客觀視角衡量二創作品利用原創作的目的與性質,與原創作者的排他使用權間的利益平衡。
因此,****當新作品的商業性質無可爭議,並且新用途的目的與原始作品的目的基本相同時,需要有額外的理由來滿足第一個合理使用因素。****由此,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主要從使用的目的和性質兩方面分析第一個要素有利於哪方:
****1.目的:AWF對康泰納仕的許可使用行為與戈德史密斯使用照片的行為目的相同
本案中,1984年和2016年的出版物都是刊登普林斯的肖像並説明普林斯的故事,兩次使用照片或作品的環境不是“獨特和不同的”。因此,這兩次使用行為具有基本相同的目的。該行為使得《橙色普林斯》構成對戈德史密斯原始照片的市場替代,這種相同的複製對原作品版權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2.性質:AWF對康泰納仕的許可使用行為具有商業性質
AWF以10,000美元的價格將《橙色普林斯》授權給康泰納仕,將照片刊登在雜誌中出版,該許可毫無疑問是商業性的。
綜合來看,目的和性質兩個因素——戈德史密斯的照片和AWF 2016年對《橙色普林斯》的許可具有實質上相同的目的,以及AWF對戈德史密斯照片的使用具有商業性質——都不構成合理使用。由於AWF沒有進一步補充提供額外的令人信服的理由,法院認為該作品的用途並未通過合理使用的轉換性測試。
最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2023年5月18日以7:2多數通過裁決,裁定沃霍爾對戈德史密斯的照片的使用侵犯了其版權,不受合理使用保護。[7]
03、評論:對與生成式人工智能有關版權訴訟的啓發
Goldsmith案判決生效幾個月以來,有關討論和爭議持續不斷,贊成和批評兼而有之。[8]其中,引人關注的是,該判決在生成式人工智能不斷發展的背景下,可能對與人工智能有關的版權訴訟產生連鎖影響,而該影響不利於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利用合理使用制度進行抗辯。[9]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通常通過爬取和學習互聯網公開提供的大量資源而生成作品,由於其訓練數據中包括受知識產權保護的作品及其他內容,其生成內容很可能與原作品基本相似,從而面臨着侵害其版權的風險。在Goldsmith案判決作出之前,一些人工智能開發者通常依賴合理使用原則進行抗辯;[10]但在該判決之後,合理使用抗辯的證明難度大幅度提升。
例如,在近期兩起廣受關注的AI案件——Getty Images訴Stability AI案[11],Andersen等多位視覺藝術家訴Stability AI的集體訴訟案[12]中,原告均訴稱Stability AI未經許可複製和抓取了大量圖像,其中包括原告受版權保護的圖像,侵害其版權。Goldsmith案判決為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的抗辯帶來了困境:其將面臨如何證明兩張相似的照片被用於不同的目的,即新作品並未與原作品在市場上形成競爭或替代性關係;如果無法證明,其使用受版權保護的圖像就可能構成侵權。對於原版權人來説,圖庫攝影師一般很容易證明新照片與原圖庫照片具有競爭關係,記者很容易展示人工智能生成的文本可以替換新聞文章;而對比到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而言,其舉證難度顯然更高。
實踐中,已經有作者援引Goldsmith案判決以對抗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作為訓練數據的行為:7月18日,美國作者協會和8,000多名作者簽署了一封致OpenAI、Alphabet、Meta、Stability AI、IBM和Microsoft的公開信,呼籲在訓練AI時使用受版權保護的材料應徵得作者同意、獲得授權許可並給予公平補償。[13]這封信中引用了Goldsmith一案,並指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高度商業性與合理使用制度相悖”。
儘管Goldsmith案的判決為針對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侵權訴訟提供了有利於原版權人的導向,但這並不意味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產品一定構成侵權:
一方面,判斷合理使用的因素仍很複雜,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始終強調“轉換性使用”的重要性,平台對其生成內容是否具有足夠的“轉換性”仍有充分的論述空間;
另一方面,在該判決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強調要構成合理使用,新作品與原作品的目的需有明顯不同,如果服務提供者能夠明確回答將受版權保護的材料納入訓練數據的目的與原始作品的目的有本質區別,就有可能構建一條合理使用的路徑。
結語
Goldsmith案作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暌違將近30年對版權法合理使用的判決,其本身具有顯著的指導意義;而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發展的時代背景下,該判決對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未來產生了重大影響,並凸顯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服務提供者和用户面臨侵權訴訟的風險。目前,上述與生成式人工智能Stability AI有關的訴訟案件均未審結,Goldsmith案判決究竟會對與人工智能版權相關訴訟產生何種影響,仍需我們持續關注。
腳註:
[1] Andy Warhol Found. for the Visual Arts, Inc. v. Goldsmith, 143 S. Ct. 1258 (2023).
[2] Edward D. Lanquist, Jr, Dominic A. Rota, The Impact of the Supreme Court’s Goldsmith Decision on Copyright Enforcement Against AI Tools, JDSUPRA, https://www.jdsupra.com/legalnews/the-impact-of-the-supreme-court-s-7317432/, last visited on August 16, 2023.
[3] 17 U. S. C. §107.
[4] Andy Warhol Found. for the Visual Arts, Inc. v. Goldsmith, 382 F. Supp. 3d 312 (S.D.N.Y. 2019).
[5] Andy Warhol Found. for the Visual Arts, Inc. v. Goldsmith, 11 F.4th 26 (2d Cir. 2021).
[6] 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 510 U.S. 569, 114 S. Ct. 1164 (1994).
[7] 該判決的少數意見提出異議,主要集中在集中在戈德史密斯的照片和沃霍爾的絲網印刷圖像之間的藝術批評和藝術歷史區別上,認為沃霍爾的作品無疑具有轉換性。而限制合理使用的界限,很可能阻礙創作進步,損害創作自由。
[8] Artnet評論員本·戴維斯(Ben Davis)肯定該判決,認為該判決否認“名人藝術家例外(celebrity-artist exception)”,參見Ben Davis, Why Andy Warhol’s ‘Prince’ Is Actually Bad, and the Warhol Foundation v. Goldsmith Decision Is Actually Good, Artnet, https://news.artnet.com/opinion/warhol-foundation-v-goldsmith-fair-use-2311801, 2023年8月7日訪問;
美國公民自由聯盟藝術審查項目主任瑪喬麗·海因斯(Marjorie Heins)反對該判決,認為該判決是“災難性的錯誤(disastrously wrong)”,因為根據其適用的商業和非商業使用的區別,“藝術家、經銷商、策展人、收藏家等藝術界人士都必須逐案猜測,一件一開始被視為合理使用的創意作品是否會因展示、銷售或營銷方式的不同而失去版權法的保護”,參見Peter J. Karol, After Warhol, Artforum, https://www.artforum.com/slant/the-transformative-impact-of-warhol-v-goldsmith-90667, 2023年8月7日訪問。
[9] See Jonathan Bailey, What the Warhol Ruling May Mean for AI, Plagiarism Today, https://www.plagiarismtoday.com/2023/05/23/what-the-warhol-ruling-may-mean-for-ai/, last visited on August 7, 2023.
[10] See James Vincent, The scary truth about AI copyright is nobody knows what will happen next, The Verge, https://www.theverge.com/23444685/generative-ai-copyright-infringement-legal-fair-use-training-data, last visited on August 7, 2023.
[11] Getty Images (US) Inc. v. Stability AI Inc., No. 23-cv-135) (D. Del.).
[12] Andersen, et al. v. Stability AI Ltd., et al., Case No. 3:23-cv-00201-WHO (N.D. Cal.)
[13] Brian Fung, Thousands of authors demand payment from AI companies for use of copyrighted works, CNN, https://www.cnn.com/2023/07/19/tech/authors-demand-payment-ai/index.html, last visited on August 7, 2023.
感謝王默、趙怡冰對本文作出的貢獻。
來源:金杜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