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留置會判緩刑嗎?律師解析無罪案例_風聞
刑辩法律圈-08-24 09:17
作者: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
隨着公眾對醫療系統爆出的貪腐、藥價虛高、過度醫療等話題的關注度不斷攀升,司法實踐對醫療反腐的打擊力度也在不斷增強。這讓我回想起我曾經辦理過一起醫生涉嫌貪污的案子,當時在醫療圈也引起了不小的震動。這位前醫生名叫李響(化名),是一家有名醫學雜誌的編委,同時也是某大型三甲醫院某著名醫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他因涉嫌在擔任某學術刊物和承辦某大型學術會議期間以虛開發票的方式被指控套取現金300餘萬元而被一審法院認定構成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
一審判決作出後,我臨危受命擔任其二審階段的辯護律師,這“臨危受命”中的“危”字在這個案件中有兩層含義,第一層是李響的自由之“危”,一審法院認定李響佔有的資金系經過有關部門的批准和備案的國有資金,且李響系公立醫院的教授,該公立醫院是事業編制,因此李響的行為應屬貪污,而貪污罪的法定刑是相當之重的,李響重返自由之路道阻且長;第二層則是李響的生命之“危”,李響當醫生時頗有名望,也救活了很多重症患者,但往往醫不自醫,李響在看守所羈押時竟被查出來患有癌症,看守所雖有救治措施,但其效果微乎其微,而司法機關又拒不同意對李響變更強制措施,若二審仍是維持,李響在監獄獲得有效醫治的可能性仍要打個問號。
收到一審判決後,李響可謂萬念俱灰,但基於醫者治病救人的本能,他對自己被“宣告死亡”的結果仍抱有一絲絲幻想,帶着這一點絕處逢生的期冀,他帶信給家屬,“律師和醫生一樣,沒有全科醫生,更不可能有全能律師,我深知專業的重要性,你一定找重慶專門打刑事案件的律所主任,讓他來代理二審”,於是,經朋友介紹,家屬開門見山:“智勇主任,您專辦刑事大要案,我這個案件雖小,但性命攸關啊”,我知道,這沉甸甸的四個字,猶如千鈞壓力。萬幸的是,我沒有辜負李響和家屬的期待,在二審階段成功將貪污罪變更為職務侵佔罪,併為李響爭取到了緩刑,讓李響在我介入的幾個月後,重獲自由。

集體討論定方向
接受李響家屬的委託後,我第一時間進行了閲卷。經過對一審證據以及法院認定理由的反覆斟酌與考量,我認為李響的案子若不改變貪污罪的定性,想要改變量刑是幾乎不可能的。由於李響涉嫌貪污的手段為“利用會議”,我決定從會議性質方面入手展開攻勢——學術討論會到底是個人合夥召開還是屬於單位籌辦,會決定李響的行為定性是貪污或者不是貪污。李響的行為到底是不是職務行為,是否有利用職務之便,首要解決的就是這個會議性質問題。
為了夯實這一辯護思路,豐富辯點,我將李響的案子提交我們律所每週五下午的全體律師討論大會,並讓同事們既扮演辯護人,也扮演公訴人,時而針鋒相對,時而攜手並進,各抒己見,迸發火花,為我們的辯護注入新鮮的活力與血液。“每案必議”作為智豪律所的特色招牌,已經風雨無阻、雷打不動的堅持十餘年,力求讓每個刑事案件都儘可能地享受到集體智慧和團隊資源,這是一份對公眾的承諾,更是一份責任。當事人將自己的前途、自由,甚至是生命交到了我們刑辯人手上,我們還有什麼理由不竭盡全力,更沒有理由去辜負當事人如山的信任!
我站在會議室的正中央,通過提前做好的ppt,逐一提出了關於李響案件的辯護觀點。台下一張張專注的臉孔望着我,我知道,我必須要集合全所的智慧與經驗、把這個案子辯得清清楚楚,才能讓李響教授免除牢獄之災。
“各位同事,我作為李響教授的二審辯護律師,如果不提出與一審律師不同的新觀點,不收集一審法院採納的證據之外的新證據,甚至有可能二審不會開庭,更不要説拯救我們的當事人於水火之中了!我的當事人李響教授,他是一位對消化科專業有着深厚研究和傑出貢獻的醫學專家,妙手回春造福了很多病患,他自己現在也患有重病,空有良好的醫療資源,但卻無法得到最好的醫治,讓我心裏非常難受。誠然,他在這起案件中確實有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我們的刑法必須是罪責刑相適應,就李響教授被控告佔有學術會議公款的情況,一審認定為貪污罪肯定是錯誤的。李響教授有罪,但並非應被定性為貪污,量刑6年實在太重。現在,我們不僅是他的辯護律師,更是他的“醫生”,希望智豪律所的全體同事把這次討論當成是對一名絕症患者的集體會診,找到二審辯活回春的辦法!”
我停頓了一下,掃視了一下在場的同事們,他們的眼神裏充滿了專注。我繼續説道:“首先,本案的犯罪對象不是國有資金,因此不構成貪污罪。李響教授所利用的學術會議,雖然是由某華醫學會某病分會主辦的,會議經費卻是源於廠家贊助,這符合市場規律和學術界的慣例。在大型學術會議中,廠家通常會提供一定的贊助以提升其品牌形象和社會影響力,這是一種市場行為,不是某公立醫院提供的資金。資金並不屬於國有資產和公共財物,怎麼構成貪污罪呢。”
會議室中開始出現了議論聲,“資金定性這種原則問題,紀檢監察部門如此強大,檢察院也照單起訴了,一審法官難道沒搞清楚嗎?二審改判率這麼低,想要在二審減刑是不是很難”,我稍微停頓了一下,然後繼續説道:“其次,即使這筆資金被認為是國有資產,但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有直接管理、經營和處置國有資產的履行公務的人員才能構成貪污罪。李響教授作為醫學專家參會,而非履行行政權利而參會,他參加學術會議並佔有會議經費的行為,並不符合這一條件。”所以,貪污罪也不能成立。
聽我説完第二點後,我看到同事們的神情逐漸從質疑轉變為肯定,我繼續説道:“公款性質與公務行為均應是貪污犯罪的必備要件,我們打算一一攻破,以罪名不成立為其進行辯護。同時,我也希望大家能夠從更多的角度和層面來豐富我們的辯護意見。例如,程序正義問題,李響教授向我陳述他在調查期間遭受了疲勞審訊,與此同時訊問人還以他的家人相威脅,逼迫其供認不屬實的事實。此外,我們還可以從他的個人情況和行為動機等方面來進行辯護。李響教授在當地是消化系統研究領域的知名專家,對於該領域的研究和實踐有着很大的貢獻。由於他的學術地位和貢獻,他被視為重點科研單位的核心人員。對於重點科研單位、重大科研項目關鍵崗位的涉案科研人員,司法機關通常儘量不使用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這是為了保護國家的科研利益,維護科研工作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我們的當事人正是符合這一規定的人員,他自己還患有癌症,如果真能取保候審,對他自己以及他的患者都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聽罷我的介紹,全所律師紛紛認為李響教授被判貪污罪確實不公,你一言我一語,有的找司法解釋、有的找最高法院刑事審判參考案例,有的尋找自己經手的類似案例,畢竟我們智豪律所辦理刑事案件已上萬件,案件種類多,數量大,自己的案例庫貢獻出來非常方便,大家興致盎然,激烈地探討起來,我堅信,個人的力量有限,集體的力量是無窮盡的,“三個臭皮匠賽過諸葛亮”,事實上,我們很多的受賄的、貪污的、濫用職權的職務犯罪刑事案件,就是在這種的羣策羣力下見到了曙光,逆轉了結果。關於李響案,從控方到辯方、實體與程序、從證據到法律適用,多個層面和角度豐富了我們的辯護意見。大家都有一個共同的目標——窮盡一切可能改判的途徑,為這名醫學專家爭取到公正的判決。
除了從資金的性質入手展開討論外,我們還探討了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判決的因素,例如該醫學專家是否具有佔有這筆款項的故意,以及他在佔有這筆款項時是否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他佔有的款項不少用於了科研項目等等。我指出,驅動李響教授作出對會議資金的佔有行為並非源自其主觀上的惡意,而是他本人和家人都面臨重大疾病造成的經濟壓力做出的不理智決策。我們應該明確,對於一個身患重病的人來説,他的行為是可以被理解和寬恕的。因此,我們應該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引導他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從而真正達到改造行為人的目的。因此,對他的處理應該是教育與懲戒並存,而不是單純為了懲罰而懲罰。

調查還原真相
思路已定,接下來就要思考實現既定思路的路徑。我決定首先前往當地進行調查取證。為此,我走訪了會議舉辦地,查看了會議的各項記錄,包括邀請函、合同、發票等書證。通過上述證據,我更加確信李響利用的會議雖然是由某醫學會主辦,但會議經費並非來自政府或公立醫院,而是源於三家醫藥公司的贊助,也就是説,被侵犯的客體並不是國有資產,而是贊助公司的私有資產。
為了進一步核實這一情況,我聯繫了提供贊助的公司,瞭解他們與會議主辦方的資金往來記錄。經過多次溝通,對方公司終於被我孜孜不倦的敬業精神打動,向我提供了相關的財務憑證,並表示如果司法機關要來核實,他們也會依法配合調查。這些文件清楚地顯示,贊助公司向會議提供了資金支持。這裏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刑法》第九十一條 本法所稱公共財產,是指下列財產:(一)國有財產;(二)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三)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如果我們的辯護止步於此,那麼二審法院仍然可能認定是公款。所以我又進一步落實了上述款項的具體走向,明確涉案資金系由贊助商直接支出,而主辦方僅對列支做賬,因此本案的主辦方對涉案款項並不存在實質性的管理、支配權,不符合將私人財產認定為公款的刑法規定。
基於上述調查結果,我認為貪污罪中所侵犯的客體應為國有資產的所有權,而本案的犯罪對象並不是國有資金,而是屬於私有資產。李響的行為雖然觸犯法律,但以貪污論處顯然存在重大錯誤,應當以職務侵佔罪對其定罪處刑。
此外,通過仔細核對銀行流水及相關賬目,我還發現李響並沒有完全非法佔有這些資金,其將其中一部分金額用於科研和雜誌有關的開支,即一審法院認定的佔有金額同樣有誤,依法應當扣減。

二審改判緩刑回家
上述新證據的出現,顯而易見,對我們辯方是非常有利的。但根據我的經驗來看,很多法院對二審突然出現的新證據並不那麼感冒,他們認為在一審沒有任何線索指向的情況下,這些彷彿從天而降的新證據並不那麼可信。確實,我從李響偵查階段的筆錄中也發現了這個問題,資金來源是多麼重要的一個事實,但李響在前前後後十餘次筆錄中,沒有一次提到這些錢是來源於贊助商的贊助。其在一審庭審中倒是如實陳述了,但顯然,一審法官認為他的這種説法完全就是“詭辯”,未予採納。
李響在原審的訴訟過程中,曾向他的一審律師反映過他遭受疲勞審訊以及被口頭威脅的情況,但他的一審律師認為他的説法並沒有相應的線索指向,根本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採納,因此並未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二審階段,李響也向我陳述過同樣的內容,我聽完後也覺得排除非法證據有難度,但有難度並不代表絕對不可行。很多事情,努力了之後可能結果仍舊不好,但絲毫不去爭取結果則是一定不好,不試試怎麼會知道呢?抱着這種只要百分之一的希望就要做百分之百的努力的想法,我依法向法院提出排除非法口供以及查看同步錄音錄像的申請,想要通過最真實的影像資料發現一些蛛絲馬跡。功夫不負有心人,在我連續幾天像去法院上班一樣、守着電腦看完了所有的錄像後,我驚喜地發現錄像顯示李響確實曾有過表達自己痛苦難耐的肢體動作,這樣的表現對於一個癌症患者而言足以達到“難以忍受的痛苦”的程度。
此外還有一個巨大的驚喜,我發現李響在第一次筆錄中明確提到款項系由贊助商支出的事實,但他剛説完,就被辦案人員粗暴打斷,説
“你覺得你編這些有意義嗎?有意思嗎?”
李響回答:“我不知道有沒有意義,但這是客觀事實,我想我應該跟您説清楚”。
“好,那我明確告訴你,你這種東拉西扯的態度,對你的案子一點幫助都沒有。以後這些沒有意思的廢話,我不想再聽到了”
李響悻悻的“哦”了一聲,並非常聽話的在之後的筆錄中對上述問題閉口不言了。
一審的證據顯現出了線索,和二審出現的新證據能夠相互印證,二審法院沒有不開庭的理由。我採取了多種合法的方式來表達我的觀點和訴求,包括提交書面申請、進行口頭申辯等。最終,法官同意開庭審理此案。
在二審庭審中,我詳細闡述了李響的行為並不構成貪污罪,而是職務侵佔罪的理由。同時,我也提出了對李響適用緩刑的建議。首先,我們需要明確的是,這起案件所涉及的資金並非國有資金。該學術會議是由某華醫學會某病分會主辦,但會議經費來源於廠家贊助,而非某公立醫院提供的資金。因此這筆資金不屬於國有資產。
其次,我從李響的主觀故意出發,提出李響作為一位醫學專家,舉辦會議自然需要與各地的醫生和學者進行交流,以推動醫學進步。會議期間,他由於過於專注於學術研究而忽視了一些瑣碎的行政管理細節,但他的疏忽與傳統職務侵佔行為中的故意佔有並不相同。如果用心良苦的學者因為誤解和疏忽而被定罪,這無疑是對學術自由的侵犯。我建議二審法院綜合考慮李響的主觀惡性以及其自身的健康現狀,對李響改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適用緩刑。
二審庭審中,支持公訴的檢察官反覆提出原審的判罰正確,但對我提出的新證據卻無法進行有力反駁。庭後,我再次向法院提出對李響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的申請,法官饒有深意的對我講,“張律師,快了,再等等,別心急”。我當時心想,我的當事人得了癌症,如果能早一天出來,就能早一天得到更好的醫治,我怎能不心急。但沒過幾天,我就真正理解了法官對我説的這句話背後的含義。李響的家屬給我打來電話,語氣中帶着哭腔,“張主任,太感謝您了,法院給我老公判了緩刑,看守所今天讓我們去接人啦!”
李響被釋放後,也第一時間撥通了我的電話,他説“張主任,我這一輩子救過很多人,但我的命,確實是你救的”。聽到這裏,我也不禁心頭一熱,之前所有的奔波與疲倦都在一瞬間消失了。真好,我救了一位救死扶傷的醫生,還好,李響得到了真正公平公正的判罰!
為公平正義而辯,為法律尊嚴而辯,這是每一位刑辯律師的責任與使命。即使外界對我們的職業有諸多不解,甚至有人説我們是犯罪分子的幫兇,這些負面的聲音從未影響我對刑辯事業的追求。我相信,終將有一天,公眾會真正認可刑辯律師對推動法治建設的價值,我們從不為違法犯罪代言,我們只為公平正義發聲!

最後,我分享一位前醫生涉嫌貪污罪、受賄罪被改判無罪的案例,希望對需要的律師同仁在辦案上有所幫助:
【基本案情】: 北京喬某醫學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喬某公司)欲從某港醫院內分泌科以每例人民幣800元(以下幣種同)的費用收集病例信息,被告人谷某某利用擔任某港醫院內分泌科主任的職務之便,在經辦該事項過程中,與被告人梁某某、羅某合謀,向單位謊報喬某公司收集每例病例信息支付的費用為200元,又私下以谷某某的名義與喬某公司簽訂每例600元的協議,將喬某公司本應支付給某港醫院的費用合計107488元截留。2012年6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谷某某在擔任某港醫院內分泌科主任及該院藥事委員會委員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某港醫院內分泌科醫生辦公室等地為本院醫生講課,並以“講課費”名義,先後收取某醫藥保健有限公司好處費13700元、某(北京)製藥有限公司好處費3600元、某(中國)製藥有限公司好處費101300元,合計118600元。
一審各被告人被判決罪名成立,但經二審法院審理,判決:上訴人谷某某無罪。上訴人梁某某無罪。原審被告人羅某無罪。
【二審裁判要旨張律師歸納如下】:
二審法院主要基於以下幾點理由改判三被告人無罪:
原審三被告私自簽訂研究協議獲取報酬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其理由主要有:
首先,從三人獲得報酬的款項性質來看。喬某公司針對二甲醫院800元每例的標準系該公司的內部標準,該款項屬於喬某公司所有,而不是貪污罪中利用職務便利侵吞、竊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的公共財物。
其次,谷某某、梁某某、羅某作為某港醫院內分泌科的醫務人員,並不具備主管、管理和經手任何公共財物的權力或者便利條件。
最後,在案證據顯示喬某公司與某港醫院開展的研究項目主要由谷某某、梁某某、羅某各自分工負責,均利用業餘時間進行上傳病例信息,在選取病例、報送數據過程中付出了體力和智力勞動,三人所得的報酬系源自喬某公司基於三人的研究工作而支付的對價。
谷某某有償接受邀請,在醫院內外講課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
雖然醫藥代表陳述邀請谷某某講課可以維持製藥公司的產品銷量,但谷某某的授課行為主要基於其系內分泌疾病治療領域的專家、學者,其在洽談以及講課的過程中沒有承諾、實施或實現藥企提出的請託事項,講課內容主要為內分泌疾病的理論知識,講課對象也並非完全針對本院醫生,不能直接提升或者保持特定藥品的銷量,**講課的性質應為學術交流活動,不能體現受賄罪權錢交易的本質特徵,**不構成受賄罪。
作者:張智勇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