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盟投資實務|中國企業投資東盟系列法律指南:泰國篇_風聞
走出去智库-走出去智库官方账号-08-25 22:05


據泰國投資委近期公佈數據顯示,2023 年上半年共收到891個投資促進申請項目,總價值高達3,644 億泰銖**(約103億美元),申請數量和金額同比分別增加18%和70%。目前,跨國公司已將泰國視為電子、食品加工、汽車等目標行業的製造和生產基地****,其中與電動汽車 (EV) 供應鏈相關的企業投資泰國已成趨勢。**
走出去智庫(CGGT)特約法律專家、中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侯彰慧認為,泰國優越的地理位置條件、龐大的內需市場、較高貿易自由化程度和強勁的經濟表現吸引了全球投資者赴泰國投資。但泰國的外商投資法律環境也處於快速的變化之中,中國投資者也可能受制於新的法律規則的要求,建議投資者在赴泰國投資以前,充分了解泰國的外商投資法律環境。
赴泰國投資需注意哪些法律規定?今天,走出去智庫(CGGT) 刊發中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侯彰慧、餘昕剛、許聿寧、吳亦維的文章,供關注泰國****投資的讀者參閲。
要 點

**1、**根據《泰國民商法典》,外國投資者可以以設立代表處、分公司、私人有限責任公司、公共有限責任公司、合夥企業等形式開展商業活動。出於商業活動自由度及公司治理便利性的考慮,私人有限責任公司是外國投資者最常選擇的投資形式。
2、****《泰國工業園管理局法》允許外國投資者在獲得工業園管理委員會批准的情況下,在工業園區內擁有土地用於工業活動。東部經濟走廊相關法案規定,在經濟特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機構及外籍人士被允許持有位於經濟特區內的、用於經營活動的土地所有權。
**3、**企業僱傭泰籍員工和外籍員工的比例不得低於4:1,即每僱傭4名泰籍員工,才能獲得1名僱傭外籍員工的名額。外籍員工的工作簽證由企業負責申請,企業申請的工作簽證數量還受限於其實繳註冊資本。但對於取得BOI證書或IEAT的企業,其僱傭外籍員工、申請工作簽證不受實繳資本和人數比例的限制。
正 文

**文/****侯彰慧、**餘昕剛、許聿寧、吳亦維
中倫律師事務所
近年來中泰關係全面深入發展,共建“一帶一路”更是將中泰關係提升至新階段。中國已連續多年位居泰國第一大貿易伙伴國,第二大直接投資來源國。泰國近年大力發展電器和電子工業、農業和食品加工業、金屬製造業、汽車和零部件製造業,在給予外國投資者投資優惠的同時完善本地的基礎設施和供應鏈體系,吸引大量中國投資者赴泰開展相關投資。
一、泰國外資准入規定
外國投資者在泰投資受泰國《外籍人經商法》規制。泰國《外籍人經商法》認定的外國投資者包括:
(1)非泰國籍自然人;
(2)在泰國境外註冊的法人;
(3)在泰國註冊的法人,同時滿足以下情形:
(i)50%以上股本或總資本由(1)或(2)持有的企業;
(ii)管理合夥人或管理人為(1)的有限合夥或普通合夥;
(4)在泰國註冊的法人,其50%以上股本或總資本由(1)(2)或(3)持有。
外國投資者受到的市場準入限制如下。
(一)行業限制
泰國《外籍人經商法》以清單形式對外國投資者的市場準入作出三類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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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泰國也通過《人壽保險法》《廣播和電視業務法》《電信商業法》等法規,對可再生能源、銀行、保險、教育、廣播電視、電信等行業作出了其他特殊市場準入要求。
(二)限制行業准入條件
外國投資者擬從事前述清單二和清單三所規定限制行業的,需要取得《外商營業執照》(Foreigner Business License,FBL),或在滿足特定條件下取得《外商經營證書》(Foreigner Business Certificate,FBC)。相關部門會在核發執照/證書時註明外國投資者被允許從事的受限業務。實踐中,FBL的申請過程較為漫長,而FBC的申請時間明顯更短,因此更受投資者青睞。
如果擬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不屬於上述清單二和清單三所列限制性行業,則無需取得FBL或FBC,可以參照一般泰國公司的要求直接完成公司設立程序,除非需要遵守特殊行業的其他規定。
1.《外商營業執照》(FBL)
FBL由泰國商務部下屬商業發展局負責審批。外國投資者申請FBL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滿足最低資本與債股比例要求;
(2)公司至少一名經授權的董事或負責人在泰國擁有住所;
(3)FBL下每項業務的最低資本額不低於300萬泰銖(約合人民幣60萬元)或三年預計支出的年平均值的25%(以較大者為準)。
此外,商業發展局也可能根據投資對泰國公民商業經營產生的影響,對個別項目申請FBL提出額外要求。
2.《外商經營證書》(FBC)
根據泰國《外籍人經商法》,滿足以下任一條件的投資項目可以申請FBC,以豁免FBL的要求:
(1)投資項目位於特定的工業園區,經向泰國工業區管理局申請,其授予投資項目在工業區開展業務經營的許可(IEAT許可);
(2)外國投資者獲得投資促進委員會頒發的《投資促進證書》(BOI證書);
(3)外國投資者具備相關國際條約項下的資格(目前暫無對中國投資者適用的國際條約)。
就上述BOI證書而言,投資促進委員會將不時公佈並更新合格活動清單,並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投資項目是否滿足(1)促進農業、工業和服務業競爭力的發展,(2)環境保護,(3)符合最低資本投資和項目可行性等相關要求。
根據投資促進委員會2021年公佈的指導目錄,目前可申請BOI證書的投資項目應屬於以下8大行業之一:
(1)農業和農產品;
(2)採礦、陶瓷和基礎金屬;
(3)輕工業;
(4)金屬製品、機械和運輸設備;
(5)電子工業和電器;
(6)化學品、紙張和塑料;
(7)服務和公用事業;
(8)技術和創新發展。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投資委員會2014年發佈的《促進投資的政策和標準》,外國投資者取得BOI證書的,其從事清單二所列限制業務的將不再受《外籍人投資法》規定的持股比例限制,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二、泰國外資優惠政策
(一)BOI證書項下的外資優惠政策
泰國投資促進委員會在向外商投資企業頒發BOI證書時,會針對性地給予A1、A2、A3、A4、B1、B2六個不同級別的激勵措施,相關激勵措施包括税收優惠(如企業所得税豁免和設備進口免税)和非税收優惠(如取得土地所有權和僱用外籍員工)。各類型激勵措施及其對應的優惠政策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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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IEAT許可項下的外資優惠政策
受泰國工業區管理局監管的工業園區分為一般工業區和自由經營區兩類。外國投資者在兩類工業園區開展業務均可申請IEAT許可。需要注意的是,自由經營區能同時享受税收優惠與非税收優惠(如取得土地所有權和僱用外籍員工),一般工業區無法享受税收優惠(除非一般工業區的外商投資企業獲得了BOI證書)。
自由經營區的税收優惠包括:
(1)對機器、設備、原材料等,免徵進口關税、增值税和消費税;
(2)在自由經營區製造的符合原產地和製造標準的商品,可在轉運到泰國國內市場時獲得優惠的關税率;
(3)將貨物進口到自由經營區以生產、組裝或加工出口貨物的,不受進出口控制、標準或質量控制的法律約束。
三、泰國公司設立規定
(一)外商投資企業的主體形式
根據《泰國民商法典》,外國投資者可以以設立代表處、分公司、私人有限責任公司、公共有限責任公司、合夥企業等形式開展商業活動。出於商業活動自由度及公司治理便利性的考慮,私人有限責任公司是外國投資者最常選擇的投資形式。私人有限責任公司發起設立階段的發起人數不得低於2名,其中必須包含2名自然人;私人有限責任公司存續階段的股東人數不得低於2名,可均為法人。
根據泰國《外籍人經商法》,不屬於限制性行業(即上述清單二或清單三之外的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為200萬泰銖(約合人民幣40萬元)。如外商投資企業需要申請FBL或FBC,則需要滿足相關行業的最低資本要求。考慮到《泰國民商法典》也要求私人有限責任公司在登記註冊時實繳至少25%註冊資本,私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也不宜過高。實踐中,外國投資者設立的私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初始註冊資本通常為300-500萬泰銖(約合人民幣60-100萬元)。
(二)私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程序
設立私人有限責任公司需要完成以下步驟:
1. 企業核名
外國投資者擬註冊的企業名稱需要事先通過泰國商業發展局的名稱核准。由於泰語為泰國的官方語言,外國投資者必須對企業的泰語名稱進行核准註冊,此外,外國投資者也可以另外註冊企業的英語名稱。
需要注意的是,經核准的企業名稱的保留期僅為30日,保留期無法延長,因此外國投資者需要在核名後30日提交註冊申請。
2. 召開法定會議
外國投資者確定公司初始股東和股權比例後,應當召開法定會議(statutory meeting,即《泰國民商法典》項下強制性要求的公司設立前需由公司發起人召開的就公司設立事宜做出決議的股東會議),並就如下事項作出決議:
(1)審議並批准公司章程;
(2)批准發起人為設立公司所簽署的協議或產生的費用;
(3)確定向發起人支付的費用;
(4)確定擬發行優先股的數量(如有),及優先股的性質;
(5)確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認購的普通股或優先股數量(如有);
(6)選舉任命董事會成員/執行董事和審計師,並確定其職權範圍。
法定會議作出的各項決議,必須經公司過半數發起人及過半數股權對應表決權通過。法定會議結束後,發起人應當將公司相關業務移交董事。董事將負責公司後續設立登記申請工作。
3. 提交設立登記申請
法定會議的有效期為三個月,因此董事應當在法定會議召開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公司設立登記申請。董事應就設立登記申請提交以下信息:
(1)經核准且處於保留期內的企業名稱;
(2)公司註冊地址及註冊地址對應的房屋登記號碼;
(3)公司章程大綱(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
(4)法定會議決議文件;
(5)如公司註冊資本超過500萬泰銖,還應當提交出資的銀行證明(以貨幣出資)或財產所有人出具的將轉移財產所有權承諾函(以非貨幣出資)。
董事提交設立登記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設立登記手續最快可於當天辦結。
(三)外商投資私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治理
泰國私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包括股東會、董事會,不含監事/監事會,現將其重點介紹如下:
1. 股東會
根據《泰國民商法典》規定,私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每12個月召開1次年度股東大會,可以經股東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泰國民商法典》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法定人數和特殊決議事項做出明確規定。股東會法定人數最低要求為合計持有公司不少於25%股權的2名股東。股東會特殊決議事項為修改公司章程、增/減資、發行公司股份、以非貨幣形式認購新股、公司合併與解散等,特殊決議事項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3/4以上多數通過。
2. 執行董事/董事會
執行董事/董事會的主要職責為根據公司的宗旨和目標管理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執行董事/董事與公司、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係適用《泰國民商法典》下關於代理關係的規定,因此執行董事/董事代表公司開展公司業務或簽訂文件的,需要獲得股東會的授權。《泰國民商法典》並未對執行董事/董事的國籍和住所作出任何要求,儘管如此,公司仍然需要遵守FBL等相關資格對執行董事/董事提出的特殊要求。
就董事會的決議而言,《泰國民商法典》要求董事會必須以多數進行表決,若各方票數相等,董事長擁有決定性的一票。
就董事的任期而言,《泰國民商法典》規定了較為特殊的輪換制度,即在公司設立後的第一次股東大會及此後的每年的第一次年度股東大會上,董事會至少1/3的董事應當辭職。董事辭職後,股東會可以將其重新任命為董事。
四、泰國土地制度
泰國實行私有土地制,土地為永久產權。儘管如此,外國投資者被禁止擁有土地所有權,除非根據相關法律取得以下特別許可:
1. 根據《土地法》獲得土地
《土地法》允許外國投資者在滿足根據《部長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並經部長許可,獲得居住(面積不超過1萊,1萊=1600平方米)、商業(面積不超過1萊)、工業(面積不超過10萊)、農業、喪葬、公共慈善或宗教用地。
2. 根據《泰國投資促進法》獲得土地
《泰國投資促進法》允許外國投資者在獲得投資促進委員會批准的情況下,擁有土地用於業務經營活動(如工廠土地)。《泰國投資促進法》還允許已獲得BOI證書且實繳註冊資本金額不少於5,000萬泰銖(約合人民幣1,000萬元)的外國投資者享有位於工廠以外的辦公樓(面積不超過5萊)、外籍管理人員和專家宿舍(面積不超過10萊)以及工人宿舍用地(面積不超過20萊)的土地所有權。
外國投資者在泰國停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1年內將土地賣出,否則土地管理局將收回相關土地。
3. 根據《泰國工業園管理局法》獲得土地
《泰國工業園管理局法》允許外國投資者在獲得工業園管理委員會批准的情況下,在工業園區內擁有土地用於工業活動。東部經濟走廊相關法案規定,在經濟特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機構及外籍人士被允許持有位於經濟特區內的、用於經營活動的土地所有權。
外國投資者在泰國停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3年內將土地退還給泰國工業園管理局或轉讓給其他企業,否則土地管理局將收回相關土地。
五、泰國勞動用工基本制度
1. 員工僱傭
泰國企業僱傭員工的,應當與員工簽訂勞動協議,併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障金。泰國勞動協議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協議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協議:固定期限勞動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不得約定試用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協議可以以口頭形式訂立,可約定最長不超過119天的試用期,否則員工將被視為在第120天被解僱,並有權獲得離職補償。儘管無固定期限勞動協議可以以口頭形式訂立,實踐中,企業通常訂立書面協議以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一般情況下,企業僱傭泰籍員工和外籍員工的比例不得低於4:1,即每僱傭4名泰籍員工,才能獲得1名僱傭外籍員工的名額。外籍員工的工作簽證由企業負責申請,企業申請的工作簽證數量還受限於其實繳註冊資本。但對於取得BOI證書或IEAT的企業,其僱傭外籍員工、申請工作簽證不受實繳資本和人數比例的限制。
泰國公司僱傭員工人數超過10人的,應當以泰語形式製作工作章程,將工作章程存放於工作場所內,並提交泰國勞工部備案;同時建立僱員記錄,並留存工資發放、員工加班與請假的相關證據材料。公司僱傭員工人數超過20人的,應當與員工簽署工作條件協議,註明員工的工作時間、薪資及福利、解僱程序等。公司僱傭員工人數超過50人的,可以設立僱員委員會以保護員工利益;未設立僱員委員會的公司應當設立福利委員會,負責與公司協商確定員工福利事項。
2. 員工解僱
企業解僱員工需要支付離職補償。因法定事由(如故意對公司造成損害、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等)解僱員工的,企業僅需向員工支付待結算的工資及未休年假補償金;非因法定事由解僱員工的,企業需向員工支付結算的工資、遣散費(金額根據員工服務年限計算)。
就解僱程序而言,企業非因法定事由解僱員工的,應當提前一個月向員工出具解僱通知及解僱理由(該等通知期可通過勞動協議約定延長,但最長不超過3個月),或支付代通知金後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同時將解僱事宜通知當地社會保障辦公室。員工對此存在異議的,可以向勞工法庭提起訴訟。法庭可能判決企業重新僱傭被解僱員工或向其支付一筆“不公平解僱補償金”。
六、反壟斷審批
若外國投資者擬以併購形式投資泰國企業,且併購交易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需要按照泰國《貿易競爭法》的要求在指定時間內向泰國貿易委員會進行反壟斷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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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泰國優越的地理位置條件、龐大的內需市場、較高貿易自由化程度和強勁的經濟表現吸引了全球投資者赴泰國投資。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泰國對於外商投資仍然存在一定的限制和要求,泰國的外商投資法律環境也處於快速的變化之中,隨着相關制度的不斷出台或完善,中國投資者也可能受制於新的法律規則的要求。我們建議中國投資者在赴泰國投資以前,充分了解泰國的外商投資法律環境,諮詢專業人士的專業意見,為投資保駕護航。
來源:中倫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