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貿觀察|全面暫停進口日本水產品!“日料”還能吃嗎?_風聞
走出去智库-走出去智库官方账号-08-28 22:15


8月24日,日本政府無視國際社會的強烈質疑和反對,強行啓動福島核污染水排海。我國海關總署發佈公告,決定自2023年8月24日(含)起全面暫停進口原產地為日本的水產品(含食用水生動物)。
**走出去智庫(CGGT)特約法律專家、金杜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馮曉鵬認為,**此次公告並非是我國的臨時抗議舉措,事實上,早在2011年日本核泄漏事故發生之時,我國已經出台了相關應對措施。企業在當前形勢下為防範法律風險,在相關水產品進出口環節應做好:(1)遵守海關公告規定;(2)樹立風險危機意識;(3)做好企業食品安全合規。
**中國企業如何做好“日料”經營合規?**今天,走出去智庫(CGGT) 刊發金杜律師事務所馮曉鵬、王溢美的文章,供關注日本水產品安全的讀者參閲。
要 點

1、****“全面暫停進口”不僅僅限於一般貿易貨物進口,還適用於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及個人物品進境。
2、此次事件後對於“日料”店裏的食材能否放心食用,消費者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有權要求日料店提供商品的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進口日期、檢測報告等信息,明確主要食材來源及是否符合安全標準。對非日本地區、非污染水域產出的水產品不必過分緊張。
**3、**經營者應遵守海關公告規定,應當暫停進口被公告暫停、禁止進口的產品,並做好已進口原材料處理工作,切勿逃避海關監管及市場監管,密切關注暫停後的政策動向,及時調整經營策略。
正 文

2023年8月24日下午,日本政府無視國際社會的強烈質疑和反對,單方面強行啓動福島核污染水排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隨即發佈2023年第103號《關於全面暫停進口日本水產品的公告》,決定自2023年8月24日(含)起全面暫停進口原產地為日本的水產品(含食用水生動物),以全面防範日本福島核污染水排海對食品安全造成的放射性污染風險,保護中國消費者健康,確保進口食品安全,並將持續關注日本核污染水排海情況,視情況動態調整有關監管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總署依據風險評估結果,可以對相關食品採取暫停或者禁止進口的控制措施:(一)出口國家(地區)發生重大動植物疫情,或者食品安全體系發生重大變化,無法有效保證輸華食品安全的……(五)其他信息顯示相關食品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海關總署的公告正是對日本政府核污染水排海行為依法進行的正當回應,不僅對現有的448項符合評估審查要求的日本輸華水產品以及1075家在華註冊的日本水產品生產企業產生了暫停進口的控制措施影響,同時也給進口日本水產品的境內進口商、經銷商帶來了一定程度的衝擊。“日料”還能吃嗎?繼續進口銷售會有什麼風險?
01、何為“原產地為日本”?
本次公告的限制範圍關鍵在於“原產地”,哪些水產品(含食用水生動物)的原產地為日本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第三條規定:“完全在一個國家(地區)獲得的貨物,以該國(地區)為原產地;兩個以上國家(地區)參與生產的貨物,以最後完成實質性改變的國家(地區)為原產地。”****
****(****1)完全獲得。****如:在日本出生並飼養的活的食用水生動物;在日本野外捕捉、捕撈、蒐集的食用水生動物;從日本活的食用水生動物獲得的未經加工的物品;在日本收穫的水生植物和水生植物產品;由合法懸掛日本國旗的船舶從其領海以外海域獲得的海洋捕撈水產品(含食用水生動物)及其加工所獲得的水產品,等等。
****(****2)實質性改變,以税則歸類改變為基本標準,以從價百分比、製造或者加工工序等為補充標準。****如:日本對其他國家的原產食用水生動物進行製造、加工,所得的水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税則》中的税目歸類發生了變化,或者在RCEP成員國範圍內計算所得的貨物的區域價值成分不少於40%,等等。
02、“全面暫停進口”是臨時舉措嗎?
此次公告並非是我國的臨時抗議舉措,事實上,早在2011年日本核泄漏事故發生之時,我國已經出台了相關應對措施。****原質檢總局公告2011年第44號《關於進一步加強從日本進口食品農產品檢驗檢疫監管的公告》、國質檢食函〔2011〕411號《關於調整日本輸華食品農產品檢驗檢疫措施的通知》、國質檢食函〔2011〕236號《關於從日本進口食品農產品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等文件已規定:(1)禁止從日本福島縣、羣馬縣等10個都縣進口食品、食用農產品及飼料。(2)允許輸華的日本食品、食用農產品和飼料中,除蔬菜及其製品、乳及乳製品、水產品及水生動物、茶葉及製品、水果及製品、藥用植物產品外,不再要求日方出具放射性物質檢測合格證明。(3)所有允許輸華的日本食品、食用農產品和飼料需日本官方出具原產地證明,原產地證明中需標明產品完整運輸路徑。
2023年7月7日,中國海關總署相關負責人也表示禁止進口日本福島等10個縣(都)食品,對來自日本其他地區的食品特別是水產品(含食用水生動物)嚴格審核隨附證明文件,嚴格實施100%查驗,持續加強對放射性物質的檢測監測力度。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進出境的人員、運輸工具、集裝箱、貨物、物品、包裝物和國際航行船舶壓艙水排放等應當符合我國生物安全管理要求”,海關確定首批壓艙水監測試點單位,天津海關已於今年6月首次開展壓艙水監測工作,未來將用更加嚴密的監管手段、更加有力的防控舉措,阻斷污染水源及外來有害物種隨遠洋船舶入侵的途徑[1] 。
由此可見,我國在本次日本排放核污染水之前,已經做好了充分的準備和應對,對內也制定一系列嚴格措施予以防範。此次公告針對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行為,在水產品這一直接關係貨物上進行“全面暫停”進口,系在前述措施的基礎上擴大範圍、進一步加強防範,嚴守國門安全。****同時,“暫時”狀態也為後續事態變化及政策調整留有空間。
03、進口、銷售“日料”將面臨哪些風險?
海關總署暫停進口原產地為日本的水產品,將直接影響公告發布當日及之後申報進口的日本水產品,相關國內進口商及採購商短期內將受到業務衝擊,而水產品本身易腐、不易存放,貿易雙方將不可避免地面臨無限期推延進口造成的經濟損失。為避免短期經濟損失,部分進口商可能會考慮採取修改原產地證明、偽報品名、偽造標籤等違法違規手段,逃避海關公告的禁止限制範圍,將可能面臨以下風險:
1. 申報不實
《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申報進口貨物原產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如果進口商未如實申報水產品的貨物品名及税則號列,或未如實申報貨物原產地為日本的,除沒收違法所得之外,可能因影響海關監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或因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的,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或因影響國家税款徵收的,處漏繳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罰款。
2.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鑑於目前日本水產品已被全面暫停進口,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如果進口商繼續通過偽報品名、提供虛假原產地證明等方式將原產於日本的水產品偽報成其他國家水產品或非水產品進口至境內,則可能涉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罪,將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此外,“全面暫停進口”不僅僅限於一般貿易貨物進口,還適用於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及個人物品進境。《關於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明確:“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按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監管,不執行有關商品首次進口許可批件、註冊或備案要求。但對相關部門明令暫停進口的疫區商品,和對出現重大質量安全風險的商品啓動風險應急處置時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同樣明確“有礙人畜健康的、來自疫區的以及其它能傳播疾病的食品、藥品或其它物品”禁止進境。如果進口商或採購商通過偽報貿易方式進口銷售已暫停進口的日本水產品,也將涉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的刑事法律風險。
3. 不符合食品安全
自海關發出暫停進口相關產品的公告後,在該問題尚未有效解決並恢復進口前,企業如若仍擅自進口日本的水產品,經檢測發現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的,可能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以及第一百二十九條(一)(二)項有關虛假申報,進口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的條款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以及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從而受到刑事處罰。企業應建立食品安全檢測體系,如在8月24日後發現仍繼續進口日本水產品及其他涉污染水域產品並銷售的,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及《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等規定停止生產經營並召回不安全食品。
04、如何應對“日料”的安全危機?
1. 消費者:“日料”能不能吃,還需依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判斷
核污染水排海事件發生後,消費者都迫切關心今後是否還能繼續食用日料,對此問題,我們理解,“日料”雖然意指日本料理,但並非代表原材料均來源日本。如,24日事發當日,多家日料店已發佈公告,明確產品原材料產地分別來自澳大利亞、挪威等國以及中國本地。由此可見,此次事件後對於“日料”店裏的食材能否放心食用,消費者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有權要求日料店提供商品的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進口日期、檢測報告等信息,明確主要食材來源及是否符合安全標準,對非日本地區、非污染水域產出的水產品不必過分緊張。
未來,隨着核污染水擴散至日本領海外的其他海域,即便食材來自受污染地,其本身是否存在問題,也需要科學分析。國家頒佈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中就規定了食品中鉛、鎘、汞、砷、錫、鎳、鉻、亞硝酸鹽、硝酸鹽、苯並[a]芘、N-二甲基亞硝胺、多氯聯苯、3-氯-1,2-丙二醇的限量指標可供參考。對於與涉污染水域有關的食品,在未確定其真正來源的情況下,不能籠統認為其食品安全存在問題,若未來核污染水進一步擴散至公海海域,其他國家(地區)船舶在受污染的公海海域打撈的海鮮能否進口到中國,最終仍然取決於商品本身是否有安全問題,屆時應配合國家頒佈的相應標準確定其微元素含量是否超標,並遵循海關關於水產品進口的最新公告及政策文件。
2. 經營者:“日料”能不能賣,還需依法合規審查應對
結合海關總署的公告,我們認為,企業應當在當前形勢下,為防範法律風險,在相關水產品進出口環節做好以下幾點:
(1)遵守海關公告規定,應當暫停進口被公告暫停、禁止進口的產品,並做好已進口原材料處理工作,切勿逃避海關監管及市場監管,密切關注暫停後的政策動向,及時調整經營策略;
(2)樹立風險危機意識,對於可能涉及污染排放區域的水產品、原材料、製成品應當嚴格溯源,審查源頭是否與日本排放污染水域相關,對銷售的產品來源提前做好風險評估,並逐步拓展其他地區的替代貨源;
(3)做好企業食品安全合規,相關水產品即使源頭不來自於日本排放污染區域,也應當完善食品檢測監督管理體系,保障經營的水產品等食品符合國家標準、符合人體健康標準,並充分宣傳提醒,消除消費者顧慮,避免因消費緊縮影響正常的市場經營。
日本政府的核污染水排海行為應當受到國際社會的共同關注。
腳註:
[1] 【津關發佈】《中國國門時報》連續整版報道天津海關推動智慧海關建設和RCEP等工作https://www.sohu.com/a/704969571_121106842
來源:金杜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