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點關於電子合同的法律依據_風聞
电子合同网-发布最新电子合同政策、技术和品牌商资讯08-28 10:01

電子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形式,隨着數字經濟的不斷發展,電子合同憑藉着高效、便捷、成本低逐漸應用在各行各業,受國家法律法規的有效保障。
那麼,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與依據有哪些呢?本文將介紹電子合同相關的法律法規與行業準則。
1999年
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指出數據電文也是合同書面形式的一種,從法律上承認了電子合同的簽署形式。
第十一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2005年
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明確了電子合同簽名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一)電子簽名製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第十四條: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013年
商務部組織有關單位起草的行業標準《電子合同在線訂立流程規範》(SB/T 11009-2013)施行,旨在提高通過電子合同訂立系統訂立的合同的證據效力。
3.1 電子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以數據電文為載體, 並利用電子通信手段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本標準推薦訂約雙方採用電子簽名並使用符合本標準的訂約方式訂立合同。
2017年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實施,明確查證屬實的電子合同數據能夠被司法採納。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018年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互聯網法院對電子合同等電子數據真實性的認定規則。
第十一條:“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台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
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佈的《電子合同訂立流程規範》(GB/T 36298-2018)開始施行,為首次針對通過第三方電子合同訂立服務平台訂立電子合同的業務需求而制定的國家標準。
2021年
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合同編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關於電子合同的法律規定進行了落實和發展,明確了電子合同在訂立和履行階段的相關規則。
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明確了電子合同等電子化材料的“視同原件”效力規則,可以直接在訴訟中使用。
第十一條: “訴訟材料為電子數據,且訴訟平台與存儲該電子數據的平台已實現對接的,當事人可以將電子數據直接提交至訴訟平台。”
第十二條:“當事人提交的電子化材料,經人民法院審核通過後,可以直接在訴訟中使用。”
第十三條:當事人提交的電子化材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符合原件、原物形式要求:
(一)對方當事人對電子化材料與原件、原物的一致性未提出異議的;
(二)電子化材料形成過程已經過公證機構公證的;
(三)電子化材料已在之前訴訟中提交併經人民法院確認的;
(四)電子化材料已通過在線或者線下方式與原件、原物比對一致的;
(五)有其他證據證明電子化材料與原件、原物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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