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_風聞
水煮太辣吃不了-VoV楼主太懒了,什么话也没有V_V08-29 13:51
【本文由“亥伯龍神”推薦,來自《在禁漁期禁漁區用“活泥鰍”釣魚,四川兩男子被判刑》評論區,標題為亥伯龍神添加】
- 越金鐏
- 看了兩遍沒看明白,剛開始看標題以為是“泥鰍”是某保護類動物,通篇看下來就是“活餌釣魚”屬於非法捕撈?有沒有課代表解釋下?
根據這個新聞根本沒有評價的價值。很多東西都沒有説清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12號)
第三條 在內陸水域,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定罪處罰:(一)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一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一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漁區使用電魚、毒魚、炸魚等嚴重破壞漁業資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撈的;
(四)在禁漁期使用電魚、毒魚、炸魚等嚴重破壞漁業資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撈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暴力抗拒、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尚未構成妨害公務罪、襲警罪的;
(二)二年內曾因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對水生生物資源或者水域生態造成嚴重損害的;
(四)糾集多條船隻非法捕撈的;
(五)以非法捕撈為業的。
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根據漁獲物的數量、價值和捕撈方法、工具等,認為對水生生物資源危害明顯較輕的,綜合考慮行為人自願接受行政處罰、積極修復生態環境等情節,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根據兩高的解釋,定罪最重要的是達到“情節嚴重”,而根本不是什麼活泥鰍或者活蝦之類的。
看新聞還是綿竹中院發的,不報道他們“情節嚴重”的重點,反倒是寫什麼“活泥鰍”,難道這就是他們的普法態度啊——嚇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