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離世,存款取不出來怎麼辦?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08-30 16:13
來源:安徽高院
-2023-
08/30
14:03
一般來説,人去世後其存款將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然而,繼承人並不知道賬户密碼,有的銀行也以不符合相關規定為由拒絕返還存款……
近日,安慶市懷寧縣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黃甲於2021年7月因病去世,清理黃甲遺產時,發現A銀行銀行卡一張。黃甲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有5位,分別為劉某(系黃甲妻子)、黃乙(系黃甲長子)、黃丙(系黃甲次子)、黃丁(系黃甲女兒)、程某(系黃甲母親),他們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約定銀行卡內的存款6萬餘元歸黃丙所有。
同日,黃丙持懷寧縣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出具的《人民調解協議書》及銀行卡等相關材料到某銀行取款時,A銀行以不符合銀行規定為由,未予辦理。 於是,黃丙將A銀行訴至懷寧縣法院。
法院審理
懷寧縣法院審理認為,黃甲生前在A銀行存儲6萬餘元,黃甲與A銀行之間形成儲蓄存款合同關係,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並享有權利。黃甲生前未對該存款立有遺囑,該遺產應按法定順序繼承。劉某、黃乙、黃丙、黃丁、程某為該遺產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繼承上述遺產,而劉某、黃乙、黃丁、程某均明確表示放棄繼承該筆存款,現黃丙作為該筆存款的唯一法定繼承人,依法對該筆存款享有所有權。法院判決被告A銀行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户名為黃甲的存款6萬餘元及利息(具體數額以銀行系統核算為準)支付給原告黃丙。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法官説法
銀行辦理已故存款人存款提取的主要依據是《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以及《中國人民銀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於查詢、停止支付和沒收個人在銀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後的存款過户或支付手續的聯合通知》。按照前述規定,繼承人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須提交由公證機構出具的繼承公證書,銀行憑以辦理過户或支付手續;存款的繼承權存在糾紛時,由人民法院判處,銀行憑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户或支付手續。
本案中,由於黃甲突然因病去世,黃丙未取得繼承公證書,在此情形下,可訴至法院判處。而針對此類案件的審理,主要是審查繼承人是否享有繼承權的問題。上述案件中,其他4位第一順位繼承人均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故黃丙依法享有對存款的繼承權。黃丙通過訴訟方式獲得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銀行憑法院的生效文書辦理過户或支付手續。本案對有相似情況的公民辦理取款手續有一定參考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