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如何認定,快來看不合格產品的標準_風聞
刑辩法律圈-08-30 11:31
導讀: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案件中,如何認定不合格產品?2023年8月25日智豪律師團隊討論一起律所承辦的孫某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案的辯護。
在全所律師大會上,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的辦案律師對孫某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辯護要點進行了全面討論。本案中,對於“不合格產品”的認定存在重大分歧,車輛未經鑑定,就推定為不合格產品,這是辦案律師認為需要深入探討的問題。
辦案律師們認為,報廢車輛不等於不合格車輛。目前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符合強制報廢的4個標準,因此,不屬於強制報廢的車輛,是自願報廢的車輛。而自願報廢車輛不能等同於不合格產品。且這是律師們的首要辯護觀點。
其次,律師們認為,涉案車輛也不屬於拼裝車。本案認定為拼裝車,適用的認定標準是本案就是使用了報廢的發動機(驅動電機)、方向機(轉向器)、變速器、前後橋、車架(車身)等五大總成進行組裝機動車。自願申請報廢的待報廢車輛不等同於報廢的車輛。第一、自願報廢的車輛,它要經過規定的報廢流程,最終得到的零部件才是報廢機動車的5大總成,再進行組裝,才會構成拼裝車。第二、法律也明確規定了報廢流程,要交給專門的企業,要交給有再製造能力的企業,或者是作為廢金屬交給鋼鐵企業。綜上,涉案車輛沒有進行報廢流程,相應的零件都不是報廢車輛的零件,對相應零件的組裝就不能認定為拼裝車。不是拼裝車,就不能認定為不合格產品。
此外,律師們還討論了能否將罪名辯為生產、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偽劣產品應該是本身具備欺騙性,但涉案車輛在售賣時是明確告知了買家車是使用試驗車零配件組裝的,以二手試驗車的方式進行交易的,主觀沒有以合格冒充不合格的故意。因此,從這個角度出發,律師們認為孫某的行為不能被認定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討論過程激烈而充分,律師們充分闡述了他們的觀點和理由,最後,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的張智勇主任做總結。辦案律師將制定有效的辯護方案,為孫某的辯護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在此,張智勇律師分享一個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不起訴的案例:
案件類型:下家批發商處送檢的復混肥料被查出不符合標準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經審理查明:李某公司銷售復混肥料,民警查獲其下家批發商周某處復混肥料14噸,辦案單位從扣押物中抽取樣品6份送檢,檢驗結果鈞不符合GB15063-2009《復混肥料(複合肥料)》標準低濃度技術要求,質量不合格,但周某系李某多個批發商之一,被查扣的肥料數量有限,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李某經營的公司在租用其他化肥公司生產、銷售偽劣的復混肥料的金額是否達到立案標準。
處理結果:不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