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車人被所乘車輛碾壓,保險公司賠嗎?法院判了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08-31 23:16
來源:甘肅高院
-2023-
08/31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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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李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沿省道308線由西向東行駛,在彎道超車時操作不當,與楊某駕駛的同向行駛在該處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倉柵式半掛車相撞,導致李某駕駛的車輛側翻後連續滾翻時將乘車人王某甩出車下挫壓,后王某經救治無效死亡。經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楊某負次要責任,王某無責任。另查明,李某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100萬元商業三者險。李某向王某家屬賠償63萬元。李某起訴保險公司,認為事故發生時,王某被甩出車外,又遭到自己車輛挫壓,屬於轉化為車下人員情形,應當在交強險、商業三者險限額內進行賠償,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其向王某支付的63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車上人員”與“車下人員”的區別是比較固定的,判斷因車輛發生保險事故而受害的人屬於第三者還是車上人員,須以該人在事故發生時是否處於保險車上為時間節點,交通事故發生時在車上就為車上人員,反之為第三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以及指導案例中也明確了這一區分,因交通事故的撞擊等原因導致本車車上人員脱離本車的,不存在“轉化”為第三人的問題,上述人員仍然為車上人員,不應當由交強險賠償。同理,商業三者險亦屬於第三者責任保險,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
在本案中,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載明,王某在發生交通事故時為車上乘客,後因該車滾翻甩出車外,故本案的王某不能轉化為第三人,排斥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償範圍之外,且其致死的原因力並不明確,既有交通事故發生時的撞擊、也有車輛滾翻時的碰撞、還有甩出車下後的挫壓。故李某的訴請不予支持。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對上訴判決予以維持。
法官説法
車輛保險分為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在機動車三者險保險合同中,保險人即承包車險的保險公司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上述兩方之外,因被保險車輛和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受害人才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價值在於保護因交通事故受損的第三者能否得到及時的賠付,替代履行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的理賠對象排除了車上人員,而乘車人與駕駛人均屬於車上人員,故乘車人與駕駛人均不屬於理賠對象。同時“車上人員”與作為第三者“車外人員”的區別是比較固定的,因交通事故的撞擊等原因導致車上人員脱離本車的,並不會導致乘車人“轉化”為第三人,乘車人並不屬於保險合同中的第三人,亦不應由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予以賠償。當然購買駕乘人員險(座位險)的另當別論。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致使投保人遭受損害,當事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投保人為本車上人員的除外。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來源:武威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