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國際機構忽視了一個關鍵問題:熔燬核反應堆冷卻水淨化處理後排放標準_風聞
天地行正-09-01 10:36
現在有關核控與環保的國際機構,在考量福島核污染水淨化處理程度及是否能排放時,忽視了一個重要前提,即,現有核反應堆正常冷卻所產生的核廢水排放國際標準(簡稱“核反應堆正常冷卻水排放國際標準”),不應用作判斷目前福島核污染水,經不確定充分有效的淨化處理後,是否能排放的標準,也不應用作判斷任何核反應堆熔燬事故處理期間,流經並接觸熔燬核反應堆內核燃料的冷卻水(簡稱“熔燬核反應堆冷卻水”),淨化處理後,是否能排放的標準。
也就是説,必須另專門制定“熔燬核反應堆冷卻水淨化處理後排放國際標準”,而在此之前,須儘快制定“福島熔燬核反應堆冷卻水淨化處理後排放標準(暫行)”。
由於“熔燬核反應堆冷卻水”,不僅單位時間生成量大、生成持續時期長、在核災事故處理全週期內生成總量巨大,而且其容有種類多、含量較高的放射性物質,所以“熔燬核反應堆冷卻水淨化處理後排放國際標準”,不僅須考量這種核污染水淨化處理後和排放前,其中放射性物質的含量比率,而且須考量從開始用水冷卻熔燬核反應堆,直到預測能徹底清理熔燬反應堆,不再需用水冷卻熔毀核反應堆的估計時間為止,事故處理的整個預計期內,所需“熔燬核反應堆冷卻水”的估算總量(簡稱“熔燬核反應堆冷卻水估算總量”)。
上述“熔燬核反應堆冷卻水淨化處理後排放國際標準”,是基於單次核反應堆熔燬事故的“熔燬核反應堆冷卻水估算總量”,淨化處理且檢驗後,排入大自然,導致放射性物質進入大自然的“總量控制邏輯”。這種邏輯也須考量,這類核災在全球的發生頻率。
之所以須專門制定“熔燬核反應堆冷卻水淨化處理後排放國際標準”,是因為,“熔燬核反應堆冷卻水”淨化處理後,即使達到現有“核反應堆正常冷卻水排放國際標準”,即使分散稀釋於全球海洋,也會因總量太多,所含放射性物質總量也太多,而導致,在未來長時期裏,有關放射性物質,是否會經由食物鏈,在人類身體裏富集到有害程度,這種不可預測性,使當代和後代人類的健康,面臨長期風險。與此相關的另一種危害是,人類因此會長期深感不安。
基於上述“總量控制邏輯”,現在東電公司在將福島“熔燬核反應堆冷卻水”,不確定是否充分有效地做了ALPS處理後,又用大量海水稀釋,之後再檢驗放射性物質的含量比率,以此判斷是否符合排放標準,這種做法是毫無意義的,因為檢驗前用大量海水稀釋,並不能減少放射性物質排放入大自然的總量。
在“熔燬核反應堆冷卻水淨化後排放國際標準”尚未出台之前,現在當務之急是,我中方應聯合亞太利益攸關國家,並聯合國際環保組織,儘快制定“福島熔燬核反應堆冷卻水淨化後排放標準(暫行)”。並用一切辦法,迫使東倭方接受國際環保組織與亞太利益攸關國有關專家,持續嚴格監察福島“熔燬核反應堆冷卻水”的收集、放射性物質提取入鉛罐封存、淨化處理後汽或液體檢驗符合前述暫行排放標準、排放入大自然,等等全過程。
東倭方至今不讓國際和亞太利益攸關國家環保組織人員,持續監察福島核污染水淨化處理的全過程(給國際原子能機構取樣檢驗的核污染水,也是在大貯罐中加海水稀釋過了的),這是十分可疑的。這種情況不能再任由其繼續下去了。
東電公司和東倭國官員多次説過:福島核污染水經過ALPS系統處理,然後用大量海水,去稀釋ALPS處理後的所謂“處理水”,使其中放射性物質含量比率,符合現有“核反應堆正常冷卻水排放國際標準”,之後排海。這就説明他們用ALPS處理核污染水後,是沒有達到“核反應堆正常冷卻水排放國際標準”的(即使該標準本身也達不到,對“熔燬核反應堆冷卻水”淨化處理後排放的應有要求)。有鑑於此,為了有效減小福島核污染水對全球環境的損害,須對福島核污染水,採取比現在東倭方所採取的,更有效、更環保、更能減少其危害世界程度的方式予以淨化處理。
綜合權衡考量,淨化處理福島核污染水,宜取的辦法是一一在國際和利益攸關國家環保機構合作有效監督下,以核污染水專用蒸發淨化處理船,在偏北遠洋蒸發淨化處理現有130萬噸和未來30年會產生的約300萬噸核污染水,這樣就能使除了氚之外的其它放射性物質濃縮幹化,封入鉛罐,陸上深埋,避免排放到大自然,並使遠洋蒸發後的,僅有氚放射性的污染汽,大量在海空循環,減慢其大量進入大陸上空隨雨降落,污染大陸環境和動植物的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