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未經茅台允許,明天推出一款“茅台星冰樂”,是違法行為嗎?_風聞
今天有新瓜了吗-09-05 14:10
【注:以下言論來自於一位微博法律博主】

@樊百樂:
如果某爸爸未經茅台允許,明天推出一款“茅台星冰樂”,是違法行為嗎?
1、 這個問題的答案並不簡單。
2、 這種話題裏,最簡單明瞭的侵權行為是侵犯商標權。侵犯商標權,並不意味着只要你提到了某品牌商標,或者圖畫中出現了它的商標圖形,就一定是侵權。它需要你的這種引用,是一種“商標性使用”,而且要使旁人產生一種混淆,以為你們家的產品使用了這個商標。
3、 簡單説,如果一家不知名電腦公司,生產了一款筆記本,上面赫然貼着蘋果的商標,足以讓人以為這是蘋果家的產品,這就叫對那個咬了一口的蘋果圖形的“商標性使用”,而且使人混淆。
4、
但如果一家電商網站,做廣告時為了顯示自己3C產品應有盡有,其中一閃而過了iPhone的產品圖片,這其實是在展示自己的貨源充足,雖然出現了蘋果商標,但它不是自家生意的標識,沒人會以為這家網站叫蘋果,就屬於合理使用。(但如果經銷協議中,蘋果專門約定了自家商標在網站的使用規範,否則我不給你發貨或者我不給你優惠價,這就是“願打願挨”的另一碼事了)
5、
同樣是“茅台”品牌的例子,我們經常在路邊看到一些煙酒專營店,除了打出自己的店名“老張煙酒店”外,經常看見還寫着“茅台”“五糧液”等名酒的字樣,有時甚至還有它們的商標,但只要這些商標不那麼誇張、顯著,讓大家誤以為這是茅台旗下專營店,都屬於合理使用,而不是侵犯商標權。這和上面電商平台的例子原理是一樣的。
6、
回到茅台咖啡問題,先説最簡單的一種情況。某咖啡店自己買了茅台,然後研製成功一款咖啡飲品,名字就叫“茅台星冰樂”,首先這屬於對“茅台”這個品牌的“商標性使用”,因為這個產品就被命名為“茅台xxx”;其次,它至少有可能會使得消費者以為,本品與茅台品牌有關,屬於旗下新品,至少也是聯名跨界合作。所以,這屬於商標侵權行為。
7、 那麼,我們換一個稍微有難度的問題。
8、 假如,某咖啡店確實沒有跟茅台簽約,但也確實買了真材實料的茅台加入咖啡,研製了一款飲品“不上頭星冰樂”。品名隻字不提茅台,但在配料表中顯示:“53度飛天茅台”,而且通過一定的宣傳手段,讓一些消費者也都知道,這款飲品主打的就是這個配方。這種行為侵權嗎?
9、 首先,它雖然提到了茅台,但我個人認為,它僅僅體現在配料表和對配料的宣傳語中,不屬於對茅台的商標性使用,不侵犯商標權。
10、
其實,茅台作為尊貴的配料,很早就被其它商家標榜。比如,某著名烤鴨店的名菜“火燎鴨心”,經常會宣傳是使用純正茅台酒進行烹飪的。我不確定它是否跟茅台提前打過招呼,但假設沒有,這是否是一種侵權呢?不好説,很大程度上是一種合理使用。因為,商標都是附着在商品上的,而商品是用來買賣、使用的,在使用過程中,肯定會顯露、提及這個商品的名稱、商標,如果這都算侵權,那麼買家花錢買了個什麼寂寞呢?
11、 所以,很多時候,我們在合法買了一個商品後,不可避免地用到它的商標、版權甚至專利時,只要是在使用、轉賣等正常處置情況下,都不屬於侵權。這有個專業名詞,叫“知識產權用盡”。説白了,錢都給了,就別蠻橫地攔着我用它、顯擺它了。
12、
當然,什麼屬於買了商品之後的合理使用,什麼屬於蹭熱度地擦邊球侵權,其實不那麼容易區分。我記得早年某網約車平台剛開始推廣業務時,為了顯示逼格,買了一些特斯拉作為乘用車。有乘客當時打到特斯拉,還是非常驚喜,總得發個微博顯擺一下。那麼,特斯拉確實是被它買的,但在網約車業務時,突出特斯拉品牌,到底是對自己購買產品(和商標)的合理使用,還是借了一點別人品牌的光呢?
13、
對此,我國永遠有一個對待灰色地帶的神器:《反不正當競爭法》。這裏有個玄學的邊界,就是提及對方品牌的程度。如果過於強調,哪怕這不是一種商標性使用,但也可能被法院認為不正當地侵犯了對方的競爭利益。換言之,就是蹭了對方的熱度,掙了自己的錢。這仍然可能構成違法行為。
14、 所以,上面那個假設的“不上頭星冰樂”,即便名稱沒有茅台,但如果宣傳時處處提到配料裏有茅台,喝起來像茅台,並且瘋狂出現茅台的商標圖片,已經超出了介紹配料表的樸素程度,那還是可能構成侵權的。
15、 但是,武斷地一刀切,認為“未經允許加入我們家產品就是侵權”,有點類似於蘋果以前的用户協議:“禁止使用蘋果產品用於抽獎。”是值得理解的公關防禦手段,但多少有點一廂情願。是不是侵權,還是要由有權機關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