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噪聲致孔雀精神萎靡養殖公司遭受損失 法院:賠償65萬元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09-06 16:12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23-
09/06
14:19
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爆破、挖掘產生的噪聲導致附近一家生態養殖公司養殖的孔雀出現不進食、產蛋率下降等異常情況。養殖公司迫於無奈將孔雀全部低價出售後將建設單位告上法庭索要賠償。近日,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噪聲污染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作為被告的四家工程建設單位連帶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65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安徽某交通控股公司、北京某城建道橋建設公司、安徽某公路橋樑工程公司和安徽某爆破工程公司分別為案涉高速公路工程一隧道段的發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和勞務分包人。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分包人和勞務分包人在未經批准開工的情況下,就案涉工程隧道段進行爆破、挖掘施工。施工期間和施工後,距離施工地點約500米的某生態養殖公司養殖的孔雀出現不進食、精神萎靡等異常現象,產蛋率、孵化率下降。生態養殖公司為此多次要求四被告解決噪聲問題,但均被以各種理由推脱,後迫於無奈將養殖的孔雀全部低價銷售。
經檢測和鑑定,案涉施工行為與孔雀遭受損傷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且參與度為100%。
繁昌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四被告未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在施工過程中均未依法採取防噪措施,故存在噪聲污染侵權行為,且該噪聲侵權行為導致某生態養殖公司遭受經濟損失,因此四被告應當連帶承擔侵權責任。原告訴請的因施工噪聲致傷而低價出售孔雀產生的損失,因證據不足未予支持。一審判決四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5萬元。
一審宣判後,原告某生態養殖公司、被告北京某城建道橋建設公司和安徽某公路橋樑工程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蕪湖中院二審認為,被告北京某城建道橋建設公司、安徽某公路橋樑工程公司的上訴請求及理由因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均不予支持,原告養殖的孔雀因噪聲致傷後被低價出售的損失客觀存在,結合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以及孔雀銷售市場行情,酌情認定原告因低價處理孔雀造成的損失數額為20萬元,二審改判四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65萬元。
法官説法
建築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隨着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快速推進,建築施工噪聲已成為與大氣污染、水污染並列的城市公害之一,不僅影響人的身心健康,也破壞了社會環境秩序,成為人民羣眾高度關注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於2022年6月5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專門以“建築施工噪聲污染防治”為一章,對建築施工噪聲源污染治理進行了明確規定。根據規定,排放建築施工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築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並要求各建設單位應當切實做好建築施工噪聲污染的各項防治工作。
本案是典型的建築施工噪聲侵權情形,但其特殊性在於被施工噪聲影響的是養殖的動物,進而導致養殖主體經濟損失。法院判決支持原告關於施工噪聲造成其養殖孔雀損害的訴求,也提醒會產生噪聲污染的建築施工單位等主體應嚴格遵守噪聲污染防治各項相關法律法規,採取切實有效的控制噪聲污染措施。同時,受到噪聲污染侵害的單位和個人,應提高證據意識,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