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裁案例解析|納思達就涉疆制裁起訴美國政府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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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納思達股份有限公司(002180)發佈公告稱,其及相關子公司在美國國際貿易法院起訴美國國土安全部(DHS)及相關部門,認為對方將其及子公司納入“涉疆實體清單”的決定存在程序不公與事實認定的錯誤,給公司造成了難以彌補的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失。
走出去智庫(CGGT)特約法律專家、美國摩根路易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廖聖強認為,納思達由於被指控涉及“強迫勞動”而受到美國的制裁,這對其國際聲譽、經營和財務狀況都帶來了巨大的打擊。美國的制裁決策可能涉及眾多非公開或機密信息,納思達可能因為公開信息的匱乏而對自己的制裁狀態及原因感到困惑。法律訴訟或許能迫使美國當局提供更詳實的制裁原因。
納思達起訴美國政府有哪些原因?今天,走出去智庫(CGGT) 刊發廖聖強律師的分析文章,供關注美國製裁的讀者參閲。
要 點

****1、****納思達提出訴訟請求,請求法院撤銷將其列入涉疆實體清單的決定,並禁止實施對其不利的進口推定;其同時提出臨時禁令動議,申請法院儘快發佈禁令,禁止執行該行政決定。
****2、********納思達認為其被列入涉疆實體清單的列名決定是武斷、反覆無常的,因為美國強迫勞動執法工作組(FLETF )不僅沒有為將原告列入涉疆實體清單提供充分的解釋,甚至沒有提供任何解釋。
****3、****企業的聲譽對於其經營至關重要。一旦公眾知道某公司被制裁,可能會對其產生不信任。納思達同時發起的臨時禁令説明了公司對聲譽損害的深切關注。這場訴訟可能是其嘗試重塑聲譽的手段。
正 文

2023年8月22日,深交所上市公司納思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子公司(“納思達”****)就涉疆問題在美國國際貿易法院起訴美國國土安全部(“DHS”)及美國政府相關各方。根據納思達致其客户告知函,其發起訴訟的原因是DHS在沒有提供任何解釋的情況下,武斷地將納思達列入《維吾爾強迫勞動預防法案》(“UFLPA”)實體清單(“涉疆實體清單”)。
作為中美貿易爭端下又一受制裁的中國企業,****納思達直面美國製裁的維權方式值得引起進一步的深思和探討。****下文是對納思達的本次訴訟的簡要梳理和分析。
1. 前情回顧
2021年12月23日,UFLPA由美國總統拜登(Joe Biden)簽署成為法律,該法案禁止向美國進口在新疆生產或由涉疆實體清單上確定的實體生產的貨物,除非進口商能夠提供“明確和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貨物不是由所謂的強迫勞動生產的。
2022年6月21日,根據UFLPA的預定時間表,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CBP”)關於“涉疆強迫勞動貨物”的進口執法正式開始實施。CBP隨即發佈了配套的《防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使用強迫勞動開採、生產或製造的貨物進口戰略》。
2023年6月9日,DHS以納思達涉嫌參與了中國新疆發生的侵犯人權行為為由,在時隔一年發佈首批涉疆實體清單後,將納思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8家下屬分公司列入該清單。
2023年8月22日,納思達就其被列入涉疆實體清單事件在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對美國政府提起訴訟,涉及的相關政府部門包括DHS、CBP、以及DHS主持的跨部門的強迫勞動執法工作組(“FLETF”)。納思達提出訴訟請求,請求法院撤銷將其列入涉涉疆實體清單的決定,並禁止實施對其不利的進口推定;其同時提出臨時禁令動議,申請法院儘快發佈禁令,禁止執行該行政決定。
2. 起訴內容概述
在被列入涉疆實體清單的8家納思達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中,納思達稱,珠海優泰科技有限公司並非其關聯公司。因此納思達和其他7家子公司作為共同原告,在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向美利堅合眾國、DHS、CBP、FLETF以及相關政府官員提起訴訟,以其列名決定違反《美國行政程序法》(“APA”)的合理決策規定為由,請求法院撤銷該列明決定。
納思達的主要觀點:
• 根據《美國法典》第5 編第704 條,將納思達列入涉疆實體清單的“列名決定”構成了“最終機構行為”,因為它“標誌着機構決策過程的完成”,而且“該行為是確定了權利或義務的行為,或者是會將產生法律後果的行為”。
• 而根據相關判例,行政機構在做出相關列明決定時,有義務解釋其為何如此做。這意味着行政機構必須對其推理做出令人滿意的解釋;而不能僅僅提供一個結論。
• APA第706條要求法院認定“武斷的、反覆無常的、濫用裁量權的或者不符合法律的”行政機構行為、調查結果和結論為非法,並予以撤銷。
• 根據相關判例,行政機構行動不得武斷或反覆無常的要求,其中包括行政機構需要對其決定提供充分的解釋;當行政機構未能對其行動作出令人滿意的解釋時,它的行為就是非法的。
• 納思達認為其被列入涉疆實體清單的列名決定是武斷、反覆無常的,因為FLETF 不僅沒有為將原告列入涉疆實體清單提供充分的解釋,甚至沒有提供任何解釋。
納思達的訴訟請求:
• 宣佈被告的列明決定因其武斷和反覆無常的行為方式並沒有為列名決定提供合理解釋,而違反APA;
• 撤銷FLETF 將其列入涉疆實體清單的決定,併發回FLETF由其採取符合APA和其他適用法律的合法和適當的進一步行動;
• 禁止DHS和CBP對其執行UFLPA的不利於進口的可反駁推定;
• 判給其律師費、專家證人費以及在本訴訟中產生的所有其他合理費用;
• 法院認為公正和適當的其他救濟。
3. 臨時禁令動議
納思達在提起訴訟的同時,也向美國國際貿易法院申請臨時禁令,要求暫緩執行列名決定,並阻止被告根據列名決定對原告貨物的進口採取任何行動。
納思達提出臨時禁令動議申請的主要理由:
**•**納思達有可能勝訴
正如納思達在起訴書中所述的理由,納思達認為FLETF 決定將原告添加到涉疆實體名單中,但沒有提供任何合理的理由,這構成了違反APA的武斷和反覆無常的最終機構行為。因此,該列名決定應當被撤銷。據此案情,納思達認為其很有可能會勝訴。
**•**納思達已遭受並將持續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害
由於FLETF的列名決定納思達已遭受了無法彌補的重大損害。這包括由於客户訂單的取消所導致的收入下降,並且不能通過損害賠償訴訟得到賠償的經濟損失。同時,這也阻礙了納思達與美國新客户建立業務關係的可能性,造成了商業機會的喪失。更重要的是,該決定對納思達的聲譽和商譽造成了深遠影響,即使在清洗罪名後,也需要數年的時間才能恢復。最後,由於未遵守APA程序,無法保證FLETF的決定有合理的依據,從而造成無法彌補的程序性損害。因此,所有這些因素共同展現出了納思達所遭受的難以彌補巨大損害,並且揭示了緊急採取臨時禁令救濟的必要性。
**•**權衡損害程度傾向於支持禁令救濟
如前所述,納思達已經因為列名決定而遭受了重大且無法彌補的損害。因為被告享有主權豁免權,所以由此導致的嚴重經濟損失(包括喪失進入美國市場的機會)不能得到賠償。更為甚者,該決定還持續降低了納思達在美國和全球的聲譽。此外,納思達還遭受了無法彌補的程序性損害。為了減輕這些持續的傷害,發佈禁令是必要的。
相比之下,如果法院發佈禁令,政府不會遭受任何類似的困難。儘管解釋其列名決定的依據確實會增加政府的行政負擔,但是APA已經規定了這種義務,如果政府遭受的任何損害都是因為未能遵守APA的結果,那麼在權衡法的考慮中,原告明顯處於有利地位。
**•**臨時禁令將促進公共利益
納思達認為發佈禁令阻止政府繼續實施其在程序和實質上都存在缺陷的列名決定符合公眾利益。簡言之,根據相關判例,確保政府機構遵守法律,並統一、公平地解釋和適用貿易法規,是符合公眾利益的。FLETF以“相信我們”的不依據法律的方式來執行UFLPA,否定了該法案阻止強迫勞動和改善新疆地區條件的機制。臨時禁令將有助於恢復該法案的威懾和激勵作用。
4. 訴訟動因分析
在21世紀初的國際法律與經濟舞台上,制裁逐漸成為國家之間關係紛爭的核心話題。其中美國多次利用其法律體系對外國企業(尤其是中國企業)實施制裁。但這樣的制裁並非毫無反擊,許多受制裁的中國企業選擇了法律武器回應。納思達訴訟事件便是其中的典型案例。這背後的動機和策略值得我們深入探討。
**•**公正程序的追求:納思達由於被指控涉及“強迫勞動”而受到美國的制裁,這對其國際聲譽、經營和財務狀況都帶來了巨大的打擊。鑑於公正程序是美國法律的核心原則,納思達可能希望通過訴訟,向公眾及國際社會強調其對了解與質疑FLETF列明決定背後的真實原因的權利。
**•**尋求制裁背後的透明性:美國的制裁決策可能涉及眾多非公開或機密信息。納思達可能因為公開信息的匱乏而對自己的制裁狀態及原因感到困惑。法律訴訟或許能迫使美國當局提供更詳實的制裁原因。
**•**對制裁依據的質疑:納思達可能懷疑其被制裁的信息源頭存在誤差或過時。通過訴訟,該公司為自己提供了一個平台,要求FLETF展示相關證據,並有機會在法庭上對其進行反駁。
**•**企業聲譽的保護:企業的聲譽對於其經營至關重要。一旦公眾知道某公司被制裁,可能會對其產生不信任。納思達同時發起的臨時禁令説明了公司對聲譽損害的深切關注。這場訴訟可能是其嘗試重塑聲譽的手段。
**•**推動制裁決策的透明度和問責:通過對涉疆實體清單的挑戰,納思達或許希望提高美國在涉疆問題上的決策透明度,並要求制裁機構對其決策進行問責。
綜上所述,面對美國的制裁,中國企業正越來越多地運用法律手段來捍衞自己的權益。這不僅僅是對制裁直接影響的回應,更展現了中國企業在應對國際法律挑戰方面的策略轉變和深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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